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19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第十九集 各位法師大德 各位同學大家好 我們今天第十九堂課 要繼續跟各位說明 監督寺廟條例 那麼也就是上一堂課的 後半段 我們進入這個課程的第四章 有關於這個佛教 相關法令的部分 那麼如果以我們佛教團體 會適用的相關法令 最主要的就是監督寺廟條例 跟寺廟登記規則 以及很多的行政命令 或是法院的判例等等 但是這些行政命令 或是判例 都是因應於他的母法 還是在於監督寺廟條例 那麼雖然監督寺廟條例 有一些跟我們佛教的精神 並不相應 或是在適用上面 也不太符合於時代性 但是畢竟他是目前 有關於這個佛教道場 在法律上必須要遵守的一個 重要的法律 而且也可以講是唯一的 屬於法律位階的 這個法令規定 所以我們還是要對於 這個監督寺廟條例 做一個了解 那麼上一堂課有提到第一條 就是這個定義 什麼定義呢 也就是什麼叫做寺廟 也就對於這個條例的名稱 監督寺廟條例裡面的 這個寺廟的定義呢 做一個規定 所以他有兩個條件 一個就是宗教上的建築物 第二個就是要有僧道住持 那麼第二條呢 就是在說明他的這個 適用範圍 什麼樣的範圍 會被這個條例所監督呢 就是寺廟 以及其財務、法務等等 這些都是屬於依照這個法律 監督的範圍的內容 那麼第三條提到的就是 適用性 哪些寺廟 哪些寺廟是被本條例 所監督的 也就是哪些寺廟是適用於 這個條例呢 哪些不適合呢 那麼我們之前有講過 寺廟呢依他的建築 資金 籌措方式的不同 有三類的寺廟 就是公建 募建跟私建 那麼依要適用於 這個條例的寺廟呢 是屬於募建的部分 募建的部分才是屬於 這個本條例所約束 那麼今天呢我們來看一下 第4條 那麼提到荒廢的寺廟 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那麼第4條規定呢 就是比較是屬於說 如果一個道場 很久都沒有人管理了 那麼是不是屬於荒廢的寺廟 那如果是屬於荒廢的寺廟 那麼它誰要負責來管理 那麼在這一條裡面 我們要先看 要有兩個問題要了解 一個就是荒廢的定律 另外一個 就是什麼是地方自治團體 那麼什麼是荒廢的定律呢 就是很久很久的時間 沒有人管理 那麼就稱為荒廢 那麼是不是說 是不是很久沒有人管理 要依客觀的事實來認定 那麼什麼是客觀的事實呢 也就是說在實際上 事實上面確實沒有人 在管理這個道場 而不是說這裡面有人住 有人管理 但是沒有住持 或是沒有管理人 那麼這樣的情況並不叫做 沒有人管理 也就是這個道場裡面 有住師父或是居士們 那麼有人在裡面居住 有人在裡面修道 那麼這寺院的建築物也好 寶物也好都管理的很好 但是呢他的住持從缺 就是說也可能住持往生之後 一直還沒有選出繼任的住持 或是沒有管理人 那麼這樣的情況 還是稱為有人管理的寺院 而不是沒人管理 而不是荒廢 這個荒廢的意思 應該就是沒有人在裡面居住 也沒有人在裡面管理 沒有人上香沒有人清潔 沒有人打掃等等的 這才能稱為荒廢的寺廟 那麼荒廢的寺廟 要誰來管理他呢 因為他畢竟還是有 這個動產不動產 這些的財產 或是說裡面還是有一些 這個法務、經書、畫像 佛像等等的雕刻繪畫 那這些東西呢 這些東西 這些法務 要怎麼處理 都要有一個單位出來 那個單位就是地方自治團體 那麼地方自治團體 其實就是指鄉市公所 鄉鎮市公所 因為鄉鎮市公所是隸屬於 地方自治的團體 那不是隸屬於 地方自治的團體 比方說它可能是院轄市 屬於這個行政院 這個直接管轄的 那就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所以在這個地方 應該是指鄉鎮市公所 就是這個寺院所在地的 鄉鎮市公所 就要負責管理這些 荒廢的寺廟 那麼地方自治團體呢 在這個荒廢的寺廟管理上面 它有哪些職責 有哪些權責 那麼在台灣裡面 是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我們可以知道 他大概有下面的一些 他可以做的 他必須要去做的一些事情 第一個就是他的權限 應該跟寺廟管理 居多的權限一樣 也就是說他必須要去執行 他的目的事業 目的事業他是這個弘揚教義 是慈善救濟 就是要有去完成 他的目的事業 那完成目的事業要有錢 那這個錢從哪裡來 就是要從他的財產 這個寺廟的財產及收益 以寺廟財產或是它的收益呢 來維持這個目的事業 這是團體必須要做的事情 就是他的權責 第二個就是說既然如此的話 有時候沒有經費來源 那麼這個荒廢寺廟的不動產 可不可以處分掉 那麼原則上是管理的話 那麼自治團體就可以 可以依監督寺廟條例的規定 來處分這個寺廟所擁有的 這些不動產 那麼為了要讓這個管理 更妥善的話 自治團體 也可以訂定管理辦法 看是要選任這個管理人 或是輪流管理 或是共同管理 那麼自治團體可以自己 自己研究訂定管理辦法 第四個就是說既然他是 地方自治團體 自己就是屬於政治上的團體 他不是宗教上的團體 所以他雖然代為管理呢 但是他也沒有必要呢 代為舉行這個祭祀儀式 祭祀典禮 不必舉行祭祀典禮 是沒有關係的 那麼這個如果他還要處分 這個寺廟的一些財產的話 就要依據這個監督寺廟條例 第8條第2項的規定 來辦理這個財產的處分 這是條例裡面第4條 有關於荒廢的寺廟 那麼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 那如何管理還有條件如何 我們稍微解釋一下 那麼以下呢 是第5條跟第6條 那麼條例裡面的第5條 第6條呢 比較是屬於這個 一個是屬於財產 財產的問題 那麼再來就是一個就是 它的管理權人是誰的問題 那麼第5條講的是財產 它說寺廟財產及法物 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 也就是屬於寺廟的所有的 這個動產不動產 還有法務等等 都必須要登記 那麼我們先來看什麼 這個登記 向地方官署登記 那這地方官署指的是什麼 那麼所謂地方官署呢 要依這個寺廟他本身座落在 哪一個縣市 哪一個院轄市 那麼依這個市政府民政局 為他的登記這個單位 要向民政局辦理登記 那麼第二個這個財產呢 寺廟財產部分呢 要依寺廟登記規則 第6條的規定去登記 那麼寺廟登記規則第6條的 規定裡面 是它有提到寺廟的財產 是指什麼 就是指寺廟本身 它本身這個不動產 以及他附屬或享有的一切 不動產跟動產 那麼這都是屬於寺廟的財產 那麼法物呢 法物就是指在寺廟裡面的 一些有關宗教上 或美術上的一些佛像 神像、法器、經典 還有雕刻、繪畫等等 這個都稱為法物 那麼這個是寺廟裡面的財產 動產、不動產、建築物等等 還有它裡面所擁有的 所配備的這些法物呢 都應該像縣市政府的民政局 辦理登記 這個第5條的規定 那麼第6條呢 就是說寺廟財產及法物 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 這是第一項 第二項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 不論用何名稱認為住持 但非中華民國人民 不得為住持 那麼這第6條有兩項規定 是有關係的 第一項先規定所有權的隸屬 第二項再規定說什麼叫住持 那麼第一項的規定 所有權的隸屬也就是 既然寺廟的財產跟法物 要依照第5條規定 去辦理登記 那麼並不代表寺院的 所有的財產是屬於政府的 是屬於民政局的 不是 他所謂的登記只不過就是說 讓這個縣市政府有這個 資料可查有備案 然後呢能夠了解 說這個有沒有被人家隨便 處分掉這些財產 因為寺院是公眾共有的 當然尤其是 因為適用於本條例的 是募建嘛 既然是募建就是大眾捐獻 而蓋的這個寺院 那麼因此它必須要有什麼 有所權責 要有所規範 不能隨意單憑個人的 自由意志而加以處分 所以他要登記 那麼但是登記之後 第6條就規定說 但是他所有權 是歸寺廟所有的 所以那既然歸寺廟所有 那麼誰來負責 實際上的管理呢 就是寺廟的負責人 也就是住持 所以他才說由住持來管理 那麼因此這裡要討論了 那什麼是住持 住持要有什麼條件 他就提到說有管理權的僧道 不論什麼名稱 都叫做住持 所以在這邊有兩個囉 一個就是有管理權 第二個就是必須是僧道 所以僧道呢以我們佛教來講 是必須是僧伽 那僧伽呢 那這個來擔任住持 那麼又說他是要管理 他是有管理權 所以在這邊又是很明白的 一個說明就是說 住持呢他本身對於寺院 是有管理權的 那麼有管理權的時候 我們也可以有時候 稱為管理人 所以管理人呢就是要由 住持來擔任 那麼這樣子呢是比較合一的 也是比較這個符合於現實的 為什麼呢 也就是說住持他不僅僅是要 宣揚教義或是舉行這個儀節 禮儀之外呢 他還要怎樣 他還要辦理一些寺院 有關寺廟管理的一些寺務 他才是真正的在住持 負責這個道場 所以這個 他既然是寺廟的這個代表 他是寺院的代表 那既然是寺院的代表 所以呢這個管理人 也是寺院的一個負責人 負責管理之人 那麼住持也就是什麼 這個寺院的一個負責的代表 那麼因此這管理的 應該是由住持擔任的 所以從這一條裡面 我們可以明白的了解 也就是 跟我們以前早期的一些 在日據時代傳下來這些寺院 他們因為分成說管理人 跟住持 然後兩個人兩個職位 是由不同人擔任 那麼這個以前的一個習慣 以前一種組織 其實是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 甚至有些會互相牽制之外 制衡之處 甚至呢會變成有些寺院呢 寺廟呢會變成權力鬥爭的 一個角力的一個地方 那麼也就是說變成 管理人事實上變成有寺廟的 管理權 實際上的管理權 他可以處分財產 可以管理這個寺院的財產 跟法物 那麼住持就好像變得 只是帶領大眾共修 或是呢對外代表開會 那麼在寺院的管理 事實上沒有實質之權 那麼既然 沒有實質之權的時候 他怎麼能夠領導 領導裡面的住眾 甚至呢能夠負擔起 宣揚教義甚至度化眾生的 這樣一個重責大任 因為不論是宣揚教義 還是度化眾生呢 都必須要運用寺院的 一些財產或是法物 這些財務 才能夠把這弘化事業做的好 那麼就變成他只有名義上的 一個領導但是實質上的管理 卻是在管理人身上 那變成彼此有牽制之用 甚至變成後來還有 由管理人來選住持的 而不是由住眾僧伽呢 共同推舉住持的 這又是一個很不好的一個 現象 所以依第6條的一個條文 來解釋 也就是說有管理權的僧道 就是住持 那也就是說不須要再另設 管理人 那麼也就是住持實際上 有領眾的責任 也負責管理寺院財務的責任 這個是在這個第6條 裡面的規定 好再來我們看一下這個 法條裡面所適用的 還有一個就是說 我們之前有講過 這個寺廟所有的財產 跟法物為寺廟所有 那麼登記寺廟為所有權人 就是指募建寺院 和其它的公建或私建 就不包括在內 好那麼但是依目前 我們剛剛有提到過說 有管理權的僧眾 依本條例的規定 這一條的規定就是住持 但是目前台灣地區 寺廟組織的型態 住持名稱在佛教寺廟 用的比較多 那麼在一些道教的宮、廟、堂 這些道教的這個道場呢 事實上他不太愛用住持 而用管理人 那麼如果有寺廟又組織 管理委員會的 那這個時候這些廟宇呢 他們的管理委員會的 主任委員就是實質上的 管理人 實質上的管理者 有管理權的 所以雖然是這第6條 裡面有講說 不論用什麼樣的名稱 稱為住持 但是呢除了佛教 用住持的名稱之外 在道教的一些廟宇 這個堂、院等等 他們大概都不用住持 用管理人或主任委員 尤其是募建 因為他所規範的是 募建的寺廟 那麼錢是由十方化緣而來的 所以一般大多都設有 管理委員會 所以就是在實務上的運用上 事實是這個樣子 接下來我們看一下第7條 第7條呢提到的是 住持的義務 既然他對寺廟有管理之權 那他什麼義務呢 他說住持於宣揚教義 修持戒律 及其它正當開支外 不得動用寺廟財產之收入 那麼這個義務呢 還是比較偏向於什麼 他管理錢 寺院財務 財產的時候 他應該做什麼樣的規範 那麼他提到說 住持在動用這個 寺廟財產的收入的時候 他只有用在於兩方面 一個就是要宣揚教義 修持戒律 第二個就是其它正當開支 正當的開支 那麼因此除了這個宣揚教義 修持戒律 就是這個是屬於弘揚 我們以佛教來講是弘揚佛法 還有他們這或是 修持戒律就是裡面僧眾 自己在用功自修 這些都會用到一些 財務金錢上的花費 這個是住持可以動用 寺院的財產 第三個就是其它正當開支 那麼其它什麼正常的開支呢 那麼比方說這個 舉辦慈善 慈善的活動公益的活動 教育的事業 或是為了要維持 寺廟正常運作的一些修繕 有些設施有問題了 管線有老舊了 有破漏了 那必須要修理了 這都是正常開支 或是呢行使債權 履行債務等等這些保全行為 需要支出的費用 都是屬於正常開支 還有寺廟的財產 有爭執的行為 那一切爭執的這些土地 這個有爭執 那這些呢必須 他爭執行為所要用到的這些 這個費用都是屬於正常開支 所以這些正常開支呢 當然我們這個寺廟的 一個經濟 都是要做帳目的 只要經過這個寺廟 有關機關的 相關的權力機關 寺院裡面的一個權力機關 通過之後呢 都可以由這個收入費用當中 去支付的 也就是說因為既然是 募建的寺廟 募建的寺廟它就是會有 十方布施的錢 那麼十方布施的錢 它在花費上面 當然就是要有所規範 那麼當然這個其實 在法律上是這樣規定 那麼在我們戒律上面呢 其實只有提到說 不得迴作餘用 不得迴作餘用 那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說這個信眾布施 這樣子的財務 是有指定目的的 那麼指定目的的時候呢 僧伽是不然夠違反 他的指定目的 而做其它的使用 這個在戒律裡面 是有這樣的一個例子 就是有這個一些比丘尼們 在這個露地誦戒 就是沒有在屋子 沒有房子 他就在這個露天 大家席地而坐 就在誦戒說戒 那麼有居士看到之後呢 就會問你們在這裡做什麼 他說我們在誦戒說戒 他就說你們既然在誦戒呢 那為什麼不在這個房子裡面 而在露地露天呢 他說沒有房子 那這時候居士呢 就起大布施心 他就供養這個 能夠蓋一個房子的錢 就給這個比丘尼們 希望他們去 這個蓋一個房子 或買一個房子 能夠在室內誦戒 結果這個比丘尼們 這些比丘尼們 拿到錢的時候呢 他們就想說 我們誦戒沒有房子 在露地坐還是可以誦 但是我們的五衣 我們這個袈裟呢 五衣七衣九衣破舊了 那破舊了沒得換 那乾脆就先把這些錢 拿來做衣 因此他們就是把錢分了 就拿來做衣了 做了衣之後呢 然後到了誦戒日到了 又在露地坐 然後說波羅提木叉 這位居士呢 布施的居士經過說 一看到怎麼又是這些師父們 又在露地坐呢在說戒呢 就問他啊 結果他們就 說沒有房子 居士就說我不是布施的錢 給你們蓋了房子嗎 比丘尼回答說我們拿去做衣了 這時候呢 這居士不是很高興 他說我布施你們 是希望你們去蓋一個房子 做好房舍 這樣才能不用露地坐來誦戒 你們卻拿去做衣 內心就有一點譏嫌 有譏嫌之後就傳出去 傳出去展轉傳回來 比丘僧團的耳朵裡 他們就報告佛陀 佛陀就把這些比丘尼叫來 就呵斥了他們一下 因為呢這個居士 他想要布施的是房子 因為他就是 跟這些比丘尼們說 說能造第一福者 是做好房舍 施四方僧 布施給四方僧 因此他就是想說 能夠造第一福的就是布施 做好的房間 好的房子呢 來供養這個四方僧伽 這是第一福 所以他希望來修這第一福 結果呢這些比丘尼們 能夠變成迴作餘用 把他所布施的財務迴作餘用 當作其它的用途去了 所以佛陀就呵責他們 說這樣不行 是犯戒的 那麼也就是說 從這個規定裡面 這個戒律裡面 這條的緣起 來看的話 也就很清楚 本來我們佛教裡面 就有規定到說 依戒律的精神來看就是說 居士們布施的錢財 如果有指定用途的時候 我們是不能夠迴作餘用的 那麼如果沒有 指定用途的話呢 那怎麼辦 那他必定是要布施三寶的 所以只能夠是三寶事 那什麼是三寶事呢 所以就跟這一條規定的 是一樣的 也就是宣揚教義 對外是弘揚佛法 對內是自我精進修持所需 那麼不論 對外弘揚佛法的需要 或精進修持的所需要呢 都是屬於什麼 屬於一個三寶事 那麼這個都是可以 屬於正當開支的 正常開支的 那就是只要居士們布施的 這個錢財 都可以用在這個部分 所以這是第7條 有關於這個寺廟 財務 財產的一個支出 他要用在哪方面 第8條呢就提到 如果要處分變更這個不動產 這個不動產 還有一些法物 那就沒有屬於□□ 如果是□□的話 事實上他的應用上 只要是正常開支 都可以由住持來管理 來全權來負責 那麼第8條講的是什麼 就是寺廟的不動產跟法物呢 非經所屬教會之決議 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 不得處分或變更 那麼因為之前有講過寺廟的 不動產跟法物應該登記 那麼既然登記之後 你要變更 處分或變更 所謂處分就是可能 就買賣掉了 賣掉了 變更或是變更登記了 那麼這個變更使用目的了 那麼這些都要經過 教會的決議 然後呈請官署的許可 那麼這個教會呢 大部分就應該就是指說 依法組織 而呈顯力量的宗教團體 以寺廟為會員 以寺廟為會員的教會 而不是以個人為會員的 比方說中華佛教會 佛寺協會 這個都是屬於教會 登記有案的宗教團體 以寺廟為會員 那麼主管官署呢 指的是什麼 剛剛提到過的院轄縣市 政府的民政廳民政局 都是屬於主管官署 那麼可是事實上呢 我們很多的寺廟呢 是沒有加入到教會的 或加入協會的 那麼因此呢在變更 或是處分這些 不動產的時候呢 那麼就沒有辦法說 取得教會的協議的同意 但是呢他必須要 還要依這條的後半段 還是可以怎樣 由住持呈請該管主管官署 許可後變更或是處分 那麼事實上這一條的規定呢 自然會覺得說這比較是 有那個政治力來管理寺廟的 寺院的一個運作 那為什麼講呢 如果我們剛剛有分析到 這以佛教來說 佛教的戒律對於三寶物 本身在律典裡面 就有一些規定 有原則性的規定 那麼也有實際上 這個應用上你要處理 處分三寶物的規定 那麼如果這個處分三寶物 處分這個寺廟財產的 一個權利 放在這個教會 或放在這個官署 尤其放在政府單位 由他們許可才可以處分 或變更的時候 那麼對於有時候對於寺院 他在做弘法利生的事業 或是做他的一個 目的事業的時候 只是喪失 一種蠻侷限 蠻拘束的 蠻束縛的一個規範 因為他既然是 第一個我們會符合戒律 如果大家能夠 跟著依著戒律而行的話 那麼所作所為都是不會 離開我們的目的事業 目的事業是什麼 就是弘揚佛法 或是精進修持 或是修持戒律 這個部分呢都是什麼 都是這個三寶物 所適用的範圍 那麼但是如果再加上說 官署地方官署來許可 那麼如果說我們為了要 這個把這個佛法弘揚出去 必須要處分 或變更登記一個寺院的 這個不動產的時候 如果民政局不同意 那麼事實上我們就沒辦法 沒辦法就是說 來有效的執行 或是能夠確實的這個事業呢 弘法的事情呢 能夠把他做的圓滿 那當然如果說 從律制的目的是說 怕住持自我意識高漲 住持以自己的意思 來處分的寺院的一個財務 那麼事實上如果在這個 每一間寺院的章程裡面 或是規約裡面 都有詳細的規定 不能憑住持一人的意思 而來處分寺院的 不動產的話呢 應該就可以避免這個問題 比方說必須經過 僧眾大會的決定 才可以處分寺院的不動產 不然住持把土地給賣掉了 那麼這些僧眾就沒有地方 能夠安心用功辦道 所以只要經過 僧眾大會的決定 那就是也等於說 寺院裡面住眾共同決定 要處分這個不動產的話 那應該就是可以避免 一些問題 那但是又加上 要官署的許可的時候 那麼事實上這地方政府 我們這些政府官員 非佛教徒的佔大多數 甚至很多人對於佛教 也不是有認識 或有觀念有信仰的 那麼他只會認為說 這是大家的不能夠變更 不能夠處分 那但是他並不知道 哪個寺院的處分 這個不動產 其實他也是合法合律的 而且經過大眾同意的 又是在做三寶事 又在做弘揚佛法的事 為什麼不能變更呢 為什麼不能處分呢 所以在這個地方呢 就會變得非常的束縛 非常的束縛 所以但是因為這個條例 本身就是政府希望管理宗教 希望藉著政治力 而來管理宗教 尤其是管理宗教的動產 不動產 所以變成這一條的一個規定 是這樣子 但是事實上 事實上呢 很多的寺廟呢 他事實上他在處分動產 不動產的時候 都是經過僧眾大會 或信徒大會決議之後 那麼就處分變更 然後再呈請教會 或民政廳來核可 那其實大部分都報備性質多 除非說有糾紛 有糾紛的時候 才有政治力來介入 那什麼是處分 我們剛剛在講處分的時候 都是用這個名詞來帶過 那處分的內容其實很多 它的法律關係很多 比方買賣 交換 合建房屋都是屬於處分 還有自建房屋 還有拋棄不動產所有權等等 這些行為或是說在土地上 設定土地或房屋設定抵押權 典權 地上權這些權利的設定 這個都是屬於處分 但是買土地並不等於處分 購買土地不是屬於處分行為 所以處分行為不應該是 就你既有的不動產 然後加以在這些不動產上面 有一些法律關係 以及新的法律關係成立了 那我們就成為處分 好 這是第8條 再來呢就是第9條 第9條指的是寺廟收支款項 以及他所興辦的事業 那麼他做這些事情呢 做這些目的事業 然後以及他所必須要 支出的費用 還有他所收入的費用 住持應於每半年報告 就是做成報表 報告主管官署而且還要公告 那麼是哪些內容要 這個公告呢 要報告官署 並且報告主管機關 而且還有公告呢 那麼大概就是屬於 收入跟支出的部分 那麼收入是指什麼呢 譬如說不動產的支持 租金的收入 或是呢油箱錢 大家布施的這些這個編款 油香樂捐的收入 或是有基會的話 基金存款的利息 還有孳息 或是呢這個我們在做法會 法會的收入 誦經超渡 或是有為人家消災祈福的 光明燈祿位 甚至提供住宿的這些收入呢 都是屬於寺廟的收入 或是呢有一些道場有這個塔 骨灰保管的收入 或是往生祿位 長生祿位的收入 這在這個這條文的適用上面 他講的收人是指這個 那麼第二個就是開支 那開支是指什麼呢 就是儀禮 祭典或法會這些法會的支出 還有寺廟道場的維護 保養費修繕費 慈善事業的支出 還有如果寺院裡面 有聘請工作人員 工作人員的薪水 或是辦理活動的活動費用 一些只要有人辦兒童營 教師營或是辦學佛營 這些營活動的支出 暫時可以 還有這個在道場的 使用過程當中的水電費 修繕費 設置費等等 這些都是屬於開支 那再來這一條裡面有提到的 應該要公告 那公告是指什麼呢 公告就是在寺廟的適當的 地方公告 而並不是我們要拿到 什麼其它的地點 就是在你的寺院裡面 公開之處呢 張貼出來就是公告 好 這個是屬於第9條 第9條的內容 再來第10條呢 第10條是指說他的一個寺廟 應該按其財產情況 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 那麼這也是說 站在寺廟的一個這個立場 如果對於社會大眾 對於這個社會風氣 改善社會善良習俗的 這個部分 如果有所注意的話呢 應該要多多興辦這個公益 或慈善事業 因為他事實上是屬於 社會上的第三股力量 就是說很多的公益事業 或慈善事業 沒辦法透過政府的這個 公權力或是政府的力量呢 來完成 那往往是要民間的力量 那民間的力量有些這個 民間的企業界 這些團體呢 工商業界呢 他並不見得會花很多的 這個財力呢 在這個公益事業上面 所以就變成有這個宗教團體 來辦理這個公益事業 那麼一方面呢 他也真的是為了大眾的安樂 為了能夠救濟有一些人的 貧困 能夠讓這個社會更好 而沒有一些利益衝突在裡面 因為有些工商業團體 他在辦理這些工益事業 其實都背後還有一些 不為人所知的目的 但是如果由宗教團體 來辦理公益事業 跟慈善事業 那麼是因為是一種 宗教人士來辦理一個 那麼他是更能夠無私的 所以本來這個就應該是一個 宗教所應該要做的 那麼在這邊呢 就變成一個法律的一個規範 現在法律強制規範說 應該按照這個 寺院財產的情況 或多或少來興辦公益 或這個慈善的事業 那麼這個公益或慈善事業 是指哪些呢 也就是公益事業 跟慈善事業是不太一樣的 所謂慈善事業是指什麼呢 就是說 有些人的生活出了問題 那你可以生活扶助 或是有急難救助 或是災害救助 比方說天災 有的說颱風過境 或是淹水 水災 地震 那麼在這些災害當中 有些人可能就是流離失所 或是呢有生病受傷呢 這都是可以救助的對象 或是這個發生火災 或是有一些 重大的災難的時候 那麼都由寺廟 按照它財產的情況 可以來救助 所以這是屬於慈善的部分 還有醫療的補助 醫療行為服務等等 這些都是屬於慈善的事業 那麼什麼是公益事業呢 這屬於公眾利益 與公眾利益有關的 比方說兒童的 兒童福利的 有些道場都會設置拖兒所 育幼院 或是這個兒童寄養等等 就都是屬於兒童福利的 公益事業 或是說青少年福利的 設置獎學金 或是職業訓練 或是婦女的福利 婦女的職業訓練等等 比方有些道場會辦一些 編織班或是手藝製作 那麼讓這些孩子或是婦女呢 青少年或婦女學得一技之長 一種職業的訓練 這都是屬於公益事業 或是老人福利 老人院安養院這些 殘障福利 第五個是殘障福利 有些道場他可以願意呢 把他的這個財力 跟這個人力呢放在輔佐 一些身心殘障者 比方說喜憨兒 或是有一些智障的 這個或是一些火災呢 受到這個受傷的 然後呢這些呢這些人呢 事實上還是願意呢 也希望說在社會上 有一技之長 能夠自力更生 所以可以辦理一些 除了收容教養之外 也可以辦理這個教育訓練 就業訓練等等 那麼第六個就是社區的設置 比方圖書館文教機構啦 文教館 或是這個教養設施等等 這個都是屬於公益 所以公益比較是屬於 公眾利益的 那麼這些寺廟辦理公益 或慈善的這個事業呢 如果是屬於長期的性質 最好要設有機構 那按照社會福利法 或是教育事業的 相關法令規定呢 來辦理這個基構適合機構 那這樣是比較好的 那麼但是這個 這條法令的補充說明 裡面有提到說 如果長期設置這樣的一個 公益機構 或者教育機構的時候呢 他說不得為宗教上的宣傳 那就盡量把這個宗教 跟慈善公益事業呢 能夠分開 但他又希望說用宗教的力量 不管是宗教的財力 或宗教的教義來協助政府 做這樣的公益慈善事業 那又希望呢這樣的一個 如果正式設立 這個單位的時候 設立機構的時候 又不要為教育的宣傳 那麼事實上這也是一個 我個人會覺得是 蠻矛盾的地方 也就是因為有這樣的宗教 有宗教的教義的精神 才會大力的 這些道場才會大力的 去從事公益事業跟慈善事業 那麼如果能夠有 教育上的宣導 事實的教育的 一個輔導的時候 也讓這些受扶助的人 更能夠明白 用怎麼樣的心情 去面對自己 跟面對這樣的災難 跟面對這樣的困境 那麼如果心靈上能夠平安 生活上的補助生活上的協助 技能上的支持 才是有意義的 而且才能更久遠的 如果心靈上不平安 其實我們生活上給予扶助 那麼事實上也都是短暫的 問題還是會延續下去 他也不能夠究竟解決 他的問題 所以有這樣的一個慈善事業 公益事業的一個操作 運作之外 如果配合上宗教的一個 這個教義的一個 思想的一個引導 其實不是更好嗎 結果我們的法令 比較是規定說 如果說這樣子 設立這樣的慈善事業的機構 公益事業的機構 他說由寺廟來辦理 由寺院呢出資 出地點 然後申請合法登記為一個 慈善事業的機構的時候 反過來還不能夠作為 宗教上的教義宣導 那我會覺得說這樣子是 又要組織於寺院 又要限制於寺院 那事實上是很矛盾的 一個行為 但是沒辦法 政府機關就會認為說 不要這個 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所以他接受他這樣的一個 慈善救助 這樣的一個職業輔導 他並不見得一定要 信仰這個宗教 所以要讓人民有選擇 信仰的一個自由 所以規定說 不能做教育的宣導 但是問題來自於說 就是宣導不見得每一個人 被宣導之後就一定會信仰 而且有人哪 聽一聽他還是不願意 信仰這個宗教 但是不論是他信不信仰 有這樣的一個宗教的精神在 佛教來講大家都了解 菩薩的慈悲心在的時候 即使他不是佛教徒 他的慈悲心 還是可以發揚出來 其實他不是神教徒 不是這個基督教徒 天主教徒 他還是可以隨時內心充滿 像上帝像天父那樣的愛 所以我覺得說 有時候矯枉過正 要讓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應該是讓人民更多方面 更廣泛的接觸這個宗教 甚至接觸這個宗教的教義 他的精神 那才是自由 而不是說不能夠作 教義的宣導才叫做自由 所以這個是第10條 約相關解釋相關說明的時候 它有提到 好 再來我們看第11條 第11條 違反這個監督寺廟條例 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十條之 規定者 該管官署得革除其住持之職 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 得逐出寺廟或送法院究辦 這個是指對住持的一個機關 管理的 也就是住持違反這個 監督寺廟條例的時候 依他違反的情況 有幾種處罰 一個就是革職 讓他不當住持 第二個就是把他逐出寺廟 第三個是移送法辦 那麼像這個第5條是指 寺廟財產法務應該要登記 第6條是指管理寺廟財產 跟法務 那麼這個是屬於財產的管理 那意思說他管理不好 或是沒有登記 官署呢 它這個管理寺廟的 主管機關呢 比如說民政局 它就可以革除他的 這個住持的職務 那違反第7第8條 第7第8條 是指他寺院的收入以及支出 他的支出呢 不能夠用在這個 正當開支之外 不能用在獨自弘揚教育 修持戒律的這個地方 那如果他隨便應用 這個寺廟的財務的 收入的時候 還可以逐出寺廟 甚至移送法辦 那麼這一條也是一個 蠻有趣的事情就是說 這個住持是不是適任 是不是適任 那麼是要依主管機關呢 來就事情的表相來判斷 還是要就這個 住持能不能夠 住持所領導的這個 寺院裡面的住眾的來判斷 那也就是這一條規定呢 他說可以革職 可以革除其住持之職 那麼他所規定的呢 就是他的財產有沒有登記 財產有沒有辦理公益事業 他的財產呢 有沒有好好的管理 那麼也就是說 你對於財產管理的很好 能夠興辦公益事業叫做 適任的住持 那也不管說這個住持 這個修為是不是符合於 這個宗教的教義 是不是符合這個宗教的戒律 或是這個住持可不可以 領導帶領這個住眾的修行 這個不管 只要把財產管理好了 就是適任 管理不好就是可以革職 那麼這個是 很奇怪的一個現象 既然這個住持是 所謂僧道擔任住持 那以佛教來講 僧伽擔任住持的 最主要的功能 並不見得不是 在管理這個財產而已 今院裡面住持 最大的一個角色 它最大的一個功能 應該是要帶領住眾們 能夠修持 能夠弘揚佛法 那麼為了要能夠弘揚佛法 以及能夠這個讓自己的修持 更精進更清淨 所以對於寺院的財務財產 要妥善管理 這才是最主要的內容 也就是說 讓對帶領住眾自我精進修持 修持的精進 不違背戒律 而且是弘揚佛法 這才是住持主要的角色 他所要發揮的一個功能 那麼依著這樣的 主要的功能呢 然後才來說那如何來運用 來管理寺院的動產跟不動產 就像是本末倒置 變成財產管理不好 政府就要把這個住持革職掉 那這個其實如果住持的 對於這個寺院的 財務管理不恰當 那自有戒律會處置 那僧伽大會開會 羯磨 會這個處罰這個住持 甚至可以透過僧眾大會 或是其它的一個組織呢 這個換任住持 選另外一位住持出來擔任 這個本身就可以這樣處理的 而不是由政府來介入 來革除住持的職務 那麼再來就是說 如果還可以逐出寺廟 那這個也就是政府的力量 想要介入 一個人可不可以 住在寺廟裡面 應該由僧眾大會來決定 那一個人不能住 一個僧伽不能住在寺院 最主要是他違反了戒律 或是破壞了裡面的和合 或是呢 他做了違反了法律 違反了法律 那僧眾呢覺得他不適當 不能為僧伽 不能住在寺裡面 那麼自然由寺院裡面的 僧伽做決定 而不是由地方官署來做決定 那麼移送法院究辦 那當然是他違反了法律 那在以台灣的宗教來講 任何人 任何一個宗教的 宗教人士觸犯法律 是跟一般人一樣的 並沒有豁免權的 不像有些國家是說 你必須先要還俗 那政府才可以來逮捕你 來處以這個審判或處罰 那麼在台灣的話 如果你的外相是出家在家 只要違反了戒律 對不起 違反了法律 一樣呢會被這個調查 甚至會移送法辦的 所以這個好像也是一個 畫蛇添足的一個條文 一般人民都是如此 那何況是這個寺廟的住持 所以這第11條很有意思 那也是我個人覺得 有些不太合理的地方 最後第12條提到說 本條例的適用就適用於台灣 不管他是怎麼樣的這個 這個以佛教來講 不管他是屬於西藏佛教 或是這個藏傳佛教 他都是屬於佛教 那他只要在台灣 就適用於本條例的規定 那最後一條是公布的時間 執行日期都是從公布日開始執行 每一個法律條文 每一種法律後面都有這一條 好 我們今天呢 這一堂課呢 就是把這個監督寺廟條例呢 在這裡跟大家 逐條逐條的介紹 那也希望大家對這個 我們唯一的一個法規呢 唯一這個所依的 所適用的法規做一個了解 當然其中有一些 很有趣的地方 不見得適用於我們佛教的 一個內涵 但是我們還是 作一個了解會比較好 好 我們今天的課程呢 就上到這邊 希望今天的課程對大家 有點幫助 祝福各位 身心平安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