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17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第十七集 各位法師大德 各位同學大家好 我們今天第十七堂課 要為大家說明 公證跟認證的問題 那麼在上課之前 關於上一堂課所提到 不動產買賣 也就是房屋的置產的部分 我們除了說明一些 法規條文之外 也說明了一些實務上的問題 有如何的 買方只要如何注意 那麼房子的買賣 租賃的部分呢 其實有很多的細節 很多的咱台語說的 很多「眉角」 要去注意的 那如果能夠注意的好 那對我們在這個置產 買過房子的時候呢 其實會比較有一點幫助 後續比較不會有問題 那麼在上課之前 先補充一個就是說 目前有一些現況 目前在這個買賣房屋 貸款的這個區塊裡面 有一個很特殊的現況就是 用假契約來超貸 什麼叫用假契約來超貸呢 也就是說有時候 銀行為了要增加業績 這個有時候是比較新的銀行 為了增加業績 那麼消費者呢 希望能夠多帶一點錢 所以他們就會 跟這個房屋業者打兩份契約 一份契約是真實的價格 那麼一份契約的內容 那個價格就提高 那價格提高的目的 要做什麼呢 就是希望跟銀行多貸一點錢 那麼也就是說 他從銀行貸款的部分 事實上已經幾乎等於 他買房子的錢 甚至超過 因為貸款是不太可能 百分之百貸款 比方說我們買房子買五百萬 那如果要貸款的話 那事實上 只能貸三百多萬 那就已經算蠻多了 那麼花三四百萬的貸款 那有些人為了說 他可以多貸一點錢 那麼跟這個房屋業者 做了一分假契約 把這個房價提高 譬如說把房價提高到七百萬 那麼他就可以多貸 那甚至貸的錢 已經超過他 真實價格的五百萬的部分 那麼事實上多貸的錢 他還是要多付利息的 要多付利息 那麼也有些消費者 他會覺得我多貸的這些錢 還可以用來裝潢 真是很划算 反正都是要貸款嘛 能多貸一些就多貸一些 那麼但是呢 多貸超過這個自己負擔的 這個能力的時候 他的利息繳不出來 那就有可能很容易呢 這個變成一種惡性的循環 惡性的循環 因為他要負擔的 不是只有本金利息 甚至因為他的利息 繳還不出來 還有違約金 這個繳款的滯納金等等 那整個信用上就不是很好 那麼銀行對銀行來講的話呢 他也有好處啊 因為他超貸之後 他有業績有利息可以收 那如果對方呢 貸款人繳不出來 還有房子可以扣押 那麼甚至呢 如果最後真的都是 沒辦法催討的時候 還可以把這個債權 轉讓給我們現在所說的 不良資產管理公司 就是AMC 我們簡稱為AMC 就是不良資產管理公司 因為在銀行有很多的 呆帳或是很多的債權 他這些債權債務收不回來 那這些金錢收不回來的時候 他如果銀行 還要增編一些人士 然後專門來催討 這些債務的時候 那而且有時候 效果也不是很好 那麼因此他們就是 為了要把這個整個 在銀行的運作上面 他就會把一些這個 不良的債權就賣給AMC公司 那賣給AMC公司做什麼呢 他用低價 比方說四五十萬的債權 他可能就以低價十五萬呢 就賣給這個AMC公司 那麼AMC公司呢 他再去跟這個什麼 債務人催討 那再跟債務人催討 他只要催回來 催收回來超過十五萬 他就有賺 那麼這個債務人呢 他可能本來應該還五十萬 可能後來透過AMC公司 他就只要還二十萬三十萬 那麼他就可以 把這個債務給解決掉 那銀行呢他雖然沒辦法 把五十萬的這個債權 全部拿回來 但是呢至少他有收到 收到十五萬 雖然比較少但是還是有收 不然就這些帳目就放在那裡 消費者也繳不出來 那麼他也沒辦法催收的到 那變成就是有這樣子的 一個現象發生 就是因應這樣子的一個現象 還有這樣的市場 所以有所謂的這個 不良資產管理公司 或是所謂的AMC公司出現 就專門處理這些這個債務 那麼但是這個對消費者來講 還是不好的 因為在信用上面 已經有一個污點 以後我們不論是 我們經商也好 或是我們在生活上 我們可能需要有一些錢 再跟銀行這個借貸 或辦理什麼抵押等等的 都會有一些不良的記錄存在 那麼甚至呢這個 如果我們真的繳不出來的話 也不要輕易的就斷頭 如果說買房子的貸款 真的繳不出來不要輕易斷頭 我們還是可以跟銀行協商 把那個年限拉長一點 本來貸款十五年 變成二十年 讓自己維持一些比較好的 維持比較好的一個信用 因為其實 這也是一種誠信原則 做人哪 尤其是我們有宗教信仰的人 我們修行者 對於自己的所做所為 每一件事情呢 其實都是一個因緣 如果我們立意純善 盡力去解決 那麼在這個過程當中 都是結下善緣 而且立意純善的話 雖然結果不是很圓滿 但是至少我們盡力了 沒有過失 那麼在我們的 業力循環當中呢 我們的惡法 我們的不善緣才會減少 才會減少 所以我們在這個生活中 難免有一些要購買 這個不動產房屋的 事情發生 那麼我們既然有需要 我們必須要去 買這樣的一個 這麼資金寵大的一個 不動產的時候 那也希望每一個人呢 能夠有最好的一個方式 最圓滿的方式 盡量呢讓自己生活平安 讓自己的生活 沒有一些額外的負擔 好 那麼我們繼續看這個 有關民事的部分的第三章 也就是最後一章 公證與認證 那麼上一堂課在最後的時候 有稍微提到 公證跟認證的差別 也就是說公證呢 跟認證都是國家賦予 公證人的兩種職權 也就是有一些法律行為 有一些法律行為 是屬於司法行為的部分呢 那麼有一些需要 透過公證跟認證 來賦予他 一個存在 認定他一個存在的事實 或是證明他內容的真實性 甚至於還可以 有一些執行的效力 所以有公認跟認證兩種制度 那麼公證呢 就是由公證人證明 人民跟人民之間 有法律行為 比方說契約 那麼或是私權事實的成立 或存在 比方有這個債權 或是有這個土地權等等 有這個所有權 那麼用這樣的 公證的一個方式呢 來證明他的真實性 那麼認證呢 那麼認證不一樣 認證是由公證人來證明 某一種特定的私文書 這個簽名是本人所簽的 就是認定他是真實的 是當事人所簽的 那內容形式上是合法的 所以認證是就一個私文書上 去認可他 認可他的簽名 跟內容形式的真實 那麼公證呢 是就一個法律行為 一個法律關係 去認定他的存在跟成立 還有他的內容真實性 他的差別是在這個地方 所以有些人會是這樣區分的 對於未來跟現在 發生的私權事實 他可以公證也可認證 但是對於過去 已發生的私權事實 只能用認證不能用公證 這是可以就時間點 來區分他的差別 那麼哪些事情可以辦理 公證或認證呢 很多 事實上很多事情我們都可以 不要怕麻煩 先去辦一個公證 因為他對我們未來的 一個事情的發展 其實有保障的作用 等一下會提到他的一個好處 那我們先來看看 他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的 這個私權事實是哪些 第一個就是有關於 契約的行為 哪些契約行為呢 比方說這個買賣贈與 還有租賃借貸 就是彼此的借貸關係 還有雇傭 還有個雇主 跟這個雇傭人跟被雇傭人 那我雇傭一個人 去完成一件事情 還有承攬 一件工程的承攬 一件事情的承攬 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等等 這些呢 這些彼此有牽扯到 契約行為的 有債權債務的關係 的契約行為都可以公證 都可以公證 好 那麼第二個 是有關於這個物權 物權的取得設定 喪失 變更等等 這些也可以公證 哪些物權呢 比方說地上權 土地之上地上權 還有永佃權 抵押權 質權 典權 留置權等等 這些屬於物權的 跟物權有關的也可以 不管他是取得 變更 取消 都可以用公證的方式 那麼再來還有一種就是身分 這個親屬關係 然後結婚 訂婚 解除婚約 或是認領 認領 如果有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還有一個就是監護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 或是這個禁置產人的這個 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他的一個監護權 這些親屬關係呢 有關的親屬關係呢 都可以這個公證 但是有一個例外的 就是認養 收養 是收養 收養因為沒有血緣關係 沒有親屬關係 他是用透過法律行為 來界定彼此的這個親屬關係 所以收養要經過法院的認可 還有一個就是離婚 離婚呢 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 所以這兩個呢 就不需要也不適用 在辦理公證或認證 一個需要直接向法院認可的 收養關係 那麼一個就是離婚 那第四類 第四類可以辦理 公證或認證的是屬於 遺產的處分 處分遺產的行為 比方說定立遺囑 還有撤消遺囑 還有你要處分遺產 這些 行為都可以公證或認證 但是有一個例外的就是 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不是透過 公證來辦理的 拋棄繼承應該從我們知道 有繼承的事實開始兩個月內 兩個月內跟法院申明說 我要拋棄繼承 還要再公告 所以他是跟法院申明 我要拋棄繼承公告 然後之後再公告 所以他不是用公證的方式 不是向公證處辦理的 這是第四類 有關於這個遺囑 訂立遺囑 撤銷遺囑 還有一些處分 處分遺產的行為 第四類是屬於商事 商事的行為 就是做生意 做生意彼此之間有一些行為 比方公司他要用票據 公司法裡面的一些相關規定 或是票據法 還有一些海商保險法等等 這些有關於商業事實的 這些行為 也可以用公證或認證 那麼最後呢 就是其它 其它有關於私權的法律行為 比方說我們可能要解除 什麼樣的法律關係 什麼樣的權利義務關係 解除或是撤銷催告 更正補充等等 這個也可以透過公證跟認證 讓他的法律效力更明確 更去證明他 去更證明他 好 這是屬於六類 六類可以辦理公證 或認證的內容 他的範圍很廣 主要是牽扯到私權 人民跟人民之間的 權利義務關係 那麼其它的 有一些私權的事實 也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比方說不當得利 或是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行 或是債務履行等等 這些事情也可以辦理公證 還有些時效 時效性的 比如說 取得時效 多少時間 這個幾年之內 可以取得這樣子的一個權利 這個取得的時效 跟消滅的時效的事實 也可以用公證的方式 讓彼此之間更了解 比較沒有糾紛 還有很多 像不動產的關係 兩個土地 土地跟土地之間相鄰的關係 也可以做成文書 辦理公證 還有無主物的佔領 遺失物的拾得等等 這些都可以 那麼現在呢 接下去我們就要來看說 當事人請求公證的話 可以向誰去辦理公證 那麼以前呢 都是跟法院辦理公證的 那麼這個 從民國90年4月23日開始 這個新的公證制度就產生 什麼叫新的公證制度呢 就是雙軌制 以前是只有法院有公證人 所以你要辦理公證 都到法院去 跟法院的公證人辦理 那麼從90年之後呢 90年4月23日之後 就是有民間的公證人 我們也可以向這個 在民間領有公證人執照的 這些公證人辦理公證 那這兩個都可以 而且效力是一樣的 效力是一樣的 這樣對我們來講蠻方便的 又省時 為什麼有這樣子的一個 新的公證制度呢 也就是參考歐美 參考歐美國家 尤其在這個司法院 花了十三年的時間 到國外去考查 去觀察到歐陸 歐洲大陸一些拉丁公證制度 他們都有這個司法院 都有這個民間公證人的制度 那麼這個民間公證人的制度 他可以提升公證的品質 提升公證的品質 是因為不會因為都在法院的 公證人之下去公證 有時候 沒有可以競爭 我們講白話的沒有競爭 沒有可以比較的對象的時候 所以沒有那樣子的一個競爭力 但是呢 因為有民間公證人的制度 還有法院公證人 彼此都可以接受公證 所以那種品質 會相對的提高 而且民間公證人呢 他是有收費的 那麼有收費的話呢 當然他就要要求他自己 公證的這個過程當中 是最好的 最好的一個品質 再來是保障人民的權益 然後防止訴訟的產生 然後甚至有 可以保全一些證據 裁判的證據 所以呢 為了減少訴源 其實公證的目的 是最主要最主要就是要 減少訴訟的根源 好 有些事情呢 是因為講不清楚 沒辦法舉證 所以產生訴訟 然後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但是經過公證之後 就是一個很明顯的 白紙黑字的證據在 所以很多事情 就不需要再多費口舌 證據就是明顯的在這裡 所以可以減少很多訴訟 所以最主要是這樣子 然後再來也可以減少 很多的誤判 這是相對的 那麼因為證據明顯 那也比較不會有誤判的情況 所以司法改革的一環 就是公證 民間公證人的制度的提出 那麼這樣子 提出來之後呢 當事人可以請求民間公證人 就一些法律行為 做成的公證書 我們剛剛提到 下面有六大類的行為 都可以做成公證書 那做成公證書之後 有什麼好處呢 最好裡面要寫明說 逕受強制執行 有一些這個 尤其是有四類的法律關係 最好寫上 逕受強制執行就是說 直接有發生糾紛的時候 他可以直接依這個公證書 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那什麼情況呢 第一個就是說 「以金錢給付或有其它代替物 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 就是說辦理公證的 這些法律行為裡面 他的標的是給付金錢 給付金錢或其它代替物 或有價證券 那麼這一類的法律行為呢 他在公證書裡面可以寫 寫上有問題產生 糾紛產生的時候 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不用再提起訴訟 不用再就從按鈴申告 然後呢再彼此呢 再開庭 開庭審理被告原告 雙方說明答辯等等 都不需要 就直接強制執行 那麼第二類的就是 以給付特定的動產為標的 這個法律行為是有給付 前面是講給付金錢 或是有價證券 那第二類就是給付動產 其它的動產 特定的動產 第三類就是租用 或是借用建築物 我可能跟人家借一個 這個建築物 我要辦理活動辦法會 為期一年兩年 跟他租或借這些建築物 那麼定有期限嘛 那麼期限屆滿 就應該交還土地 那你如果為了怕糾紛 說我是地主 我借給這個團體辦什麼活動 或借給這個公司做什麼用 租給他 這個建築物這個房子租給他 那麼辦理這樣一個租賃契約 或是借貸契約的時候 最好就是去辦理公證 那辦理公證之後呢 萬一他這個時間到了不交還 不交還這個土地 或是建築物的時候 就可以跟他什麼 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請他交還 這個就是可以有這幾類的 這個法律關係 這個法律行為 那做成的公證書 裡面應該先寫 裡面要寫好說 應逕受強制執行 這個是 有關於公證書的一個好處 我們也可以講說 他這個減少訟源的原因 就是在這個地方 在這個地方 好 那麼再來一個問題就是說 民間公證人跟法院公證人 所做的公證書有什麼不一樣 事實上效果 效力是一樣的 就是說我去找民間的公證人 或是我去跟法院的公證人 申請公證 那麼他的依據公證法 所做成的這個公證書 他的效果是一樣的 那麼最後再來呢 我們再來歸納一下就是說 辦理公證或認證 除了這個上面講的 如果關於給付金錢 給付動產 或是租賃土地 借用土地或是建築物等等 這些法律事實 你可以直接 這個申請強制執行 這個好處之外 整個公證制度的 他的一個優點在哪裡 也就是說公證或認證的目的 都在保障人民的私權 避免糾紛 減少訴訟的發生 因為我們現在社會複雜 人跟人之間的關係密切 那只要牽扯到 權利與義務的事情的時候 如果有爭執往往都是會訴訟 那麼訴訟其實是耗時耗力 耗資本耗社會成本的事情 如果能夠減少訴訟會更好 你看我們現在法院 法院裡面的這些推事 也就是我們所俗稱的法官 檢察官推事們 他們的案子啊 一個月幾乎都是一兩百件 那一兩百件 不可能是一天 辦個三件都還辦不完 那怎麼一天要結案三件 沒有那麼容易的事情 所以就是說你一個月 可以結案個三、四十件的案子 已經算是蠻有工作績效 可是訴訟事件愈來愈來 所以每一個人手上 這些檢察官推事的 手上的案子 都是一兩百件跑不掉 那麼事實上對他們的一個 這個身體健康來講 這種工作壓力來講 都不是很好 再來那為了結案的壓力 所以呢 在審理上面的品質 是不是可以要求到 最好最圓滿 這也是一個問題 所以如果我們可以減少訴訟 可以減少訴訟 不得已要訴訟的時候 那麼對於這些 這個檢察官推事 在審理案件上面 他就可以用更多的時間 用更多的時間 去作詳細的調查審問 甚至呢去做一個清楚的 最公正的判決 所以其實在對我們來講 還是有利的 不需要一些事情就動不動 就付諸於訴訟 那麼所以辦理公證 或認證的好處 第一個就是說公證的好處 有堅強的證明力 就是說你這個公證書 經過公證的事件 他有很強的證據力 證明力 就是說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 沒有跟這個事實相反的 證據的話呢 當事人任何一方 或第三人都應該承認 他的效力 都應該承認他的效力 所以萬一以後訴訟 只要提出我有公證書 或我有認證書 那麼這時候法院就可以 根據他的記錄作裁判 他不用再去追求 這個尋找證據 因為你本身 這個證據力就很強 那麼第二個就是有 強制執行力 我們剛剛講過 有前面四種情況 比方給付金錢 有價證券 或是給付特定的不動產 或是租用 借用建築物 或是租用 借用土地 這四類的情況呢 都可以怎麼 寫好逕受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不履行的時候呢 就可以依這個公證書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是第二個好處 第三個就是有案可查 什麼叫有案可查呢 就是說 這些公證跟認證事件的卷宗 都必須長期保存 保存的時間長 所以當事人有需要的時候 就可以隨時申請閱覽 或抄錄繕本 那麼這樣子的話呢 他就是說不會經過一兩年 資料就不見了 證據就不見了 就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 所以有案可查 因為這個會卷宗會長期保存 第四個比較慎重其事 當事人呢在公證人面前簽約 在公證人面前呢簽名蓋章 所以呢 他們都會慎重的考慮 那麼避免呢 輕率決定 然後事後反悔 那麼為什麼 一定要在這個 會比較讓當事人會比較慎重 因為文書經過公證者 就成為公文書 私文書可能經過公證 為公文書 或是經過認證的話呢 我們都在法律上 就推定他是真正的真實的 不是假的 不是偽造的 所以因此他有證據力 有強化他的證據力 可以預防糾紛的產生 這個在民事訴訟法 第355條358條裡面說明的 就說明的 這些公證書或認證書呢 具有證據力 那麼再來我們剛剛提到 他可以什麼 寫明逕受強制執行 所以有執行名義 有執行力 那麼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或參與分配 這樣子呢可以避免怎麼呢 花很多錢很多時間打官司 還不一定會贏 這個因為他可以免於訴訟嘛 不用訴訟直接強制執行 你看這多好 你訴訟還要訴訟費用 敗訴人要負擔這個訴訟費用 那麼不僅這個要花錢 之前這個時間 還要很長 你提出這個告訴 然後再審理 審理之後還不會一次就結案 可能開一次庭兩次庭 那中間就隔一兩個月 甚至隔好幾個月 耗日費時還不一定會贏 所以因為我們在這個 法律的領域裡面 都常常講一句話 至理名言 在訴訟法上 一個至理名言就是 「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 因為你要舉出一個證據 除非是事實很明顯 不然有時候你舉了證據 沒辦法證明自己的權利 反而會造成什麼 自己的過失 反而更發現了自己的過失 反而更發現了自己的過失 所以才會有 所舉證責任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那再來一個就是說 既然是賦予你要舉證 你要舉出證據來 才能控告對方有故意 有過失 然後才可以控告對方 必須要返還 賠償你的損失 可是舉證是很難的 很難舉證 有些事情沒有留下 任何的蛛絲馬跡 沒有文字的記錄 沒有人證 沒有物證的時候 那你舉證責任 沒有辦法提出來 沒有辦法提出證據 證明的時候 那法院就會判你敗訴 所以才會說舉證責任之所在 即敗訴之所在 原因就是在這個地方 所以如果 有這個公證的制度的時候 這本身公證書就是一個 強而有力的證據 甚至可以直接呢 就法官就直接根據這個來寫 然後就逕受強制執行 所以這個可以讓 他有這個效力 那可以讓這個當事人很慎重 我要簽這個公證書下去 我要在公證書上面簽名蓋章 我就要很審慎 慎重其事不可以草草率率 這也是他一個優點 所以呢有這辦理公證或認證 雖然花一點錢 因為他是要收費 民間公證人是要收費 那麼花一點錢呢 就是可以讓自己有堅強的 這個證明 而且呢 可以這個有強制執行力 第三個有案可查 卷宗要長期保存 第四個呢彼此都會更慎重 更慎重 好 這個是所謂的我們在實務上 可以這樣子一個 有一個這樣子的一個制度 有制度 那麼最後我們再簡介一下 這樣的一個制度 尤其這個新公證制度 是民國這個90年 就是改為雙軌制 民間的跟法院的 公證人的雙軌制 那麼但是雖然是說90年 開始有民間公證人 但是公證的制度呢 從很久以前 在從民國32年 民國32年3月31日 公佈之後呢 33年1月1日開始實行 到今天你看有多少年 60多年 那麼雖然有修正 63年69年有兩次的修正 但是呢 在整體架構上面 都還是沒有變動 那一直到90年呢 才真的整個有新的制度產生 就是民間公證人的制度產生 那這個也是因應什麼 因應我們台灣工商業 蓬勃發展 或是說國際貿易迅速發展 好 那彼此的交流 國內外交流頻繁 社會結構變遷 人際關係複雜等等 這很多很多的因素 所以呢公證跟認證制度 變得很重要 很重要 所以就順應世界潮流 很多的歐美很多國家呢 都已經把這個公證制度 民間化 那麼台灣順應這樣的一個 世界潮流 所以在90年4月23日 就開始實施這個 民間公證人的制度 那民間公證人呢 他要有什麼資格 才可以擔任民間的公證人呢 還是有一些相關規定 民間公證人要具有什麼 有下面五個條件五種資格 你具足下面五種資格之後 可以申請司法院 向司法院申請遴任 為民間的公證人 到時候第一個就是要考慮到 我有沒有具足資格 如果有具足資格的時候 才去跟司法院申請 我要擔任民間公證人 那麼哪五種資格呢 第一個是考試及格 就是民間公證人 他有專門的考試 那麼專門職業人員的 高等考試第二個這個民間公證人的 高等考試及格之後 就可以申請擔任民間公證人 第二個呢就是曾經擔任法官 或是檢察官 那曾經擔任法官或檢察官 已經銓敘合格者 那也可以擔任民間公證人 過去曾經擔任過 或是過去曾經擔任過 公社辯護人 那麼擔任公社辯護人哪 有這樣的一個經驗 經過銓敘合格 他不用考 經過銓敘合格的話呢 那也可以怎樣 擔任民間公證人 第四個 曾擔任法院的公證人 你曾經當過法院的公證人 經過銓敘合格 轉任為民間的公證人 或是承認民間公證人也可以 第五個就是高等考試 律師考試及格 你有律師的資格 而且執行律師業務 三年以上者也可以 那麼民間公證人的 法律地位是什麼呢 他不是純粹的公務員 那也不是純粹的自由業 他是屬於自由業 跟一般公務員之間 他只是跨兩個 那麼他執行公證或認證事務 他就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 所以是刑法第10條第2項的 廣義的公務員 這個刑法第10條第2項 所謂公務員 他廣義的公務員就是 你只要從事公務 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 都稱為公務員 但是他不一樣就是說 他不是接受國家的薪俸 不是拿國家的薪水 所以他是採自行訂定 這個報酬 自行收取這個法定報酬 不能是自己訂價格 不行 他可以收費 但是這個收費的價格多少呢 法院跟法院的公證收費 標準是一樣的 因為我們去法院 跟去法院公證 由法院公證人來幫我們 辦理公證的時候 也是要付費的 那麼跟民間的公證人 辦理公證也是要付費 費用是一樣的 但是這個費用 是由這個公證人自己領取 你去法院的話 那費用是法院的 那這是差別在這個地方 所以說他可以自行收費 但是呢 他又是從事於公務的人員 所以我們說他是介於自由業 跟這個公務員之間的 一種身分 所以我們稱為準公務員 準公務員 好 那麼他做成的 我們剛有提到 他做成的民間公證人 職務上所成立的文書 就稱為公文書 跟這個法院的公證人 所做成的文書 是有一樣的效力的 那麼民間的公證人呢 他執行職務 我們剛剛有提到說 你要具足五個條件 具足五個條件之後 可以去跟法院申請 遴選為公證人 那跟法院申請 遴選為公證人的時候 跟司法院 那司法院呢他就可以任命 任命說你就是 為民間的公證人 這個時候他還必須要 這個公證人還必須要 去做四個動作 做四個動作的時候 才可以開始執行業務 哪四個動作呢 第一個就是像 所屬地方法院登錄 所以有第二個呢 就是要加入公證人公會 第三個參加責任保險 跟繳納保證費 要參加責任保險 還要繳保證費 第四個還要向法院呢 說出法院提出職章、鋼印的 印鑑跟簽名式 也就是說每個公證人 都有他所隸屬的地方法院 那要去登錄 然後要繳費 還要加入公會 還要提出自己的職章 自己的印鑑等等 那為什麼要這樣子 就是說目的就是 要讓民間的公證人 他在執行業務 那麼在這個 執行業務過程當中 如果他有過失 讓這個受到損害的當事人 可以得到充分的賠償 所以呢 要繳納這個保險費 保證費 要參加責任保險跟繳保證費 那這個是參考 歐洲國家 尤其是德國 澳國 這兩國的例子 那麼在參考我們中華民國的 民用航空法72條 還有公路法第65條的權利 權利呢就是什麼呢 也就是說讓這個你繳了 參加責任保險 繳了保證金 應該叫做保證費 那麼如果這公證人在執行 這個業務 在辦理公證 或認證的過程當中 他有過失 那造成當事人的損害的時候 當事人可以得到充分的賠償 可以得到充分的賠償 那這個對我們來講 也是很有幫助的 那麼對公證人來講 他就必須要審慎 審慎其事 審慎其事呢然後要注意 要注意自己所做的事情 有沒有盡責 不要說故意的 故意違反 故意這個損害到 當事人的權益 乃至於過失都要盡量避免 好 所以如果說這個 我們在辦理公證的過程當中 因為公證人的故意 違反職務上的義務 使我們的權利 受到損害的時候 我們可以去申請 申請這個公證人賠償 那萬一他是過失呢 那麼過失呢 他是要被害人要有一個 他要申請賠償要有一個限制 什麼限制呢 是不能夠依其它辦法 得到賠償為限 也就是說 如果公證人不是故意的 他是過失 那麼造成我的損害 那我必須要去找到說 我還沒有其它的方式 可以申請賠償 我的損害的時候 我才去跟公證人 申請賠償損害 這是一個條件的限制 那如果是公證人的助理 犯了故意或過失的話呢 那麼這個公證人跟他的助理 是負同一個責任 那這是為了確保 當事人的權益 最後呢就是這個公證制度 他還是有明確的監督系統 跟懲戒制度 懲戒制度 就是說民間的公證人哪 他在行使這個職務的行為 關係到公證的品質 跟公信力 所以必須要監督 他的監督者是誰呢 就是司法院 司法院是最高的監督機關 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或分院呢 可以依照司法院的規定辦理 這個規定 依照司法院的規定的辦法 就近監督 那麼他也有懲戒資格 什麼叫做懲戒制度 什麼叫做懲戒制度呢 就是如果公證人 他有一些違法 違法的行為 或是我們說這個違反紀律的 一個行為呢 那就必須要有懲戒制度 來加以防範跟扼止 那麼這個懲戒制度是什麼呢 就是由高等法院 跟他的分院的法官 民間的公證人 組成的懲戒委員會 懲戒委員會 那麼這個懲戒委員會 由法官由民間的公證人 共同呢對於違法 對於這個有違法行為的 民間公證人 依情節輕重 分別加以處分 什麼樣的處分呢 可能就是申誡可能是罰鍰 就是罰錢啊 罰款 再來就停職 要不然就是撤職 就是這幾個處分 那如果這個受懲戒人呢 不服氣 他還是可以怎樣 向最高法院的法官 或是這個民間公證人 所組成的懲戒複審委員會 請求複審 所以他是有一套制度的 一套制度 除了這些制度 除了這個公證人的 資格的選定認定之外 還有公證人要開始公證之前 還有一個責任保險制度 他才有參加這個 責任保險制度 參加這個公會才可以開始 從事這樣的一個業務 那麼在過程當中呢 他也要負這個 萬一他有故意 或有過失的時候 都要負賠償的責任 那如果有行為不良的時候 為法亂紀的行為的時候 還有懲戒 所以這一連串的一個制度呢 就是希望建立一個 好的公正制度 那麼建立一個 好的公正制度呢 其實對於 整個社會的一個法治 才會有一個正面的作用 所以我們這樣子的一個 民間公證人制度 雖然是發源於羅馬帝國 很早以前發源於羅馬帝國 但是呢目前哪 他盛行在哪裡 像德國 法國 日本 奧地利 比利時這些歐洲國家 乃至於我們隔壁的日本 他們都有 都有這個民間公證人存在 他們的這個 對公證不會設置在法院 他們的公證人 大部分都在民間 那經過長期專業的法學教育 而且實務歷練 那才有這樣的一個資格 才有這樣的資格 好 那麼而且這樣的一個公證人的制度 他為了要維護他的中立性 我們國家的我國的法律 明文就規定 禁止公證人兼營商業 以及有其它有給薪的業務 就是說你有拿薪水的業務 都不能作 那也不可以去做生意 所以民間公證人 他必須要很公證 而且要獲得什麼 當事人的信賴 信賴 所以我們 最後我們就總結一句 就是說我國現在的制度之下 有法院公證處的公證人 有專職的民間的公證人 這兩種公證人的 所做成的這個 文件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樣的 那麼第三類還有一種 就是民間公證人 他如果兼任律師的時候 要注意哦 如果你找到的公證人 他是有律師資格 而且他有在營業 他兼任律師這個行業的時候 他只能辦理認證 不能公證 所以你各位要找對人 他只能辦理認證不能公證 所以你必須要去找一個 如果你要找民間公證人的話 要找一個專職的民間公證人 不能兼任律師 那如果說他這個 還有做其它的商業的行為 做生意還有其它領薪水的 一些去上班什麼的 他都不能夠 不能夠擔任公證人 這個是沒有不合於公證人 民間公證人的制度的 好 這是有關於公證 跟認證的內容 我們就是很快的呢 然後把他的做了一個說明 那麼其實這樣的一個公證 跟認證的一個制度 其實是有好處的 雖然會有花一點錢 花一點錢去做這個 這個文書的一個公證 但是我們剛剛有分析過 分析過 他有他的明確性 以後可以避免糾紛 還有他可以有具有 強制執行的這個效力 可以直接進一步申請 強制執行 再來他保存的時效也很長 保存的時效很長 再來既然他有這樣子的 一個效力在 所以大家都會比較慎重 彼此的一個契約行為的 過程當中 大家都會更慎重 所以未來又可以避免糾紛 減少訴訟的費用 安定整個社會的一個穩定 所以這個制度 其實是還蠻好的 當然也有一些你會覺得 不是那麼一個方便 但是就大體來講 他還是可以運用的 一種法律制度 好 最後呢我們民事篇呢 應該講到這邊就差不多 等剩下來的幾堂課呢 要跟各位介紹的是 有關於宗教 宗教的相關的法令 但是有關於民事篇呢 我們做一個結語 民事呢 其實在談人跟人之間的 法律關係 所以他會有很多的條文 涉及到年齡的限制 也就是年齡在法律上的效果 其實各位也要注意一下 注意一下 那這裡已經不只是講到民事 包括刑事還有包括其它的 這個法律法規 那我們把他歸納整理 歸納整理 就是年齡在法律上 產生的效果有哪些 第一個出生 出生開始 就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有規定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所以小孩子 小baby一生下來 他就是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第二個時間點就是七歲 未滿七歲沒有行為能力 這個民法13條規定 所以沒有滿七歲的小孩子 怎麼辦呢 由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或是代受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 還沒有滿七歲的小孩子 他要做意思表示 或接受別人的意思表示呢 都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為意思表示的 那麼滿七歲以上 還沒有滿二十歲 我們就稱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有限制行為能力 他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除了另外有法律規定之外 原則上應該得到 法定代理人的准許 好 那麼所以在這個 我們可以這樣講 以七歲為一個分水嶺 在這個七歲以前 沒有行為能力 七歲到二十歲之間 是限制行為能力 但是在二十歲到七歲之間 還有幾個時間點要注意 一個就是十二歲 也就是十二歲以上 還沒有滿十八歲 我們稱為少年 他要適用於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 在這個十二歲以上 還沒有滿十八歲的少年 這些孩子 如果他有一些 這個不好的行為 脫序的行為 不正當的行為 涉及到刑事刑法的部分呢 他要用這個 少年事件處理法 再來還有個時間點就是 十四歲 還沒有滿十四歲的人 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他的行為是不罰的 不罰 那麼十四歲以上 還沒有滿十八歲的人 他是什麼 他是可以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在刑事上的年齡 是以滿十八歲為主 民事上是以滿二十歲 所以在還沒有滿十八歲的 這些青少年 他的還可以分 還沒有十八歲 十四歲以上到十八歲之間呢 他是要負刑責 但是要減輕其刑 所以十四歲是一個 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要不要負責的一個分水嶺 那十四歲以前 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不罰 那麼但是呢 可以交付保護管束 那十四歲以上到十八歲 他要減輕其刑 因為還沒有滿刑事 完全滿刑事責任能力 那麼再來是十五歲 十五歲呢是女孩子 十五歲要注意的就是 女孩子還沒有滿十五歲 不可以訂定婚約 那十六歲 還沒有滿十六歲 女孩子不可以結婚 所以這個也是要注意的地方 那男孩子呢 男孩子十七歲 沒有滿十七歲不可以訂婚 還沒有滿十八歲不可以結婚 所以十五十六十七十八 這四個年齡層的孩子們 其實他都在法律上 他有一些效果 他是還有很多 我們時間也到了 沒辦法詳細說明 我們下一堂課 在講寺廟管理的這些 相關法令之前呢 再把這個年齡對於法律上 所產生的效果 這個部分呢 我們再詳細的再說明 繼續說明給各位做一個了解 我們今天的課就上到這邊 那麼祝福各位呢 身心平安 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