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12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第十二集 各位法師大德 各位同學大家好 我們今天要進入信託關係 這樣一個進度 但是在講信託之前呢 因為這個之前呢 有人在問我這個有關於 這個遺產稅的問題 那麼事實上遺產稅 並不那麼容易被扣到 那怎麼說呢 因為他就是有一個例子就是 有一個人哪 因為車禍往生 那麼車禍往生之後呢 他的財產呢 大約有將近一千萬 那麼他有三個孩子 有太太之外呢 還有三個孩子 那麼就想說那要不要扣稅啊 這個遺產要不要扣稅 那麼根據遺產稅 遺產與贈與稅法的這個 第十三條有規定 有規定什麼呢 就是說這個遺產稅的課徵稅率 跟他的計算基礎是這樣子 那你要課稅的淨額 課稅的淨額是什麼呢 就是遺產總額減掉扣除額 減掉免除額 要先減掉這兩個 那麼什麼是扣除額呢 也就是說遺產稅法的這個 第十七條 遺產與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有規定 如果配偶 配偶的話 它的扣除額是什麼呢 遺產總額當中的四百萬 是它的扣除額 那麼其它的子女呢 譬如說是繼承人 如果是直系血親非親屬 就是他的小孩 他的小孩的扣除額呢 是每一個人 每一個人四十萬 那麼如果有沒有滿二十歲的 沒有滿二十歲 他可以按其年齡 距離滿二十歲的年數 每年加扣四十萬 每年加扣四十萬 所以因此還有人說 如果說他的被繼承人 有父母的話 父母的扣除額 是遺產總額當中扣除一百萬 大概一般的繼承人 就是這配偶 子女 或父母 那如果是兄弟姊妹 或祖父母的話 他們的扣除額是四十萬 四十萬 或萬一裡面有身心殘障 身心殘障的人 身心障礙 精神障礙的人 他就要再扣除五百萬 所以這扣除額很大了 這個遺產總額減掉 這個扣除額 假設這個人當事者 有一位配偶三位子女 配偶就要扣除多少咧 四百萬了 那麼一千萬扣除四百萬 剩六百萬 然後三位子女每位子女 再扣四十萬 三四一十二 六百萬再扣除 這個一百二十萬 只剩下四百八十萬 那麼四百八十萬是他的 扣掉扣除額之後啊 那麼這個遺產與贈與稅法 第十八條裡面還有一個叫 免稅額 什麼是免稅額呢 就是我們住在 中華民國境內的 中華民國人民 他可以自這個扣除額裡面 再減免稅法七百萬元 就是繼承人呢被繼承人 被繼承人 不是繼承人 就是被繼承人就是亡者 亡者呢 他如果是中華民國的 國民的時候呢 他可以自他的這個 遺產總額當中呢 減除免稅額七百萬 所以事實上這樣 這樣再減個七百萬下去 就等於負數啦 就等於負數 那所以事實上是 不需要扣到遺產稅的 那假設一個人他真的是 財產不只一千萬 他可能有五千萬的話 那可能就會扣到遺產稅 好 五千萬扣掉七百萬免稅額 再扣掉配偶的這個扣除額 四百萬 再扣掉 三個小孩子的一百二十萬 那剩下這個財產遺產淨額 再去課稅 那麼這遺產淨額怎麼課稅呢 他這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的 第十三條有規定 他的課法就是你扣掉這個 遺產總額 扣掉扣除額 免稅額 剩下這個遺產淨額的時候呢 六十萬以下 課徵百分之二的遺產稅 那麼六十萬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呢 課百分之四的遺產稅 那麼超過一百五十萬到 三百萬課百分之七的遺產稅 那麼超過三百萬到 四百五十萬課百分之十的 遺產稅 那麼超過四百五十萬到 六百萬 課徵百分之十五的遺產稅 就這樣子不斷的累進 不斷的累進 那他最多最多是多少呢 超過四千萬到一億 那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那超過一億呢 課徵百分之五十 所以最多的遺產稅額就是 百分之五十 一半 那這個呢 詳細的部分呢 我們可以去看這個遺產 及贈與稅法 民國93年6月2日有修正過 所以我們一般平民小老百姓 如果這個遺產才一兩百萬 事實上是不可能 課到遺產稅的 因為光是免稅額就是七百萬 那意思就是說 你要七百萬以上 七百萬以上的遺產 才有可能課徵到 如果還有配偶還有小孩 配偶就要再扣掉扣除額 四百萬 所以變成你的遺產要一千 兩百萬以上 才可能看看課的到課不到稅 所以事實上這個是有關於 有人在問遺產 要不要繳稅的問題 遺產稅 好 那麼這個我們來看 今天要來講這個信託 信託 那麼信託是我們在 民事法律關係裡面的 最後一個 跟大家介紹的一個關係 那我們簡單說明一下 信託他有一個關係 我們可以用圖示來看 這個信託關係最主要是 有一個委託人一個受託人 那麼委託人 他的財產 動產或不動產 移轉給受託人 這叫信託的一個行為 移轉給受託人 那麼移轉給受託人之後呢 那麼他信託的目的是什麼 還要先清楚 信託的目的是什麼 那就有所限制 也就是受託人只能在這個 信託目的當中 去處理委託人所移轉給他的 信託的這個財產 那可能是管理或是處分 管理跟處分不一樣 處分就可能就是拍賣掉了 或買賣掉了 那麼這個受託人去接受 委託人的信託 依這個信託目的 去管理處分他的財產 那麼得到的利益呢 因為處分財產或管理財產 會有一些利潤 這些利潤呢 他可以有兩個 一個就是委託人自己得 一個是另外有第三個受益人 也就是說信託利益啊 受託人必須把這個信託利益 交付給受益人 這個受益人可以是 委託人本人 也可以是第三人 這個是就這個關係圖來看 法律關係 那麼在就這個法律關係當中 我們稍微解釋一下 就是說 通常我們會做 這個信託的目的只有兩個 大部分一個就是避債 一個就是節稅 為什麼說是避債跟節稅呢 因為當你一個人 做了這個財產信託之後 他的債權人是不能夠 針對這個信託的財產 提出主張的 那麼尤其是什麼呢 信託自益 屬於自益的信託 自己利益自己 也就是剛剛那個圖表當中 受益人就是委託人 受益人就是委託人這個叫做 自益信託 自益信託就是 我這個信託的利益 全部就由我委託人所享有 那麼這個時候呢 委託人以及他的繼承人哪 才可以去終止這個信託 所以終止信託 就是由委託人去終止他 為什麼 因為這個利益 是委託人自己得的 那這個時候 自益性的信託呢 通常債權人才可以主張 扣押他所信託的財產 比方說他可能外面有負債 好幾千萬 他又把想把這棟房子 給信託出去 要請一個委託人 來幫他管理處分他這棟房子 可是他如果信託出去之後 他的受益人是他自己 這時候他的債權人 發現他的債務不足以 償還他兩三千萬的 債務的時候 可以主張扣押這棟房子 這叫自益型的信託 還可以 那麼如果是他益型的信託呢 什麼叫他益型的就是 我這個委託人他有一棟房子 我請這個受託人幫他管理 譬如說出租 或是拍賣或是買賣 那麼受益人是誰 是他的小孩 那這個時候如果這個委託人 他在外面 還有好幾千萬的債務 那麼債權人 雖然知道他把這個財務 信託出去了 可是呢他是他益型的信託 會怕影響這個孩子的權利 所以這個債權人不能夠怎樣 扣押這棟房子 所以這一種他益型的信託 就是比較常用的 用來避債或節稅 所以因此我們反過頭來說 是債權人就要很留意 在他還沒有信託之前 就要趕快去申請扣押 所以有時候呢 了解一些法律關係 動作快一點 有些就會變得比較有利 那麼還有一種叫做 混合型的信託 什麼叫混合型的信託呢 就是說比方這個一筆錢 一筆錢給他去買賣股票 買股票 那麼可以說這個利息呢 由委託人自己得 可是本金呢 就由他的孩子 或是他的配偶得到 就是這個受益人有自己 也有第三人 這叫混合型的信託 那麼通常呢 這個信託呢 大部分都是投資 或是動產不動產的買賣 或是出租等處分 做這些財產的處分 那麼我們剛有提到 自益型的信託 你信託的終止就是自己 委託人自己或是他的繼承人 就可以終止信託契約了 可是如果是他益型的或 混合型的信託呢 這個委託人可以終止 這個信託契約 但是他如果往生了 這個信託契約還繼續有效 這個信託行為還要繼續完成 一直完成到他當初所委託 這個受託人去處分財產的 這件事情完成之後 整個信託行為才結束 那麼也就是說信託關係 不會因為委託人死亡 或是受託人死亡 或是他破產 或是喪失行為能力就消滅 也就是說 即使這個委託人往生了 這個受託人還必須要把他 當初託負給他的這些 財產處分權利 繼續把他完成 利益交付給受益人之後 才算完成 所以這是有關信託的一些 相關法律規定 所以因此信託既然牽扯到 財產的處分財產的管理 所以通常一定都要用 這個契約 應該要用契約 來這個成立這個信託關係 那除了契約之外 可以用遺囑 遺囑 你也可以把這個信託呢 財物的這個 你想要做這樣的一個動作呢 寫在遺囑裡面 在遺囑裡面說明說 你的什麼樣的財物要委託誰 來做這個管理處分 然後把這個利益呢 交給哪一位受益人 也可以用遺囑來做 成立這個信託關係 好 但是呢 在成立這個信託關係的時候 要注意啊 不動產還有股票 還有這個現金 都需要登記 為什麼要登記呢 不動產跟股票要過戶嘛 所以要登記 那麼現金要交付 所以也要登記 所以成立信託關係 記得把你所要信託的財產呢 都要做一個登記 這樣子受託人呢 才會很清楚明白 才會清楚明白說 他做什麼樣的一個 財產的一個管理跟處分 那麼也才不會 有一些爭議產生 好 那麼再有一個問題就是說 如果是受託人 那麼受託人他可不可以 享有信託的利益 原則上受託人不可以 有任何的名義來享有 這個信託的利益 但是受託人可以與其它的人 共同為受益人 共同為受益人 所以這個是就是說 委託人想要把它這個財物呢 做一個處分 然後利益歸他的小孩子得 小孩子跟配偶得 那麼或是說歸他的好朋友得 那麼這個這些受益人當中 可以有其中一個人 來擔任這個受託人 來代替他來處理這個什麼 財產 處理財產 那麼受託人死亡的時候呢 要注意如果一個人 接受別人的委託 信託呢來處理他的財物 那這個受託人死亡的時候 他信託的財產 不屬於他的遺產 那麼他破產的時候 信託的財產也不屬於 他的破產的財產 所以這個都是要分很清楚 因為他是受委託而處理的 不是他本人的 所以不論他死亡或是破產 都不會侵損到委託人的權益 不會侵損到 好 那麼我們簡單的就把這個 信託的一些相關規定 跟大家做一個簡單的說明 當然其中還有一些比較 細微的部分就不在這裡說了 那原則上就是說 信託關係大部分都是要處理 一些財產或不動產 然後把這些處分 管理這些財產的利益 歸給受益人 那大部分有的都是 為了保障子女 以後的一個利益 所以有些人會把他的財產 做信託 那把他的財產做信託之後呢 然後呢 把這個利益歸給他的小孩 那麼即使他在外面 做生意也好 投資也好 一但呢如果失利 負債 也不對影響到孩子的 整個未來的一些生活 也不會妨礙到 孩子的一些權利 這個是可以這樣做的 我們並不一定要以這個 節稅或避債為目的 而是呢 做一種未雨綢繆的方式 就是把自己一部分的財產 做信託契約 然後呢 利益歸配偶跟子女所得 那麼你剩下的財物呢 你就可以自己去運用 也不會擔心 整個所有雞蛋 都投到一個籃子裡 然後最後呢 就沒有任何的一個收益 那麼這個關於民事的 一些法律規定 我們已經講了很多 從最早的這個 因為民法最重要的就是 契約關係 那麼從契約關係裡面呢 我們就談了 我們就談了很多的一個內容 包括這個契約的重要性 然後包括代理 代理的法律關係 委任 贈與 租賃 保證 合會 繼承 遺囑跟信託 那麼總共有這八個單元呢 希望給大家有一些生活中 我們常常會看見的 常常會碰到的一些法律關係 一些法律常識 那麼在這個民法裡面 最重要的就是契約 不管是代理委任贈與遺囑 保證等等 乃至於租賃買賣 都是需要用契約的 所以因此契約如何定如何寫 就變得很重要 那麼有些人我們往往 不太注意一些細節 在簽定契約的時候 不太注意一些細節 那麼其實這些細節有時候 事實上我們比較 一些善良小老百姓們 是不太會去碰到的啦 但是如果在商業界 或是比較多的這些 金錢往來的一些事業上面 有些契約訂定的不好 或是有一些疏漏 往往就會變成敗訴之筆 就是你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往往就沒有辦法得到 所以因此簽定契約 有一些要注意的地方呢 我們在最後呢 再跟各位說明一下 那麼訂定契約要注意什麼呢 第一個就是稱謂 一定要寫清楚 他的對應他的頭銜 寫得越清楚越好 再來就是權利義務的關係 這個契約要說明什麼樣 權利義務的關係 他什麼時候開始發生 也就是說這個權利義務關係 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什麼情況之下會改變 什麼情況之下就算是結束 這個開始變更跟結束的 條件呢 大家一定要先 把他記載在契約裡面 才不會有一些爭議就是說 明明已經事情完成 他說契約還有效 或是呢已經改變了 應該變更契約 他說不要 要照原來的情況 那麼有時候損失 就變成我們自己 所以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 開始變更跟結束 最好都把他寫得很清楚 第二個就是時間日期的起算 契約生效日從什麼時候 開始算 還有金額數據的確認 都要寫得很清楚 是要台幣還是美金 那這樣還有它的這個數據 都要寫得越詳細越好 還有一種就是解約 契約解約終止的情況 還有違約 違反契約的條件 跟違反契約之後要怎麼賠償 都要怎麼 把它寫清楚之後 以後才求償有據 求償有據 那麼還有一個就是立約人 立約人的代表性 是不是本人 如果不是本人 是誰來代表 誰來代理 那麼代理人的身分 他簽名蓋章都要要求 都要要求 這樣契約才會有效 才能夠主張 到了最後有一個就是 契約要蓋章 蓋章要注意了 一般契約書都是蓋騎縫章 什麼叫騎縫章呢 就是把這一張 上一頁的紙對摺之後 對摺之後放在下一頁上面 然後在交錯的地方蓋章 這叫蓋騎縫章 那麼是不是每一頁都應該 蓋騎縫章呢 依照公證法第三十條 第四項的規定 如果證書 一般的證書有好幾頁的話呢 公證人請求人代理人 見證人應該在 每一頁的騎縫處都蓋章 所以原則上是最好 每一頁都要蓋章 如果我們有在 從事代書事務的 或是有時候會請代書 幫忙一些事情的時候 你會發現他要求 每一頁都蓋章 是這樣子的 那麼蓋章的時候呢 落款 這個蓋章或是簽名蓋章 這個落款的方式有三個 一個就是簽名 一個蓋章 一個是按指印 那有人說簽名就好 不需要蓋章 有人說簽名蓋章要一起 有的說指印也是有效的 那麼到底怎麼說呢 民法第三條有規定 第三條規定什麼呢 就是說如果這個要簽名 那如果說法律規定 應該要用 文字寫的書面的時候呢 如果你不由本人寫 但是必須要本人親自簽名 就是說以簽名為主 但是如果用印章 來代替簽名的話 蓋章跟簽名有同等的效力 就是說以簽名為主 但是呢 如果不能簽名 你用蓋章來代替簽名的話 這個蓋章跟簽名 是同樣效力的 但是如果按指印 或是有人喜歡畫一個符號 畫一個十字 畫一個什麼樣的 一個特殊的符號 這個時候你這個指印 或是符號有沒有效力呢 你必須要兩個人來簽名證明 這個指印這個符號 是你本人自己寫的 自己簽的 那這個時候 才有跟簽名同等的效力 所以指印呢 你必須要旁邊有見證人簽名 才能算有效 才能算有效 那麼這個如何簽呢 如何簽名 也就是說我們剛有講到 簽名要以 這個任何的文章文件 以簽名為主 蓋章為輔 那麼是不是有些是要求 都要同時簽名又蓋章的 那麼同時簽名蓋章呢 應該要怎麼做呢 有人說先蓋章再簽名 有人說先簽名再蓋章 所以在法律上面 實務上就有一個叫做 先硃後墨或是先墨後硃 硃就是硃砂的意思嘛 印泥嘛 最好的印泥就是硃砂的 再來是油性的 最糟的是水性的 所以硃砂的 做成的印泥是最好的 比較不會有一些這個 不好的這個現象 再來就是水性 水性容易就碰到水就糊掉了 那有時候油性就容易 不容易乾或是容易惲開 那硃砂是最清晰 又不容易有污垢的 那麼是要先硃後墨 墨就是簽名 用墨水來簽名 是要先硃後墨 還是先墨後硃呢 一般呢我們習慣上是 先墨後硃 先簽名再蓋章 為什麼呢 為什麼要簽名再蓋章呢 因為你如果是先蓋章 蓋章如果是這個水性的印泥 那麼你用油性的簽字筆去簽 所以油性的墨水 覆蓋在這個 水性的印泥的時候 這個時候這個印章 會被油性的墨水給切斷 會切斷 那相反的如果你水性的墨水 簽名後 你再蓋這個油性的印泥 或是硃砂的印泥 就不會被切斷了 這個章 就不會有被切斷的問題 所以我們通常都 先簽名再蓋章 也就是怕說有些人的印章 是水性的或是不好的油性的 那你這油性簽字筆 或是什麼筆 一簽上去你那個印章 就容易被切斷被遮斷 所以我們都是 先簽名再蓋章 那如果這是一般人的習慣 就是這樣 如果有人很特殊啊 他是要一定要求你 一定要先蓋章再簽名 那你就要注意為什麼 為什麼我一定要 先蓋章再簽名 是不是裡面大有文章 大有文章 好 那麼在法律上有規定說 一定要使用文字的 我們說一定要使用文字的 一些契約一些書面是什麼呢 就是第422條的 不動產的租賃 不動產的租賃契約 一定要用文字 還有一個就是 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 房子土地的所有權的移轉 或是設定抵押等等 都要用書面 文字書面 還有一種是離婚 兩願離婚 離婚證書上也要有書面 還有兩個人以上證人簽名 還有一個就是這個 還有一個就是票據法的簽名 但是票據法簽名 可以用蓋章來代替 所以我們剛剛講的 責賃契約不動產移轉設定 還有這個兩願離婚 一定要用什麼 這個文字 那這個就是有使用 文字對必要 我們剛剛有提到 民法第3條提到 法律規定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的 就是有這三種情況 租賃契約 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 還有離婚 那麼這種 使用文字之必要的時候 可以不由本人自己寫 但是你必須要親自簽名 也就是說這個你最好 這三種情況你最好自己寫 若不能自己寫 人家幫你寫 你一定要親自簽名 因為這事關重大 有關財產的問題 有關身分的問題 那你親自簽名 那如果不能親自簽名 你就要用蓋章 那如果蓋指印 就要兩個人以上的見證人 在旁邊簽名說 這個指印是你自己所蓋的 那麼這是提到這個 簽名的問題 那這如何簽章嘛 第一個要注意的就是簽名 然後再蓋章 那麼蓋章呢 講一些細節就是說 有些人印章啊 一蓋下去就糊成一團 就是看不清楚 要不然就是有一角糊掉了 那通常呢這個就是 有時候是材質的問題 有時候是你刻字的問題 那一般呢 我們都是用隸書或是篆體 篆體或隸書比較好 篆體或隸書 像行政單位 行政機關所用的印章 他的字體必須要篆字 篆字 還有就是除了這個字體之外 還要是陽文 什麼叫陽文呢 也就是說你刻的字 有陽文跟陰文 那麼陽文你容易出現 這個斷裂的情況 那麼陽文就是字突顯出來 你蓋下去是字有顏色 那麼陰文呢 陰文的話呢 就是常常會有蓋章的時候 因為有不乾淨的東西 所以蓋出來的印文 會有比較粗的現象 但是一般政府機關 所用的印章大部分都是篆體 然後這個陽文 好 那這個 這個是有關於刻印章的時候 其實有些細節我們注意一下 你蓋出來的章會比較清楚 比較沒有爭議 那麼印泥的話呢 就用硃砂的最好 再來是油性 最好不要用水性的 好 那原子印不要用 原子印容易變形 容易變形 我們大部分都是用石頭的 石印 我們佛教徒 佛陀的弟子 不要用動物的腳去當印章 總是會有這個間接的 傷害了眾生 所以我們用石材的印章 用石材 或是用塑膠的木頭的都可以 那麼再來還有一個就是說 有人說我簽名呢 不要簽本名 我可不可以簽我的這個法號 或是我的別號 有人說我的筆名 可不可以啊 那這是曾經 有這樣的一個判決 在71年最高法院有一個判決 判決是說簽名 為什麼要簽名就是說 在書信上簽上自己的名字 是要徵信之用 讓大家有相信說 這個就是你的 你的意思 或是你自己寫你的意思 所以關於支票上面 甚至因為這個判決上 是有關支票上的爭議 所以支票上的簽名呢 法律上沒有規定說 一定要簽全名 所以因此這個判決是說 在這個簽名如果你只簽姓 或是名字 那麼他還是有效 還是產生簽名的效力 也就是簽名不一定要簽本名 簽你的姓簽你的名字 簽你的這個筆名 你的外號都可以 但是呢 但是說要以文字書寫 要以文字書寫 而且可以辨別是 為特定人的姓名 你這個簽下去可以辨別說 就是你的 就是你所簽的 這個就是代表你 這樣就可以了 所以這個是71年的判決 但是這個還是有時候 是有自由心證的空間 自由心證的空間 那麼也就是說 如果你隨便簽一個代號 那麼比較負責舉證 負責舉證說這個就是代表我 那當然別人也可以說 這個沒有發生效力 不代表你 因為用這個綽號的人這麼多 怎麼可以代表你 所以這變成會有爭議 但是我們從這個71年的一個 最高法院的判決裡面發現 他認為在實務上是認定說 這個法律上沒有規定 一定要簽全名 所以因此你簽一部分 簽你的姓或是名字 或是別號都可以 只要你可以認定 以文字書寫認定 是特定人的姓名 這樣就可以了 那另外呢按指印呢 我們剛剛有提到過 按指印通常都是左手大姆指 按指印的 那麼按指印之後呢 旁邊要有兩個見證人簽名 這樣子是比較符合於 法律上的效力 那麼最後我們談一下就是說 有些人習慣把印章交給別人 那麼就是說要信任嘛 有時候老闆就把 印章存摺就交給會計 那麼讓會計去處理啊 公司的財務 或是他個人的財務 那麼印章交給別人使用 這個有時候呢 所交付的人如果正派 那就很安全 如果所交付的人心懷不軌 那可能就把我們的印章呢 拿去做為他用 那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如果發生了一些債務狀況 我們是不是需要償還呢 所以這個 在法律上的一個判例啊 有這樣的一個判例 從民國70年 民國70年有個判決就是說 我們把這個印章交付別人 去處理事情 那是一種代理 是種代理 那表示是代理權授予別人 那代理我們以前講過 而且這是有權代理 就是我交付你 你去幫我去銀行轉這個 處理這個 提這筆錢 提這筆錢 提這十萬塊 那麼這是我 請你幫我代為處理的 所以對方應該 只有這十萬塊的代理權 結果他就把我的印章呢 拿去做別的用 可能另外去開一個戶 去買賣股票 那麼這種情況呢 就是我沒有請他去做 所以他是無權代理我去做 用我的名義 因此在這個前判決裡面 就有提到說 必須要有我本人 有表現的事實 有表現的事實 讓第三人信任說 這個人這個會計 他有代理我去買這個股票 我要有這個事實讓別人相信 如果沒有的話呢 那麼這個會計 他本身就是什麼 就是偽造文書 那就是無權代理 他就用我的印章 自己去買賣股票 那他可能就是 就是不合法的一個行為 那麼這個判例也就是說 我們習慣 中國人我們習慣把自己的印章 交付給別人 委託別人去辦理一些事情 那麼假設持有印章 然後呢他又用這個 印章的所有人的名義 去做一些法律的行為 如果都要我們本人 來負責的時候呢 這個時候整個社會安全 是會危害到的 他的意思就是說 如果本人需要負 這個代理人的授權人的責任 每一項每一項 他都需要負責的時候 這個時候呢 這個將要危害到 社會教育的安全 所以也就是說他依照慣例 依照習俗 依照習慣 某某人我本人交付印章 給這個會計 要他去處理 這個十萬塊的這個 去領十萬塊來發薪水 那麼他這個是我交付的 有權的代理 其它他挪用的 我就不用負責任 就不用負責任 所以這個是在這個70年的 一個判決裡面有提到 所以說除非本人 有表現之事實 讓第三人對他對這個會計 產生信任 如果我本人沒有表現事實 讓第三人對會計產生信任 我就不須要負責任 比方說他拿去買賣股票 結果這個證券行有來問我 我就不置可否 嗯嗯大概是吧 那就有表現的事實 那我就必須要負責 可是呢我沒有表現事實 我也沒有同意 那我也沒有答應他 甚至證券行也沒有來問我 所以他沒有一個表現的事實 讓他認定說我是有授權 給這個會計 去買賣股票的 所以這時候我是不需要 負責任的 所以也就是說在這裡呢 印章交給別人使用的時候 要說明清楚 請你去幫我做 什麼樣什麼樣的事情 也就是代理權的交付 是要講清楚 那講清楚之後 其它不在你所交付代理權的 範圍內 別人拿你的 那個人拿你的印章 去挪做他用的時候 是可以不用負責的 可以不用負責 所以這個印章的一個 挪做他用 是我們要注意的 為什麼呢 因為我們有時候 常常會不小心 不小心就犯到這個問題 怎麼說呢 比方說有時候還要連署 說這個校長做得很好啊 或是做的不好啊 希望連署讓他留任 或是讓他不要留任等等 那這個有時候大家都是同事 都是同事是好朋友 那麼那連署的時候呢 就想說我就簽名了 那某某人呢某某老師沒有來 某某人沒有來 那我就幫他簽名 或是呢幫他蓋章 所以這個行為 其實是不是很好的 因為你因為 沒有經過別人的同意 就把他的名字寫上去 或是蓋上他的印章 因為有些會計 可能都有一些同事的印章 那麼你就蓋上他的印章 這個時候是會觸犯刑法的 他已經不是只有民事的問題 他是觸犯了刑法的217條 盜用印章罪 盜用印章本身有一條罪 刑法217條盜用印章罪 要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當事人如果說 我沒有我沒有要連署 我沒有要同意 你拿我的印章去蓋 那萬一他這個瞋恨心重 去告你 或是事關重大 一定要去提出告訴說 我沒有去連署啊 那沒有去連署就要舉證 那就是你這個人 這個人你把他 盜用他的印章的 這時候就變成盜用印章的人 就變成有刑事的罪 刑事的罪 所以因此他不僅 還有盜用印章的罪 還有一個就是什麼 偽造私文書 因為他不同意 然後你用他印章去蓋了 讓這個私文書 成為有效的時候 就變成210條的偽造私文書 那麼也要處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所以我們要注意 有些保管別人印章的 在職務上你可能會保管到 別人的印章 那千萬不要隨便拿去蓋 拿去想說借用一下 挪用一下 盜用別人的印章 這要負刑事上的責任 負刑事上的責任 那麼同樣的 我們自己也不要輕易的 就把印章交付給別人去使用 那麼也以免到時候 我們還要負舉證責任 或是來進行訴訟 萬一牽扯到的 權益很大的時候 你又不得不進行訴訟的時候 就是很麻煩 很麻煩 好 這是有關於這個簽章 簽章的一些相關的一些細節 蠻有意思的一些細節 跟大家作一個分享 那麼有關民事的部分呢 我們大概就是跟各位呢 討論到這邊就結束了 接下去我們進入 第二個這個主題 就是有關日常生活的 日常生活呢 最主要就是公寓大廈的 公寓大廈的一些相關的規定 因為在我們大部分的人 住在都市裡面 都會有一些跟鄰居 有一些互動往來 所以住在公寓也好 住在大樓裡面也好 那麼我們怎麼應該 遵守哪些義務 或是說我們有哪些權力 那麼如果我們可以明白的話 我們住的品質也會更好 我們也會避免 不小心去干擾到別人 那麼所以日常生活篇呢 最主要就是 要跟大家說明就是 有關居住的部分 公寓大廈的一些條例 一些比較重要的啦 因為太多了啦 有些細節也沒辦法 利用這短短的幾堂課說明 那除了公寓大廈的 這些居住的問題之外 還有買賣 買賣房屋 應該注意一些什麼樣的事項 大概日常生活篇呢 就會跟各位呢 報告這兩個部分 一個就是公寓大廈的 一個條例的相關規定 還有一個就是房屋的買賣 那有關於居住 住在公寓大廈裡面 應該注意哪些義務呢 有哪些義務 關於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的第六條第一項 裡面有規定 我們住戶 應該有什麼樣的義務呢 就是對於我們要維護 要修繕我們自己專有的部分 或是約定專有部分 什麼叫約定專有部分呢 就是屬於公共設施的部分 但是約定給所有權人 某部分有專有 約定專有部分 那麼我們在維修 維護修繕這些專有部分 或是行使權力的時候 不可以妨礙別人的安寧 不可以妨礙其它住戶的安寧 安全跟衛生 那麼為什麼呢 這個我們最常常發現 就是什麼 就是有些人他住家 住久了地板 也許浴室的衛浴設備 浴室裡面都會有漏水 那麼漏水的時候呢 他就要修理 那修理啊 那有些人又上班的時候 他只能請人家晚上修理 那麼請人家晚上修理的話 你要選擇在合理的時間 也就是你不可以選擇在 不合理的時間 譬如說我都要上班要加班 晚上十點多才回來 所以就請人家十點多來修理 那這種十點多 修理這個浴室啊 這種吵雜的聲音 會影響到樓下的人 那甚至不只樓下 包括左右的人 那麼這個時候呢 樓下的住戶 被吵的不能夠睡覺的時候 就變成他要提出來抗議 那這時候管理委員會 就要出面來負責協調 也就是說 雖然是修理自己的房子 但是必須要在合理的 這個時間裡面來進行修繕 這是為了要 維護其他人的安寧跟安全 或有人 因為有時候半夜修理房子 修理水電 那對這個住家來講 也不是很安全 好 這是第一個 第一項的第一個規定 再來還有一種就是說 如果別的住戶 有要維修的部分 那必須要進入到別人家裡面 譬如說我們家呢 我們家這個有壞掉了 浴室或是管路有壞掉 那必須要進入到樓下 樓下去做一個配合 這個時候樓下的住戶 不可以拒絕 或是別人樓下要修理天花板 這個天花板有問題 然後他可能牽扯到樓上 我們住的地方 那他要要求上來 配合著住戶修理的時候 我們不能說不好 我們不能說不好 那這個最常發現的就是 天花板漏水 二樓的天花板漏水 要進入到三樓 進入到三樓 因為有可能他是埋在三樓的 地板的這個管線 那有往往有時候有人就說 那是你家漏水 那跟我家沒關係 然後他就不讓人家進來 不讓人家進來的時候呢 就造成二樓的困擾 因為他的天花板漏水 都沒辦法處理 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那二樓可以去請管理委員會 出面協調 那如果不是大樓 也沒有管理委員會的話 或是協調不成的話呢 大概就可以提起訴訟 可是訴訟很麻煩的 因為他提請訴訟 可以請求三樓容忍他 讓他進去修繕 但是呢官司呢最快一年 最慢兩年三年四年 都有可能呢 所以還是我們要敦親睦鄰 比較重要 那麼第三種情況就是說 公有部分 譬如說整個大樓 整個公寓的整個大樓的水管 換管要換 那些水管已經年久失修 都老舊了常常破裂 所以要換新管線 這個時候呢 只要是為了公有的部分 大家公共要用的部分呢 要進入到私人的 這個住戶裡面 去換管線的時候 住戶不可以拒絕 不可以拒絕 那如果以上 還有一種就比較 有時候也常常會吵架的 就是說養寵物 如果住的大樓 或是公寓有規定說 不可以養寵物 那麼經過管理委員會 開會同意了 然後規定不可以養了 那麼某一戶人家呢 他要養寵物 這個時候啊 可以管理委員會屢勸不聽 他可以報請這個主管機關 要罰錢罰鍰 那罰鍰這個要罰多少錢呢 三千到一萬塊 而且還可以重複罰 重複處罰 不是說罰一次就算了 那麼要重複處罰呢 處罰到他改善為止 改善為止 那這也就是說不遵守 大家共同定立的規約的話呢 是有處罰的 是可以處罰的 好 那這個是有關於這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 這個條例第六條裡面 所規定住戶的義務 住戶的義務 所以第一個義務就要維持 大家共同的安寧 如果你要修繕要裝潢 要選擇合理的時間 不可以選擇不合理的時間 第二個如果是別人家 要修繕的話 要求進入到我們家 我們應該要同意 應該要同意 但是如果有損害到 我們家裡面的設備 或是有一些損失的時候 你可以要求他給付一些費用 或是有損害的部分 要要求他呢恢復 這是可以要求的 但是不能不同意他進來修繕 第三個 如果是公共設施要處理 要裝配要修理 那進入到我們的住戶 裡面來的時候 我們也不可以拒絕 不可以拒絕 好 那麼提到這個修繕的問題呢 那如果有人說 那因為水管管線有時候 就在上下樓層的中間 那如果水管或電線等等 這些管路損毀修繕 要誰來負擔 那要誰來負擔 那這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有規定 共同牆壁或是共同樓板的 維修費用 那由上下區分所有權人 來共同負擔 就是說如果在二樓三樓中間 二樓三樓共同負擔 但是如果可以證明說 這個毀損的部分 損害的部分是由樓下造成的 是他故意或過失的 那麼就樓下來負擔 樓上就不需要負擔 那就變成要舉證 或是有很明白的證據 證明說就是你的某一方 某一方弄壞的 所以某一方弄壞的 變成樓上樓下都必須要 同時處理撬開來處理的時候 樓上樓下的費用 都由樓下來負責 這個是有關於 這個修繕的費用 那麼還有一個就是說 如果樓上水管漏水 那麼樓下呢 就滲到樓下來了 滲到樓下來的時候 通常我們樓下 就會請樓上人來處理 那樓上的人如果趕快處理了 那樓下也就說好 算了沒事了你漏下來的水 讓我的壁紙壞掉 我就自己吸收了 那我也不要求賠償 那就是大家都平安無事 結個好緣 那如果說樓上處理了 那麼樓下的牆壁 或樓下的地板 因為你的漏水而有所損壞 要修理的時候 樓下可以跟樓上要求賠償 要求賠償說 你來負責 把我這個損壞的部分修理好 這個也是可以的 樓上也要負責 不可以說不要 不可以說不要 那麼所以如果說這個是 住戶之間彼此之間 有這樣子的一個損失 這時候呢 可以這樣的一個互相的 一個要求 但是如果是公共設施呢 如果是公共設施 譬如說有人呢 因為曾經有一個例子 91年有一個例子就是 這個住戶呢 因為他的陽台 他的陽台 他的排水孔都塞住了 那每次下大雨呢 下大雨就淹水 那一淹呢 就從陽台淹到屋子裡面來 那淹到屋子裡面來 他的地板 還有他的牆壁通通受潮 而且還磁磚剝落等等 所以他 就是他房子裡面放的東西 通通損壞 所以他就受不了 他就請管理委員會修理 管理委員會拖拖拖了很久 才發包修理 那這時候他就申請訴訟 假果這時候法院審理之後 就認為什麼呢 說管理委員會雖然在 事情發生之後 七個月有發包要修繕要修理 但是他平常疏於維護 疏於維護 所以讓那個公共排水管塞住 然後造成這個住戶的 一個損失 那管理委員會要賠償 後來賠償了二十萬 這個是因為疏於維護 而造成的損失 那如果說管理委員會 遲遲不處理 那還可以再要求他 再由公權力要求他再處理 所以這是有關公共設施上面 所以擔任公寓大廈的管理的 一些主任委員也好 管理委員也好呢 對於這個事情就變成要留意 要留意 好 那麼這是有關於這個住戶 公寓住在大廈裡面住戶的 一些相關規定 那麼除了這個之外 還有一些譬如說外牆 可不可以出租啦 可不可以使用 這個有關這些其它的問題呢 我們就要等待下一次上課呢 我們再一起來討論 那我們今天呢 就先跟各位報告到這邊 那祝福各位呢 在生活中呢可以事事如意 法喜充滿 一切無礙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