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11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第十一集 各位法師大德 各位同學大家好 那麼今天我們繼續講這個 有關繼承的問題 上一堂課的後半段 跟各位同學講到這個 繼承的順序 繼承人的順序 也就是說除了配偶之外 就是除了你的同修之外呢 同修是一定的繼承人 那麼除了同修之外 還有的另外一個呢就是 直系血親卑親屬 就是子女 我們的女兒 兒子或是呢 如果沒有兒子女兒 他們已經往生了 但是還有孫子孫女的話 那麼孫子孫女也是屬於 直系血親卑親屬 那麼也就是說 如果有配偶 有你的同修 然後還有這個卑親屬在呢 兩個人哪 兩方面是一起繼承的 平均分配 那麼如果說沒有直系血親 卑親屬 而有這個父母在 就是沒有孩子也沒有孫子 但是有父母在 那麼這時候呢 配偶跟父母共同繼承 那共同繼承的時候呢 配偶就占二分之一 那父母呢平均分配二分之一 那如果父母也沒有 但是有兄弟姊妹在 那這時候配偶 跟兄弟姊妹來繼承 配偶占二分之一 那麼兄弟姊妹 平均分配二分之一 如果也沒有兄弟姊妹 但是有祖父母在的時候呢 那配偶占三分之二 祖父母占三分之一 這是應繼分 我們在繼承裡面講的說 他應該繼承到的部分 這樣的比例分配 跟他的順序 那麼我們也有提到呢 上一堂課有提到說 繼承有兩種 一個就是概括繼承 一個就是限定繼承 那麼一般人 如果不了解的時候 當有家裡面的 長輩往生的時候 有不了解他的經濟財務狀況 那麼沒有做任何的 作為的時候 法律上就認定是概括繼承 概括繼承的時候 包括這個亡者 他的財產以外 還有包括他的債務 包括他的債務也要繼承下來 所以因此有時候 往往就會變成說 他的財務是大過於資產 那麼這對於繼承人 對於這些子孫們 其實就是一個負擔 一個壓力 那麼因此如果我們 對於這個長輩呢 他的一個經濟狀況 如果能夠了解 他的債務大過於資產的時候 可以採取這個限定繼承 甚至拋棄繼承的方式 那麼所謂的限定繼承就是說 這個我繼承了財務 用來償還他的負債 那麼用完為止 剩下的負債呢 他就不用處理 也就是說他的繼承的財務呢 平均分配給他的 或是按比例分配給他的 債權人之後 那不足的部分呢 子女不用負擔 也就是就他的資產 來去償還他的負債 那麼這是限定繼承 那如果發現說 還是弄不清楚的時候呢 乾脆就拋棄繼承 就不要了 也許他會大過於 也許會小過於 資產跟負債之間的比例 那麼如果你確定說好 是這個債務 大過於資產的話呢 大過於財產 那你就乾脆就拋棄繼承 那麼我們上一次也有講過 拋棄繼承哪 他就是應該要有一些 一些相關的規定 這是上一次還沒有詳細說的 這是必須在知道 我有繼承權開始的兩個月內 兩個月內 用書面向法院這個提出 我要拋棄繼承 那麼同時要把這個書面 通知呢 因為我拋棄繼承之後 接下去是換誰來繼承的 那個繼承人要通知他 比方說如果我拋棄繼承 那可能就變成兄弟姊妹 來繼承的時候呢 那麼你要去書面通知他 那除非說不能通知的話 那就不在此限 再來那個拋棄繼承呢 一定是全部拋棄的 沒有說我繼承的遺產 我想要部分拋棄 那保留一部分 那不行的 一旦拋棄的話 就是全部拋棄 那麼在拋棄繼承之後 由誰來繼承呢 那就按照我們剛剛提到的 那些順序 繼承的順序 你如果有前面那個 順序的繼承人拋棄的時候 那就有下面那個順序的 繼承人來繼承 但是同一個順序有好幾個人 要繼承的時候 其中有一個人拋棄了 那麼他的應繼分 就由同一個順序的其它 繼承人來平均分配了 比方說父親往生了 那應該由四個孩子 跟媽媽來繼承 那麼四個孩子裡面呢 因為我們中國人都有習慣說 你孩子不繼承 所以就會這個有時候是母親 有時候是親戚 有時候是兄弟姊妹 就會說你女孩子嫁出去了啦 不要繼承好了 那麼因此這個女兒呢 就去向法院申請說拋棄繼承 那填了表格然後就去公證了 那這時候呢 他的應繼分呢 因為比方說四個孩子跟母親 那應該五個人平均分配 那麼他這要五分之一呢 就撥給其它的兄弟姊妹 共同來繼承 那麼這個是 這個在拋棄繼承裡面呢 有這樣子的一個 就是說他拋棄了之後 他的繼承權由誰來接續 也就是說有同一個順位 有很多人的時候 其中一個人拋棄 其它的人就繼承了他的這個 應繼分 那麼如果是這個順位 都沒有人了 那麼就由下一個順位的人哪 來繼承他的這個繼承權 接續他的繼承權 那麼如果是配偶呢 配偶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呢 他一樣 他的應繼分也是歸屬於 其它有繼承權的人 好那如果說其它的 前面提的 這個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結果父母都沒有的時候 只剩下配偶 當然所有的財產 就歸配偶繼承 好 這是有關於拋棄繼承的時候 你拋棄之後這個繼承權 由誰來接續呢 他還是有一些相關規定的 在民法1176條裡面有說到 那麼拋棄繼承之後 你這繼承權一旦拋棄了 向法院申請了 發生效力了就不能撤回 因為這事情是事關重大 因為有關於 這個權力義務的移轉 所以不能兒戲 不能說我今天決定拋棄繼承 明天後天想一想 捨不得 又要把他撒回 那不行的 所以這個是 如果一旦決定 拋棄繼承的時候呢 審慎考慮之後呢 再做一個決定 那麼再有一個問題就是說 胎兒啊 就是說母親懷孕 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權 那麼胎兒的繼承權 從他出生之後開始 就有他的繼承權 因為他才有法律上的 人格的權利 那麼胎兒的繼承權 也要拋棄的話呢 要從他出生之後 從他出生之後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就是說父母親知道說 這個胎兒有繼承開始 然後兩個月內 要代替他辦理 那通常胎兒會有繼承權 大部分都是父親往生 那父親往生之後呢 胎兒一生下來 他就開始繼承了父親 留下來的這個資產或是債務 那如果有發現說 這個父親在外面負債很大 那不能胎兒一生下來 就要繼承了一大堆的債務 那還沒開始長大 就一大堆的債務 這是很可憐的 所以母親呢 或是其它的家屬呢 或是法定代理人 應該是法定代理人呢 他應該在這個 知道胎兒有繼承權的開始 兩個月內 趕快代替他辦理 把這個繼承權給拋棄掉 才不會一生下來呢 就有一大堆的債務跟隨著他 所以但是這個規定呢 因為很多人是不曉得 不曉得繼承權是可以拋棄的 所以很多年幼的子女 年紀還很小 可是他就要繼承 很高額的債務 因為這個繼承權 不是只有配偶而已 配偶跟這個子女 是要平均繼承的 所以因此呢 政府有在研擬一個辦法就是 把這個當然的概括繼承 改為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以前 你如果沒有做 任何的意思表示 就是概括繼承 所有的財產 不管是資產或負債 全部繼承下來 那麼在為了考慮呢 這個幼年子女 就變成一個債務很多的 一種債務人 有時候呢 有考慮把這個繼承呢 通通改為限定繼承 也就是說 繼承人對於他所承接的 這個父母親或長輩的財產 一定是什麼 就他所得到的資產 去處理他的負債 而不需要呢 他在這個負債 大過於資產的時候 他還要再另外再背負 剩下來的債務 那這個是正在考慮做 但是因為這樣子對於稅收 會有一些影響 是不是會有很大的影響 也還不一定 所以各位可以留意這個問題 也許呢已經有這樣 想要這個 法規其實是日新月異的 法律呢 因為要適應人民的生活 讓每一個人在生活 能夠更好更安定 所以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 其實有關於生活的一些細則 一些法規一些 這個執行細則什麼的 不斷的在修正 那麼有的是為了 要保障人民的權益 有時候也是為了政府 在執行政策上面 或是稅收上面 或是其它的原因呢 他也會站在 這個公權力的立場 來修改一些法令 所以有時候 我們也可以有一些管道 去了解一下現在這個 目前的法律有哪一些 已經有修正 那除了報章雜誌之外呢 其實網路也是一個 很好的一個資訊的取得 像有一些法律資訊網 很多有一些像「法易通」什麼的 這些有關於法律的資訊網 那麼有關新的修正的法規呢 他們都會呢 貼在網站上面 會幫助我們去查閱 所以如果我們會使用電腦的 大德居士朋友們 可以有時候有空 上網去看一看 那麼讓我們可以對於這個 我們生活中應該要了解的 這些法律與觀念 或是法律常識 有更深一層的認識 這是有關於繼承的部分 那麼再來呢 講到繼承就會有一些 有關子女的問題 子女認定的問題 也就是說其中一個 最大的問題就是這個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那什麼叫非婚生子女呢 就是當然不是在 婚姻關係之下呢 出生的孩子 那麼在民法第1064條裡面 有提到說 如果非婚生子女 這個生父跟生母 沒有婚姻關係 但是呢小孩子生下來之後 這個生父跟生母結婚的話 這個孩子呢 就視為婚生子女 就叫做準正 就視其他在出生的時候 他就有這個婚生子女的一個 就是他這個身分 還是婚生子女了 就叫準正 那麼還有一種就是說 他還沒有結婚 可能就是父親外遇啦 然後生了一個孩子 那生了一個孩子 這個非婚生子女 他如果生父有用這個 認養的手續 認養了這個孩子的時候 那這個孩子就視為婚生子女 那視為婚生子女才有繼承權 那有的父親呢 他是可能他去沒有辦理 一個認領的手續 但是實際上 他在生活中 他是有在扶養他的 比如說生活中的扶養 教育費 甚至呢常常回去跟他住 甚至呢去關心他 等於說他有盡到 扶養的這樣的 一個事實的時候 他也視為認領 就是視為認領 那這個可以提出一些 事實的一個舉證 那麼視為認領的時候 那這個孩子就是什麼 就是婚生子女 就是父親的婚生子女了 那麼當然如果是這個 這個孩子跟母親來講 這個非婚生子女 跟生母的關係 一定就是婚生子女 這不須要經過任何的 認領啦這準正的手續 也就是說因為母親 是直接生下這個孩子的 所以不需要任何的手續 這個就是理所當然 他就是婚生的子女 但是對於生父這邊呢 你可以 在生父這邊有三種情況嘛 一個就是他們兩個結婚了 就準正 另外一個就是生父呢 雖然沒有結婚 但是生父去辦 這個認領的手續 第三個就是事實上認定 他有在扶養他 那麼他也就是視同為認領 視同認領 那視同認領的時候呢 生父認領了這個 非婚生子女呢之後呢 不可以撤銷 就是說他透過法律上的手續 他就認領了這個孩子 那麼認領了這個孩子的時候 他不可以撤銷 但是呢認領之後 可以由母親繼續扶養 就是說這孩子 放在這個母親的身邊 由母親來扶養 那由父親來負擔 一部分或全部的費用 這是生父的一個義務 也就是經過認領之後 孩子不一定是要 回到父親那一邊的 那麼為什麼這樣子呢 也就是說有時候呢 他跟在母親的身邊 長大了也許會比 在父親身邊會好一點 這個之間呢 是可以做一個協商 這個協調的 那麼另外還有一個 1066條裡面有規定就是說 如果這個非婚生子女 或是及生母對於生父的認領 可不可以撤銷呢 在這條規定裡面是認為說 他是可以否認 不是撤銷 他是可以否認 也就是說非婚生子女 對於生父的認領他可以否認 其實否認之訴 或是生母 也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也就是說 一旦母親否認的時候呢 這個生父的認領呢 就無效 那為什麼有這一條的規定呢 其實是要避免說 有些生父呢 素行不良 行為不端正 或是常常呢 從事一些犯罪的行為 那麼如果是認領了 這個子女呢 對子女的未來 他的成長他的教導呢 不是很好 所以有時候母親呢 他會提起這個否認 就是不讓這個生父呢 來認領這個子女 那其實是有考慮到這個 他的一個教育的問題 教育問題 這是可以提起否認的 好 所以第一個這種子女 跟父母的關係呢 這種身分的關係 一定要透過司法機關 透過司法機關 尤其是為了保障子女的權益 身分的認定 身分關係要透過 司法機關來確定 不能夠我們自己協調 自己協調說好吧 這孩子就認祖歸宗 就算你們這一家的人 或是怎麼樣的協調說 他是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這個有關於這個問題呢 必須要透過司法機關的 一個認領的手續 或認領的一個確定確認 那麼因為為什麼這樣子呢 那種身分關係呢 接下去就是會我們剛剛提到的 有繼承 所以他也會牽扯到這個財產 所有權財產權的問題 所以呢事關重大 所以必須要謹慎 那麼另外還有一個附帶的 一個問題 就是說有一種情況就是 這個比方說 妻子在婚姻關係的 存續當中呢 因為與第三者懷孕 那麼他在婚姻關係 還存在的時候呢 就與第三者發生關係 而懷孕的時候呢 這個孩子呢 視同於先生的 視同於先生的 但是先生呢 他是可以提起否認之訴 他只要有證據證明 比如說我都出國很多年啊 他怎麼可能懷孕呢 提起否認之訴的時候 那這個孩子呢 這個就不是這個先生的 那這個孩子 就變成非婚生子女 那非婚生子女 再可以由這個第三者 再由第三者 透過這個認領的手續 把這孩子認領為 第三者的小孩 或是那兩個人離婚之後 然後這個太太呢 再跟這第三者結婚 也就變成準正 那麼這孩子就身分上的 一個生父 有父親 那這是說有時候 因為感情的事情 其實是很微妙的 也蠻無常的 不一定會發生什麼事情 但是對於小孩子的一個養育 其實是最重要的 要考慮的因素 因此如果有這樣子的 大人的一個感情上的 一個糾糾葛葛 我們是還是要想辦法 讓小孩子有在最好的 一個環境裡面去成長 跟得到這個教育 跟得到這個一個輔導 所以呢對這個孩子的 至於他的身分 其實不管是生父生母啊 一定要盡到責任 去把他確定起來 讓孩子有一個認同感 一個安定感 不管是在婚姻關係 有沒有婚姻關係呢 想辦法呢 透過準正 認領 或是視同認領的一個方式呢 來讓孩子得到 知道他是有父母親的 那麼他心理上面 也不容易偏差 好這是有關於 在講繼承的時候 會提到的 未婚生子女的一些問題 那麼最後我們再講一個名詞 就是特留分 因為在民法繼承篇裡面 1223條裡面有一個 特留分的規定 什麼叫做特留分呢 也就是在這個繼承的 過程當中 繼承人的必須不可侵犯的 一個比例的一個部分 所以1223條有提到 繼承人的特留分 比方說「直系血親 卑親屬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那麼父母之特留分 還有配偶之特留分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 還有祖父母之特留分 都是他們的應繼分的 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他這個應繼分 比方說應繼分 算一算這個繼承的財產 應繼分應該要有十萬塊 那麼特留分就是五萬塊 那麼所謂的特留分 假設說這個亡者 他有打算要捐贈 捐贈他遺囑裡面有寫 說他想要捐贈 把他的財物捐贈出來 多少錢給慈善團體 那麼他捐贈的錢 不能夠侵損到 這些繼承人的特留分 他可能會比應繼分 你得到的錢 實質上會比應繼分少 但是不能夠比特留分少 也就是說他不能夠侵損到 特留分 如果他的贈與呢 他的遺贈 這個就是不能夠影響到 特留分的時候呢 他的遺贈要按比例扣除掉 按比例扣除掉 好 所以呢 這個是1225條裡面提到的 從23到25 1223到1225提到這個 特留分的規定 那我們稍微簡單的說明一下 有這樣子的 一個規定就可以了 那麼詳細的情況呢 當然還是可以去 參考這些法律的規定 那麼繼承權呢 這個主張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的 繼承權有被侵害了 這個時候怎麼辦呢 也就是說 繼承人就是被害人 或是法定代理人 可以請求恢復他的繼承權 就是說他的繼承權 是可以請求恢復 可以排除侵害的 那至於怎麼請求呢 要知道被侵害開始 兩年內 兩年內你就要知道說 我的繼承權 被人家侵害了 可能被人家塗改了證件 或是用任何的方式被侵害了 那兩年內你就要去提出訴訟 請求你的繼承權恢復 所以你知道被侵害開始 要兩年內 那從繼承開始要十年內 這是兩個條件 要綜合起來看的 也就是你知道被侵害開始 兩年內 但是也不能超過 繼承開始的十年內 這個知道繼承開始十年內 你才能夠符合申請這個 繼承權被侵害的恢復 這個是有關於繼承的問題 我們最後用一個案例呢 來說明 也讓看看各位同學們 是不是真的了解到這個 繼承的問題 那怎麼算 這樣的一個繼承財物 要怎麼計算啊 其實也是一個常識 因為知道怎麼計算 才知道我要不要去申請 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那比方說有一個男子 也是一個爸爸 一個爸爸 他結婚有兩個孩子 一男一女 那麼但是呢 他有跟一個女孩呢 婚外情 又生下一個女兒 所以爸爸呢在婚姻關係當中 生了一男一女 那又有一個非婚生的女兒 那麼所以 當這個父親往生的時候 他留下遺產兩千萬 那麼留下遺產 兩千萬的時候呢 他又在遺囑裡面說 他想要送給他這個女朋友 這個送他四百萬 當作是他的生活費 那有剩下一千六百萬 就由其它的繼承人去繼承 那麼這時候就請問啊 這個爸爸的女朋友 還有他的兩個孩子 還有一個非婚生的女兒 他們四個人呢 到底可以得到多少遺產 那麼這個case裡面呢 其實要注意的 首先要釐清的就是這個 婚外情的這個女朋友啊 有沒有繼承權 因為他不是配偶 也不是繼承順序中的 任何一個順序 所以他沒有繼承權 他沒有繼承權 所以因此遺囑裡面 是寫一分贈與 寫贈與 那他只能利用適用於 贈與的這樣子的一個規定 而不是用繼承的規定 但是通常我們說 如果說這個父親 沒有說要贈與 贈與這個女朋友 多少財產的時候 但是他又為這個父親 生下一個孩子 有時候於情會覺得不忍心 他又要扶養孩子 或是他有為他們這個 這一家子後代 生了一個後代 所以有時候我們可以 在民法有一條 很有人性的規定 就是1149條規定說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撫養之人 應由親屬會議 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 及其他關係 酌給遺產」 那這條規定的意思也就是說 親屬會議可以開會討論 說這一個爸爸的女朋友 平常呢在他在世的時候 爸爸都會扶養他 給他生活費 因為他還為他生了一個女兒 那這個親屬會議 可以開會通過說 不然就給他這個女朋友 一點點的遺產 也可以這樣子 這是就於這個親屬會議 來決定 那但是呢就是在 在情感上面 很少配偶很少家屬會這樣做 因為這個爸爸婚外情 但是在法律上是有規定說 只要知道說他生前繼續扶養 有給他生活費 有盡到做一個 先生的責任的時候 親屬會議可以開會決定 看是不是要給他一點點遺產 但是大部分的人 是不會這樣做的啦 但是我們也可以知道 法律中也是有一些 很有人情味的一些規定 所以照這個案例來看 這個父親呢 這個婚外情的對象 事實上是沒有繼承權的 那第二個要討論的就是說 那既然他婚外情的對象 所生的這個非婚生女兒呢 有沒有繼承權呢 這個時候呢 也就照我們剛剛所說明的 所說明的就是說 先去找到證據說 這個父親在生前的時候 就有實質上在扶養這個女兒 這個非婚生女兒 他有在扶養 那麼只要證明說 他有在扶養他 每個月固定匯多少錢 或是跟他共同生活多少天 而且還接送他上下學等等 那麼有一些證據知道 這個父親有在扶養的時候 就視同認領 那麼視同認領呢 這個女兒呢這個非婚生女兒 他就有繼承權 他就跟其它那兩個孩子一樣 共同繼承這個父親的遺產 那麼這個情況之下 所以如果以這個case來看 那當然這婚外情的這個女孩 女孩子呢 這個女朋友是沒有繼承權的 那麼遺贈呢 如果贈與呢 如果贈與是把它當作 贈與他四百萬 當作贈與來看的話 也不能侵損到 他其它三個孩子的特留分 特留分 所以這個對於這個亡者 這個父親來講 這個父親來講 他的婚生孩子有兩位 那非婚生女兒有一位 那非婚生子女經過準正 或認領的程序之後呢 就變成有繼承人的資格 好 這個是有關於這個案例呢 我們可以稍微去了解一下 那麼最後我們來談一個 就是說有些人有些居士 就是一生信佛拜佛很虔誠 那麼他在年老的時候呢 他就會想說 對於他所常常去共修的道場 想要布施想要回饋 因此他就會在他的遺囑裡面 寫說如果他往生之後呢 希望把他的財產多少錢 捐給這個他常常去的道場 就是某某寺或是某某講堂 或是某某佛堂這樣 那麼關於這個問題 其實上很多 在實務上也很多 那麼問題是 在這個老居士往生之後 他的子女如果都是虔誠的 這個佛教徒的話 那當然是沒有問題 他會依照居士的遺願 把他的財產的一部分呢 捐給道場 但是如果這個老先生 他本身他的子女 或他的親屬沒有學佛 那麼因此他們就會提出來 是不是我應該 他說生前說往生之後 要捐多少錢給道場 那是不是一定要捐呢 那有的人就會說 你這個道場好像沒有登記 不是財團法人 我不是要捐啊 那關於這個問題就是說 非財團法人的寺廟 或是說有寺廟登記 或是沒有寺廟登記的寺院呢 有沒有接受這個贈與的 權利能力 這個在實務上曾經是發生過 這樣的一個案例 那我們來看一下就是說 這個非法人的團體 因為我們知道寺廟現在 有寺廟登記 我們之前 前面幾堂課有提到 如果你是新成立的一個寺院 你自己蓋的 這個合法新建的一個寺院 那麼去申請寺院登記 那麼寺院登記之後呢 事實上是有 是不是就等於法人呢 事實上他不等於法人 那等於法人 民法上的法人就是 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 所以寺院呢 你要成為法人 就必須登記為社團法人 或是財團法人 那麼有了社團法人 或財團法人的資格的時候 那麼法人才能夠 在法律上享有權利及義務 權利及義務 以及可以為這個財產 財產權的登記 但是寺院呢 申請為寺院登記之後呢 依這個土地登記規則 或監督寺廟管理條例 登記的話呢 那事實上呢 在實務上有認定他 是有法人的實質條件 所謂的法人的實質條件 也就是說寺院的土地 或是一些不動產 都可以登記在這個 寺院的名下 所以在這個已經經過 經過寺廟條例 登記的人呢的寺院呢 在內政部啊 這個84年公佈的這個 公佈修正的土地登記規則 91條裡面有規定 據這個91條規定 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的出來 就是說寺廟已經登記 已經有寺院登記的時候 他就是權利主體 所以呢他可以權利能力 所以財產都可以登記在 寺院之下 而且他也可以接受遺贈 但是問題是在於說 法務部在88年的一個這個 函裡面 公函裡面有提到 有不同的見解 那這不同的見解 諸位也要留意一下 也就是說 非法人的寺院 非法人的寺廟 這不是財團法人 也不是社團法人 可能只是只有寺院登記而已 所以非法人的團體的寺廟呢 當權益受損的時候 是不能夠以該團體名義 提出刑事告訴 也就是說他不能夠 作為告訴人 也就是說他沒有訴訟能力 沒有訴訟上的權利能力 那麼因此呢 這邊就出現一個問題 既然他不能夠 訴訟上的權利能力 不是權利主體的時候 他是不是可以接受與贈呢 這邊就變成爭議的空間 爭議的空間 所以雖然民法1148條 有規定到說 繼承人從繼承開始 承受被繼承人在財產上的 一切的權利義務 但是權利義務將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們總括 這些條文來看的時候 如果從我們剛剛提的 這個case 有一個老居士 他生前說要贈與某某道場 這個譬如說一百萬元 那麼假如這個道場 不是社團法人 不是財團法人的話呢 那只是寺院登記 那麼可不可以啊 這個成為被遺贈的對象 就是說他可以接受這個遺贈 那麼在實務上面 其實上我們剛剛分析 內政部跟法務部意見都不同 就會認為是有登記寺院 登記的 好 可能內政部認為說 他是有權利主體的 所以把財產登記在他的 權利之下的名義 這個道場的名義之下 所以老居士的遺贈 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法務部又認為 這個只有這個寺院登記 非法人的寺廟團體 他是沒有權利能力 所以因此你這個遺贈 要登記給誰呢 那事實上我們知道 如果有寺院登記 雖然不是法人 那很多道場其實他的財產 不動產呢都是以寺院的名字 所以這個老居士的遺贈 應該是可以的 是應該可以成立的 就是說這個繼承人 應該遵從老居士的遺願呢 把這個財物的 其中的一部分一百萬元呢 就捐給寺院 但是會比較有問題的 是什麼呢 沒有辦法登記為 寺院登記的這些道場 都市道場 門在大樓裡面的 或是在公寓裡面的 他是沒有辦法做寺廟登記的 既然沒有辦法做寺廟登記 因此他所有的動產不動產 都是在自然人的名下 而不是在寺院的名義之下 這個老居士如果說 要把他的財產呢 一百萬元捐給這樣的 道場的時候 那這個時候就會有疑慮 那你是要捐給自然人嗎 還是要捐給這個道場 捐給這個道場 他又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 他沒有辦法登記 那這個時候就會比較有爭議 所以這個繼承人的 這個遺囑裡面的 這種贈與的行為 在這個時候要不要捐贈呢 對繼承人 這個對繼承人的贈與 想要贈與這個心願 那麼可不可以完成 那麼繼承人這個時候呢 他是不是要去履行 那這個時候就要牽扯到說 這個繼承人會不會有善心 他如果有善心 他覺得說這是父親的遺願 雖然這個道場 沒有做寺廟登記 或是沒有法人的資格 可是這個師父呢 還是很清淨的 他是可以信任的 那是可以把這個財物遺產呢 老居士說的一百萬元 就捐給這個道場 但是他就變成什麼呢 就變成這個登記在這個 財物就歸在 自然人的名下了 好 這個是比較麻煩的 一個問題啦 所以有時候呢 寺院為了避免這些 有關於財物上 動產不動產的一個問題 能夠做寺院登記是最好的 但是有時候呢 在都市道場 不是不願意去登記 因為在依 寺廟登記規則來說 你做寺廟的登記 還有寺廟的外觀 還有土地等等一些問題 所以有時候在大樓裡面的 道場並不是那麼容易 就登記為這個寺院團體 除非要申請 成立為財團法人 或社團法人 那這個又事關重大 又不是小小的一個工程 所以呢這個問題呢 還是有待於宗教法 看可不可以 做一個適當的處理 好有關於繼承的問題 我們就說到這裡 接下去呢 另外一個主題就是這個遺囑 講到這個繼承就會 跟他相關的就是遺囑 一般人沒有寫遺囑的習慣 沒有寫遺囑的習慣 所以通常往生之後呢 他的事物的處理 不管是他的財產也好 或是他的一些事業也好 往往就由這個繼承人 依他知道父母親的習慣 來加以辦理 或是依照他自己的意思 來加以處理 所以如果說我們有一些 很特殊的想法 希望呢往生之後呢 子女也能夠依照自己的 一些想法去作為 或是不作為的時候呢 能夠寫成遺囑 這是最好的 那麼遺囑呢 要怎麼去擬定呢 怎麼樣的遺囑才算有效呢 在法律上有幾種遺囑的形式 總共有五種 那麼也就是說 假如是遺囑 不一定要白紙黑字 有其它的方式呈現的遺囑 我們來看一下有哪五種 五類的遺囑 第一種叫做自書遺囑 什麼叫自書遺囑呢 就是自己寫 從頭到尾你都自己寫 那這個遺囑除了內容之外 我們還要寫上時間 哪一年哪一月哪一天 最好你幾點寫的 也把它寫上去是最好的 然後呢要親自簽名 在遺囑的最後 除了時間之外親自簽名 簽名之後最好再加上蓋章 如何簽名蓋章 等一下 下一堂課 會再跟各位講 那麼如果萬一寫了之後 隔兩天 覺得說我這個遺囑 想要改變一下 裡面又不想要重頭到尾 再謄寫一分 或是寫的過程中 寫錯了 你要塗改 反正有增減或塗改的時候呢 應該要註明 增減塗改的地方 以及字數 也就是到最後的地方 你在遺囑最後要說 你在第幾頁第幾行 第幾個字 原來是什麼 修改為什麼 總共修改了幾個字 你都要寫到那麼清楚 就是說你增加減少 塗改的地方 最好都在遺囑的後面 把他註記 註記說在第幾頁 第幾行 第幾個字 改了幾個字 減少了幾個字 那麼在這個地方呢 記改清楚之後 再簽名蓋章 那表示是說 這是改的是我自己改的 不是別人改的 那這樣子那麼嚴謹作什麼呢 也就是說萬一 各位的財產啊 不是小數目的時候呢 以後呢比較不會有糾紛 比較不會有糾紛 再來第二個就是公證遺囑 那麼公證遺囑呢 就是可能我不要自己寫 我也沒有辦法自己寫 老人家也不會寫 這時候怎麼辦呢 這個是請公證人幫忙寫 公證人啊 現在是有公證人制度的 有公證人證照的 以前公證人都是在法院裡面 法院裡面有立一個專屬的 公證人的這樣一個職務 那麼現在已經開放 有民間的公證人 就是要考試及格 領有證照 是民間的公證人 那你必須找這樣的 一個公證人 那麼就是 指定有二個人以上的見證人 兩個人以上的見證人 跟當事者 在公證人的面前 當事者把他的遺囑 他的意願呢講出來 講出來由公證人來記錄 那公證人記好之後呢 記好了 然後就在見證人 跟當事人的面前讀一遍 讀完之後呢 再講解一遍 說你的意思就是這樣 對不對 然後當事人說對 我的意思就是這樣 然後認可之後呢 一樣 同樣是記好年月日 這個時間一定要 日期一定要寫好 寫好之後呢 公證人 兩個見證人 跟這個當事人呢 立遺囑的當事人呢 共同簽名 共同簽名 那簽名如果萬一 這個遺囑立遺囑的當事人 他重病 他能聽能說 但是他不能動 不能簽名 或是有其它的種種問題 不能簽名的時候呢 公證人可以 把他的原因寫下來 然後按指印就好了 不會寫他就不會寫字啊 然後按指印 按指印 但是公證人要寫下原因 為什麼是這樣子 萬一說 想要做這樣的公證遺囑 但是我又不知道 哪裡有公證人 或是當地 也沒有公證人的時候呢 那可以由法院的書記官 來擔任這樣的職務 就是跟法院申請 要做這樣的公證遺囑 那或是如果在國外 如果有些華僑們 你們在國外的話呢 可以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 為遺囑的時候呢 也可以由當地的領事 當地這個 中華民國駐外代表呢 領事處呢 由他們來擔任公證人 也可以 好 第三類就是密封遺囑 那什麼是密封遺囑呢 就是說 通常遺囑是你只要寫清楚 然後收好 或者交代好放在哪裡就可以 但是有人為了慎重起見 他會把遺囑密封起來 就是說這個遺囑寫好了 不管是自書遺囑 或是這個公證遺囑 或是其它的遺囑 你要把他密封 密封起來在密封處簽名 那麼在密封處簽名的時候呢 那指定二個以上的見證人 然後再由什麼 向公證人提出 跟公證人提出密封起來的 這一分就是我的遺囑 那有的是自己寫的 那是最清楚的 那是我自己寫的遺囑 密封起來 交給公證人 這個認證 這個密封遺囑 那有的不是自己寫的 是他說有人幫他寫的 不是公證人幫他寫的 是別人幫他寫的 那麼幫他寫的人的名字處所 也要怎樣 把這遺囑密封起來之後呢 把這個繕寫人的這個姓名 處所要把他講清楚 甚至寫在上面呢 那麼由公證人呢 在這個遺囑的封面上面 註記這個遺囑 哪一年哪一月哪一日 提出來的 然後遺囑人他陳述的 這是他自己寫的 還是呢別人幫他寫的 那什麼人幫他寫的 住在哪裡 都在這個密封遺囑的封面呢 寫清楚 寫清楚之後呢 遺囑人立遺囑人還有見證人 還有公證人共同簽名 那這個密封遺囑呢 要一直到這個人往生的時候呢 才可以開 才可以開 那這是非常慎重的 那表示呢 這個遺囑裡面呢 一定有些重大的 一個記載事項 那麼第四種叫代筆遺囑 什麼叫代筆遺囑呢 就是沒有請公證人寫 但是有見證人 就是說一個人 要立遺囑的時候 他可以請 三個人以上的見證人 那麼這個當事人把他的遺願 遺願講清楚之後 那麼見證人其中之一個 他就把他寫下來 宣讀一遍 然後講解一遍 問當事人說是不是你的意思 然後當事人認可的時候 說是我的意思 然後就把這個年月日記清楚 然後代筆的這個見證人 代筆的這個見證人 也把它寫上去 自己的名字 那寫好之後呢 由遺囑人 還有三個見證人 全體呢共同簽名 共同簽名 這叫代筆遺囑 所以代筆遺囑跟公證遺囑 其實很像 都是由別人代替寫的 只是公證遺囑 是由公證人代替寫的 那麼代理遺囑是由第三人 第三人來代替寫的 那這個是遺囑的第四種 第五種叫口授遺囑 那麼口授遺囑就比較特殊 就是說可能這個當事人呢 生命危急或是有其他的狀況 不能夠用書面 來寫遺囑的時候 他可以用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呢 其實他有分 他的呈現的形式也有兩種 一個就是筆記 一個就是錄音帶 一個就是筆記 一個就是錄音帶 也就是說作成筆記呢 跟上面的代筆遺囑又是很像 所以是遺囑人指定見證人 然後自己把他自己的遺願呢 用口述的方式呢講出來 然後見證人其中一個呢 拿來寫成筆記 那麼另外一種是錄音帶的 就是遺囑呢 這個遺囑人呢 當事人 他就把他自己的意思 他把他的意思 說出來 用錄音帶錄起來 錄音帶錄起來 那麼錄音帶錄起來 錄什麼呢 他裡面他想要怎麼做 這遺囑的內容 以及他們自己遺囑人的姓名 要注意哦 如果你用錄音帶錄遺囑的話 一定要說我是誰誰誰 要不然人家不知道 到底是誰在錄 好所以當事人 立遺囑人的姓名 都要錄進去 還有錄這錄音帶的年月日 那麼你用錄音帶 錄起來之後呢 包括你的姓名 時間 還有你所要立遺囑的內容 通通立好了 然後呢由見證人全體呢 「口述遺囑之為真正」 就是說見證人在錄音帶之後 就說第一個遺囑是確定是有 這個遺囑人 當事人他所口述的 那麼還有見證人的名字 也要說出來 都錄在這個錄音帶的裡面 然後這錄音帶錄好之後呢 裡面已經有內容了 也有見證人 認證了的這些聲音哪 錄好之後 他用個信封把寫密封起來 密封起來之後呢 有寫上年月日 那麼寫上年月日的時候 由見證人全體在這個 信封的封口那個地方 再簽名蓋章 那這個就很有效力 因為這個聲音 其實也是有一個 有他的一個法律效力之一 那麼但是如果說 這個人已經用了口述遺囑 錄音帶錄好了 結果他三個月以後呢 他又用其它的方式 比方說他自己用寫 他覺得不放心 他又用寫的 又把他的遺囑 用書面的寫起來 那麼這個時候呢 三個月之後 同樣他也寫這個遺囑開始了 這個錄音帶的口述遺囑 就失效了 就失效了 以後面這個為主了 好 那這個 這是口述遺囑的方式 看是用書面的 還是用錄音帶的 那書面的口述遺囑 事實上就是變成 就是一種代筆的遺囑 那如果又是用公證人 來代筆的話 就稱為公證遺囑 所以這遺囑的呈現方式 其實雖然說有五類 但是整個總括來看 其實也不過就是三種 一種就是自己寫 叫自書遺囑 第二個就是由別人寫 自己來認證 就叫代筆遺囑 或是公證遺囑 第三種就是自己口述的 然後用錄音帶錄起來 用錄音帶錄起來 好 這是有關於遺囑的 一些規定呢 那麼當然遺囑還 其它有一些細節啦 但是呢 這個都還無妨 都沒有什麼 我們如果去看一下法條呢 都應該能夠了解的 好 我們有關遺囑呢 就講到這邊 好 我們下一堂課開始呢 我們要進入另外一個主題 就是信託 信託 那麼有關於任何的 一個問題呢 那我們還是呢 以後呢 有因緣呢 再做詳細的討論 時間的關係啊 我們也就不能在這邊多說了 那謝謝各位呢 這個祝福大家 身心平安 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