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9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 第九集 各位法師 各位大德 同學 大家好 今天呢 第九堂課 我們要進入 民事法律關係的 另外一個主題 就是第八個主題 繼承 那麼要講繼承之前啊 我們要先說這個婚姻關係 因為有婚姻關係 才會產生繼承的問題 所以婚姻關係呢 其實在民事的法律關係裡面 它是一個蠻基礎的一種關係 就透過法定 透過法定的儀式 法定的一個程序 讓兩個沒有血緣的人 透過這個法定的儀式之後 產生一種法律關係 那麼有了這種法律關係之後 彼此之間的這個金錢 或是這個財產 權利 某些財產或是權利呢 那就會跟著產生了一些連繫 也就是說透過這個法律關係 這種婚姻關係呢 原來沒有血緣的兩個人 可能就是彼此之間 會有一些財產 跟權利的關係存在 那麼再透過婚生子女 那就會產生 以後會產生所謂繼承的問題 好 所以在講繼承之前呢 先跟各位說明婚姻關係 那麼事實上這個 在講這堂課之前啊 也是一直在考慮說 一個出家眾啊 跟各位報告這個婚姻關係啊 真的不曉得 要從什麼樣的一個心情啊 去說明 因為這個部份本身呢 就不是我一直很去注意的 或是說很去這個 去深入研究的一個關係裡面 尤其出家了 近二十年來 這個對於法律問題呢 其實已經有一些實務上啊 已經幾乎都脫節了 好 但是為了讓每一個 我們看這個節目的 不管是師父們 或是居士們 對於這個法律問題 有一個基礎的認知 一個常識啊 還是必需說明 為什麼必需說明呢 因為我們每一個人 都是子女 那麼也有些人是身為父母 那麼我們每一個人 也是親戚 就對別人來講 也是他的親戚 那既然有這樣子的 一個身分上的關係 不論出家或在家 不論有修行或是非佛教徒 這種身分上的關係 並不會消失 既然不會消失 那麼一但 有任何的法律問題產生的時候 我們也必需去處理去面對 比方講 如果有出家眾呢 這個父母親往生 留下遺產 那你就有繼承的問題 如果你是呢 先有婚姻之後呢 中年之後 婚姻關係結束才出家的 那麼你也有子女 那麼有子女的時候 你的財產 對子女來講 他也有繼承的權利 那麼因此 如果我們對於繼承的 這個法律關係 不了解的時候 你還是會有一些糾葛的存在 所以我們 我還是決定說 在這樣一個民事的問題裡面 除了我們之前講的 契約 借貸保證等等-的問題之外呢 這個婚姻繼承篇啊 還是要說明的 那麼這個要說明繼承之前 我們先談一下婚姻 那麼婚姻有分訂婚跟結婚 訂婚跟結婚 那我們舉個例子來講哦 比方說這個 有一個男眾叫明遠 他跟曉麗認識兩年 認識兩年之後 他決定先訂婚 一般我們的中國人的習慣 也是這樣 先訂婚 然後再結婚 所以他們兩個人 打算先訂婚之後 年底再結婚 但是呢 訂婚後不久呢 這個明遠啊 就認識另外一個女孩子 叫做嘉惠 那麼他們兩 他相處之後呢 可能會發現說 這個嘉惠個性上 或是人生觀上面呢 都跟自己比較相近 比較適合 所以他就跟他的未婚妻曉麗 就提出說 啊 既然感情上已經變質 那麼就要解除婚約 那麼曉麗當然很傷心啦 很傷心的時候 她也想要挽回他未婚夫的心 但是這個男主角 這個明遠啊 心意已經決定了 他發現他的心思 已經在這個嘉惠身上 而不在曉麗身上 所以他就希望啊 這個曉麗可以跟他好聚好散 那麼當然之間 彼此就有一些爭執 這個時候呢 男方呢 這個明遠就說 這個訂婚啊 是沒有強制效力的啦 所以他一定要解除 那這時候曉麗呢 她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如果就這樣子的一個訂婚的 婚約關係的解除上面 是不是男方說 要解除就可以解除 如果解除之後呢 有什麼的法律上 有什麼樣的一個規定啊 可以保護女方 那麼這裡這個CASE的 這個案例的一個問題 就是在於 訂婚的條件是什麼 那麼可不可以解除婚約 那麼第二個 訂婚之後 我們一般人在訂婚都有聘金 這個聘金呢 聘金可不可以要求退回 聘金算不算贈與 可不可以要求退回 那其實在實務上是這樣 有時候一般人 都是講好聚好散 一但解除婚約啊 聘金大概都會退還 那麼我們還是就法律上的規定 來看看要如何 那麼我們先講 一個人要結婚啊 其實是雙方的自由意識 自由意識 是自己來決定的 不是別人可以代替 所以咱古早時代 有父母喔 替子女說 你就嫁給什麼人 你就跟什麼人結婚 這種由父母來決定婚約的 事實上是沒有效力的 沒有效力 一定要本人啊 本人同意說 我跟什麼人有感情 我要跟什麼人結婚 若不是本人決定的話 父母替他決定的 還是阿公替他決定的 還是說阿舅替他決定的 都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都不可以啊 不能說不可以 就是說你可以主張無效 就是說當事人可以主張無效 那麼這個婚約啊 其實有年齡的限制 你太小的小孩 那個他說出來的話 是不算的 所以幾歲可以訂婚呢 就是男方要滿十七歲 女方要滿十五歲 這是年齡的限制 那也就是說 男生若十七歲以上 女生若十五歲以上 他們自己就能夠說 他們要訂婚 但是這個法律條文後面 又有一個規定就是說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就是說 什麼叫做未成年呢 成年是以二十歲來算 所以雖然是男方十七歲 女方十五歲以上 就可以訂婚 但是在十七 十五歲 到二十歲之間 這個未成年的時間呢 要應該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那麼二十歲以上 不管男女眾 二十歲以上 他們要訂婚就自己決定 不需要父母親的同意 這是在講訂婚的年齡 那麼效力呢 也就是說先訂婚後結婚 這是民間的習慣 並沒有規定 一定要有這種順序 也就是說 你沒有訂婚 直接結婚也是可以 你直接結婚了 但是也就是說 你也可以不訂婚就對了 那麼民間上 有所謂的冥婚 冥婚啊 就是其中可能有一個人往生了 本來他們兩個男女朋友 其中一個往生了 另外一個就說 不然他就跟這個往生的人 來結婚 叫做冥婚 那冥婚呢 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那只是我們民間的一種習慣 那麼因此呢 我們從剛剛的一個說明 也可以知道哦 因為不是要先訂婚 才可以結婚 所以訂婚的法律效力 不是很強 為什麼訂婚的法律效力 不是很強呢 因為訂婚啊 只是一個約定而已啊 所以它不會影響 很多人的法律關係 也就是說你只是訂婚 在法律的身份關係上面 並沒有開始改變 還沒有開始改變 所以在一些身份關係上面 法律關係上 影響不是很大 所以因此呢 訂婚呢 它的一個要件就會比較簡單 它的要件怎麼簡單呢 它不一定要有一定的儀式 像結婚要有公開的儀式 兩個人以上的證人 那麼訂婚呢 就不需要 它不一定要有儀式 也不一定要有證書 也不一定要有交換戒指 不一定要換這個戒指 還是說這個信物 都不一定要有這些動作 它只要怎麼樣呢 他只要說 你年齡有達到法定的年齡 身心正常 身心正常 就是說他的意思呢 他自己能夠表達他自己的意思 他身心正常 那麼口頭約定就可以了 口頭約定就是大家講好 這樣就可以了 這就是訂婚 那麼這咱叫做不要式的行為 什麼叫做不要式呢 它沒有一些必要的一個形式 沒有一些必要的形式 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口頭約定 那麼這個訂婚呢 就有效力 就可以成立 好 所以我們剛也提到說啊 這個十七歲 男生十七歲 女生十五歲以上可以訂婚 那如果二十歲以下的話 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那既然是法定代理人同意 但是他也不能強迫訂婚 那麼即使有效的婚約 也不能強迫履行 注意這個觀念 就是說這個訂婚 已經照這個禮俗啊 照這個條件來做 已經有效力 有這個效力的訂婚呢 也不一定能夠強迫呢 強迫對方一定要跟他結婚 也就是說你訂婚之後 沒有那種強迫性說 一定要履行婚約 就是說一定要結婚 所以因為訂婚 不是結婚前的必要條件 它不會有身份上的改變 那麼這個是 整個訂婚的有關規定 就在民法的九百七十二條 到九百七十五條 這三條裡面就有提到 訂婚的一個要件 還有它的儀式 還有它的效力 那麼現在剛剛那個案例裡面 提到的是解除婚約 那個明遠啊 這個男主角想要解除婚約 他另外認識了女孩子 那麼他認識這個女孩子之後 就對他的這個之前的未婚妻啊 說要提出這個婚約無強制力 這樣的一個說法 所以在民法的 九百七十六條裡面 九百七十六條裡面 有提出說 可以解除婚約啊 有幾種情況 也就是說 什麼樣的情況 是可以解除婚約的呢 它有很多的狀況 有九種狀況 第一個狀況就是 婚約訂定後又跟其他的人 訂定婚約或結婚的 那這個時候呢 你如果發現這個未婚夫 或未婚妻呢 訂婚之後又跟別人訂婚 那麼你就可以提出來 撤銷婚約 撤銷婚約 第二個呢就是 故意違背結婚期約 這個就是說啊 一般人訂婚之後大概就會說 啊 大概幾年 一年啊半年之後就要婚結 那麼這個就是約婚期約 之前有約定的一個期間 那結果呢 其中一方呢 一直故意拖延 時間到了說 啊 還沒有準備好 工作太忙 再延期 第一次延期半年 再第二次又延期半年 第三次又延期 那這樣子故意的延期 結婚的一種期約的時候呢 那麼也可以提出啊 對方也提出撤銷這個 解除這個婚約 第三個就是生死不明 已經滿一年以上 生死不明就是其中一方呢 可能到外地去工作 或是參加什麼活動 或是發生什麼事情 那麼一年以上呢 都不知道他的下落 都不知道是生還是死 那這樣不能用這樣的 一個訂婚的婚約啊 束縛到另外一方 所以另外一方呢 可以提出解除婚約 那麼第四個呢 就是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為了另一方的幸福啊 也可以另一方 也可以提出解除婚約 但是這個有時候啊 也會有一些這個 良心道德上的一個掙扎 是不是要在這個時候 就棄他於不顧 但是呢 這個法律講求的是 能夠維護雙方的 一個公平與福祇啊 所以才有這樣子的一個條款 但是這不是硬性規定 說當然也可以有些人啊 有情有義啊 並不會因為對方 有重大不治之症啊 可能有得癌症啊 再一年二年就會往生啊 癒後不是很好啊 可是他也不見得會 跟他的男女朋友或女朋友 解除這個婚約 第五個是有花柳病 或其他惡疾 那麼這樣的一個疾病 因為會傳染 會傳染 甚至有的會遺傳的話呢 那麼就可以解除婚約 第六個 婚約訂定後 成為殘廢者 那麼這個也就是說 這樣子的一個情況 也就是說 另外一方覺得 對方已經成為殘廢了 在生活上 或是這個現實上 情感上 都有所顧慮的時候 他也可以解除婚約。 第七個 就是婚約訂定後 與人通姦者 那麼這個也就是 在情感上已經出軌 而且在法律上 也會有一些刑責的時候呢 也可以提出解除婚約 第八個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如果有受徒刑之宣告 那意思也就是說 他有犯罪行為確定 犯罪行為確定被宣判 應該受有期徒刑的一個處罰 那這個時候呢 另外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婚約 第九個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這一款呢 就是比較開放性的 就是說其他一些重要的事項 一些原因 那可以跟對方提出 這個婚約的解除 那麼是不是解除 提出婚約解除之後 是不是就沒有事情了呢 那麼我們平常也有說 啊 咱訂婚都有聘金啊 那麼這個聘金啦 贈禮啦 贈送禮物啦 這些贈與的這些東西呢 是不是可以要求還回呢 這個就有關於九百七十七條 賠償的問題 也就是說 如果依剛剛講的九種狀況 依九百七十六條的九種情況 解除婚約的話 沒有過失的一方 可以向有過失的一方 提出賠償 那是說要有過失的 有過失責任的人啊 他就必需要付賠償責任 那無過失的這一方 可以提出來 當然你不提出要求他賠償 也沒有關係 那麼即使是非財產上之損害 也可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那什麼意思叫做 非財產上的損害 也就是精神上的損害 也許呢 以這個案例來講 明遠跟曉麗訂婚了 結果明遠又另外去交女朋友了 那麼曉麗受到的打擊很大 那麼這個打擊很大 讓她的生活都失序 沒辦法專心工作 甚至失去了工作 那麼這個非財產上的損害呢 也可以請求賠償 但是這個請求權 是不可以讓與跟繼承的 不能說這個 由別人來幫他請求 必須要當事人請求 那麼這是一種情況 就是有九百七十六條的 這九種狀況 而產生的 提出解除婚約的話 那麼無過失的一方 可以請求有過失的一方賠償 那麼如果不是九百七十六條 這九種狀況而違反婚約者 可能就沒有任何原因 他就是不想結婚了 那麼這個時候 對另外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害 應負賠償的責任 這個也就是說 不論有沒有過失 也許他是無過失的 可是他就是不想結婚了 那麼他也要賠償另外一方 另外一方可以請求他賠償 不管是財產上 或非財產上的這個損害呢 都可以要求賠償 所以就是說 沒有任何的理由的話呢 你解除婚約啊 那可以啊 無過失的一方呢 不管你有沒有過失 另外一方就是可以請求賠償 好 那麼這個是有關於賠償的問題 但是剛才有提到聘金呢 聘金啊 是贈與 贈與 因為訂婚啊 而給聘金的 贈與聘金的 婚約無效 或是婚約解除 或是撤銷的時候 當事人之一方 可以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意思就是說 你可以請他把聘金還給你 或是你有送他東西 因為男方給女方聘金 女方可能就送男方 什麼樣的東西 比如一輛車子 或是一棟房子 那麼這時候 因為這個婚約解除啊 或是撤銷 那麼這個時候 就可以請對方還給你 這是在法律上有規定 你不能說你已經贈與給我了 就是適用贈與的規定 你不能跟我要回去 不是這樣子 因為只要是屬於 因為訂婚而給的贈與 因為訂婚而給的贈與 因為訂婚而有的這些 贈與的行為 那麼可因為這個婚約解除之後 可以請求返還 這在九百七十九條之一 所規定的 比較新增的一個條文 但是這個請求權啊 只有二年 你的二年內啊 你不要求對方返還的話呢 你就不能再繼續跟他說 把我的聘金還給我 所以大家要注意時效的問題 時效的問題 因為有時候 我們剛開始都是因為 啊 這個人情啊 不好意思啦 不要撕破臉啊 可是等到久了之後呢 越看對方越不順眼 就想要把它要回來的時候 才發現呢 時效已經過了 所以要注意這個時效是二年內 再來這個請求權怎麼行使呢 如果你真的很想要請他 還你的聘金 他又不願意的時候 怎麼辨呢 因為有些人這個聘金給得很大 數字很大 或是這個贈與的財產啊 不動產啊 這個價值很高 那麼你跟對方要求 返還的時候 對方不還 那這個時候 你可以怎麼樣處理 那麼有幾個方式 第一個就是你用存證信函 或法院公證處認證函 向對方發函請求 然後再來協調 這個也就是說 最好啊 好像這數量 這個價值高的啊 這樣的一個贈與啊 最好用書面要求他返還 那這個時候 存證信函或是這個認證函呢 法院公證處的認證函 你就寄給他 寄給他之後呢 這個他收到了 然後再來協商 你要怎麼還 一次還清啊 或是什麼 分期攤還都可以 那麼第二個呢 如果說啊 這個談不攏怎麼辦呢?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 那也就是說 你住在哪裡 就向那個地區的 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跟他申請調解 那麼調解之後啊 會做成調解書 調解書可以拿去法院核定 那就是有法律上的效力 那麼如果不向這個調解委員會 調解的話呢 可以向法院 管轄的地方法院 申請法院來調解 因為有些人不相信調解委員會 認為那都是 會比較偏向於某一方啦 那都他們的親戚 他們的朋友啦 所以他不願意 申請這個調解委員會 那麼可以直接跟法院申請 由法院來調解 那麼法院調解之後 會作成調解筆錄 作成調解筆錄 這就符合法律上的效力 那如果再不行呢 就直接向管轄的地方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那就很不好 這個為了聘金啊 贈與的財物呢 提起民事訴訟 曠日費時啊 又浪費這個國家的資源 那但是有些人是因為 他的這個贈與啊 金額很大 另外一方呢 又故意不還 故意不還錢的時候 那這個不得已的時候 那你還是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 還是要提起民事訴訟 這是請求權啊 就是請求對方 返還贈與的這個請求權的行使 有這四種 有存證信函 或是法院認證函 第二個就是調解委員會 去申請調解 第三個就是跟法院申請 法院來調解 第四個就是 走到民事訴訟的地步了 好 這是有關訂婚的一些相關規定 那麼訂婚之後呢 在這個婚約的期限之內呢 就會有結婚 那結婚之後呢 才會有法律上的效力 那麼什麼 結婚要有什麼樣的條件呢 那麼結婚 是不是也有年齡上的限制呢 是幾歲以上才可以結婚 這個呢 在法律上 還是有規定的 記得呢 今年啊 今年年初某個立法委員 他的兒子要娶媳婦 哇 這個席開一千多桌 那但是呢 會變成那麼大的新聞 不是只有 不是因為他是立法委員 還有就是他的孩子啊 男方只有十六歲 女方只有十四歲 那一直有人在問啊 十六歲十四歲可以結婚嗎 那我們剛有提過了啊 訂婚要滿十七歲 女方滿十五歲 十七 十五歲才能訂婚 那麼如果以這個案 這個實際上啊 年初發生的這件事情來看 這個男女主角啊 根本連訂婚的法定年齡 都還不到 那麼呢 他就要舉行結婚了 那麼這個婚姻是不是有效呢 所以我們就要了解 結婚要幾歲才可以結婚 依法律上的規定 就是男方要滿十八歲 女方要滿十六歲才可以結婚 那麼這個年齡的限制就訂婚 比訂婚大一歲 訂婚是十七 十五 那麼結婚就是十八 十六 男方都比女方要大兩歲啦哦 那麼這十八歲十六歲之後呢 才可以結婚 而且是很自主性的可以結婚 那意思也就是說 男方十八歲以下 女方十六歲以下 不滿十八歲 不滿十六歲 那麼必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所以年初的這個席開一千多桌 立法委員他的兒子娶媳婦啊 因為他父母親同意 男女雙方父母親都同意 所以這個婚姻啊 還是有效的 所以這在民法九百八十條 九百八十一條 有這樣的規定 那麼結婚呢 就要比訂婚更嚴格 所以結婚 必需要有公開的儀式 跟兩個人以上的證人 那麼有公開的儀式 或兩個人 以及哦 不是或 以及兩個人以上的 一個證人的時候 這個婚姻就有效力 那麼有的人 他就沒有這樣做 但是呢 他直接呢 就去戶政事務所 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 就做結婚的登記 那麼一旦 你以法律的一個規定 去做結婚登記的時候 就推定他已經結婚了 這在九百八十二條裡面 的一個規定 那麼因此我們會知道說 結婚是要有要式行為 它一定要有一定的程序 那什麼是公開的儀式呢 就是在公開的場所 在一個公開的場所 特定的儀式 讓一般不特定人 都可以看見 就是說不是你的親友啊 那因為你是在公開的場所啊 那雖然有一些啊 不特定的人 他隨時都可以看見你們 在這裡舉行結婚的儀式 那麼這個什麼 婚姻產生效力 公開儀式 有兩個人以上的證人 那這個就稱為儀式婚 儀式婚的一個制度 那這個效力一旦產生的時候呢 彼此就有法律上的關係 因為夫跟妻之間啊 這個法律關係就有很多 比方他就成為配偶 配偶呢 在法律上是有繼承權的 有繼承權的 因此它會比訂婚的這個 要求更高 要有公開的儀式 有兩個人以上的證人 好 這個是有關結婚的相關規定 那麼但是呢 在結婚有一些很特殊的規定 什麼特殊的規定呢 我們舉個例子 比方說 這個男方呢 阿明呢 他今年四十五歲 那麼可是他呢 娶了比他小二十歲的妻子 他的太太才二十五歲 結果二十五歲的這個妻子呢 因為生產的時候 難產死亡 難產死亡了呢 後來呢 這個阿明呢 因為就很傷心呢 那因為他又跟他的岳母 住在一起啊 那就日久就生情 岳母呢 也才四十幾歲 將近五十歲 那麼因是年齡也比較接近 日久生情 那麼請問 這樣子可不可以結婚 可不可以結婚 那麼這個就牽扯到什麼呢 這個就是有關係到 結婚的限制 結婚上有什麼的限制呢 就是近親結婚 近親是不可以結婚的 那為什麼近親不可以結婚呢 因為婚姻關係 是建立一個新的身份關係 新的身份關係之後 接下去才有其他的法律關係 那麼這個身份關係 如果因為其中一方 配偶死亡之後 又跟他的近親產生婚姻 那麼這個身份關係就很難建立 會產生混淆 產生混淆之後 對於下一代來講 會有很大的困惑 甚至一些麻煩在 那我們舉這個例子來看的話 就是說 近親結婚的限制有三種 三種情況就稱為近親結婚 什麼樣呢 一個就是直系血親跟直系姻親 第二個呢 就是直系血親 及旁系姻親的輩份不相同者 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 不在此限 第三個 旁系血親之輩份相同 而在八親等之內者 但六親等 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 不在此限 好 我剛剛念的這三個 這個條文規定 是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的近親不可結婚 那這個條文要理解啊 比較麻煩 就是我們必需要了解 什麼樣子什麼叫做親等 什麼是直系 什麼是旁系 什麼是血親 什麼是姻親 因此呢 就必須先跟各位用一個圖表 來說明親等的關係 好 我們以下呢 就先看這個圖表 好 這個圖表裡面呢 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哦 就是中間有一個父跟母 那這個父跟母結婚之後呢 他生了三個孩子 就是哥哥 弟弟跟妹妹 那麼我們以哥哥為主 以這個兄 我們框起來這個兄字 這個兄呢 哥哥呢 作一個主要的主角 來說明他的法律關係 那麼如果這個哥哥呢 跟嫂嫂結婚之後 生了兒子跟女兒 兒子媳婦生了孫子孫女 女兒女婿呢 生下外孫跟外孫女 好 所以這個外孫跟外孫女 是針對這個哥哥啊 這個兄嫂來說的啊 那麼我們所謂的親等 就是這樣子 直系血親呢 就是從己身所出 跟己身所從出 己身所從出就是哥哥呢 從哪裡生出來呢 從父母生出來 所以呢 這個哥哥呢 是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往下的嘛 那父母是這個兄弟的什麼 直系血親尊親屬 那麼直系血親尊親屬呢 他有幾個親等 比如說 比方說這個哥哥 往上一親等就是父母 再往上親等就是祖父母 或是外祖父母 所以如果以這個哥哥為立場 來說明的話 他的祖父母跟他來說 就是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親等 好 那麼這個哥哥跟他的孫子 他兒子又結婚之後 又生下孫子孫女 那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親等 那這是直系的 這很清楚的 那麼直系姻親呢 那也就是說 比方說這個哥哥的兒子 娶了媳婦 那媳婦就是這個哥哥的 直系姻親卑親屬 是因為他兒子結婚了嘛 這個媳婦對他來講是姻親 所以女婿對這個哥哥 或是嫂嫂來講 也是姻親 這個是要了解 所謂姻親是透過結婚關係 而存在的一個親屬關係 那個血親呢 就是因為生 父母生子女 以這個出生呢 做為這個親屬關係 這叫血親 有血緣關係的 那麼這個是親等的計算 那如果是旁系呢 旁系呢 因為由上往上算的話 叫直系的尊親屬 往下算叫卑親屬 那如果是兩旁邊的 我們就稱為旁系血親 旁系血親或是旁系姻親 怎麼說明呢 如果這個哥哥呢 跟他的弟弟 哥哥跟弟弟來看的話 他們算是旁系的血親 旁系的血親 那這個親等怎麼算呢 你不能說他們兩個的 都是同輩份 所以是一親等 不是的 要算到同一個血緣 所以在民法上有規定 這個親等的計算 尤其這個要算到 兩者同一血緣之後 再往下推 那麼這個就是親等的計算 所以兄弟兩人的親等來看 他就是什麼 他要算到 他們兩個同一個血緣就是父母 所以兄 哥哥呢 就往上算一親等 再從父母往下到弟弟這邊來看 就是二親等 所以兄跟弟之間呢 是什麼 旁系血親二親等 哥哥跟弟弟 或是這個哥哥跟妹妹 是旁系血親二親等 所以他要算到父母是一親等 再從父母到弟弟這邊 又是一親等 所以是兩親等 那麼如果是 好 這個兄弟呢 這個哥哥跟他的舅舅 媽媽的兄弟叫舅舅 來看呢 這個哥哥跟舅舅 是什麼關係呢 那是旁系血親啊 是有血緣關係的 但是他的親等的計算 要計算從外祖父為頂點 以外祖父外祖母為頂點 所以這個哥哥 往上算到父母這一代 一親等 父母這一代再往上算到 外祖父母這一代 兩親等 外祖父母這一代 再往下算到舅舅 三親等 所以舅舅跟這個哥哥兩個人啊 是旁系血親三親等 就是這個親等的算法 尤其是旁系的話 要往上算到同一血緣 同一個血緣的時候 才可以再往下算 所以這樣我們就會計算 這樣的親等 為什麼要計算這樣的親等呢 婚姻跟繼承上面啊 都有這個親等的限制 所以我們現在在看這個圖表 我們可以舉個例子 大家自己算算看說 那這個親等怎麼算 比方說以這個哥哥為例 我們中間框起來 這個兄呢 就是哥哥為例 他跟他的堂姪女是幾親等 旁邊這個堂姪女呢 就是這個叔父嬸嬸所生的 堂哥跟堂姊 堂哥再生下堂姪子跟堂姪女 那麼以這個兄 這個哥哥來說呢 他的堂姪女 他跟堂姪女是幾親等關係呢 他是血親不是姻親 那既然是血親的話呢 往上算到父母一代 一親等 父母到祖父母再加一個一親等 二親等 祖父母往下到叔叔這邊 三親等 叔叔到堂哥四親等 堂哥到堂姪女五親等 所以這個哥哥跟堂姪女之間呢 是旁系血親五親等 所以這個是親等的算法 那如果是姻親呢 姻親的話 就是比方說 配偶 配偶的這個算法 配偶的親等的算法 就跟他的配偶一樣 比方這哥哥 這個嫂嫂的親等算法 就跟哥哥一樣 所以嫂嫂跟這個妹妹 是旁系姻親二親等 他們是因為婚姻關係 而有的親屬關係 所以是姻親 那麼這個姻親 嫂嫂的親等關係就跟哥哥一樣 所以哥哥跟妹妹是血親二親等 所以妹妹跟嫂嫂 就是姻親二親等 所以這個是親等的一個算法 那這個親等的算法的時候呢 我們要注意 剛剛提的 近親不得結婚 近親不得結婚 一個是直系血親 跟直系姻親 所以我們看圖表 直系血親跟直系姻親 就是這個哥哥 跟直系血親就是什麼呢 父母親或是他的兒子女兒 或是他的孫子孫女 外祖父外祖母 祖父祖母 這叫直系血親 這是絕對不能結婚的 那麼直系姻親是什麼呢 比方說 這個父親跟他的媳婦 這個父親 他不是生了這個弟弟 哥哥跟妹妹嗎 那麼父親跟這個媳婦呢 就是直系姻親 因為是他的兒子的媳婦嘛 那這個時候呢 公公不能跟媳婦結婚 反過頭來 丈母娘不能跟女婿結婚 這是直系姻親 不得結婚的一個規定 那這種姻親關係啊 這種限制姻親結婚的限制 在姻親關係消滅後 還是存在的 還是有效的 什麼意思呢 也許有人會說 這個父親 要喜歡上他的兒子的媳婦 這個弟弟的媳婦呢 那麼喜歡上這個弟弟的媳婦 就是他的兒媳婦啦 就叫直系姻親卑親屬 結果呢 他這個兒子 小兒子跟他的媳婦呢 兩個人就離婚了 那麼離婚之後呢 雖然他有離婚之後 公公呢 這個父親就說 反正我媳婦跟兒子離婚了 沒關係 我就可以跟她結婚 她已經不再是我的媳婦了 那麼其實很對不起 這樣子是不行的 為什麼不行呢 因為如果他們已經 有生下了兩個小孩 就是這邊寫的 姪子跟姪女的時候 那麼這個身份關係 就會產生錯亂 也就是說 當這個公公跟媳婦結婚的時候 請問這個媳婦 所生的兒子跟女兒 要叫他原來叫阿公的人 要叫爸爸 那不是一個很錯亂的事情嗎 所以這種近親不得結婚 尤其是直系姻親 不得結婚的規定 在婚姻關係結束之後 還是適用的 也就是說即使婚姻關係結束 還是不可以結婚的 這是要注意的 因為整個在倫理關係上 倫理關係上會產生錯亂 因此 我們看這個近親結婚的限制 除了一個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之外 那麼這個旁系血親 跟旁系姻親 輩份不相同者 也不能夠結婚 本來就輩份不相同 就是同一個親等 同一個輩份的 那麼輩份不相同的 這個旁系的血親跟姻親 也不應該要結婚的 比方說 這個哥哥跟他弟弟的媳婦 這是旁系的姻親 那麼他的輩份是相同的 那是不可以結婚的 或是呢 這個哥哥跟他的表姊 跟表姊 哥哥跟表姊是什麼呢 他是旁系的血親 因為他是母親 往上溯源到母親一親等 到外祖父母的二親等 到阿姨三親等 到阿姨的所生的表姊四親等 他是旁系血親四親等 那這個四親等呢 還是不能結婚的 因為他是同一個輩份 但是在八親等之外 血親在八親等之外 或是姻親在五親等之外 就可以 所以表兄弟姊是四親等 還是不行的 你要到八親等之外的才可以 那麼姻親啊 譬如說表兄弟跟表這個 哥哥跟他的表嫂 那這個是姻親啊 哥哥跟他的表嫂 那這個是姻親啊 哥哥跟他的表嫂 是姻親的話呢 其實這個也要在五親等之外 才可以 所以要注意這個親等的限制 好 那麼旁系血親輩份相同 但是在八親等之內者 六親等及八親等的兄弟 表兄弟姊妹 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 我們剛剛舉是表兄弟表姊妹 但是法律上又規定說 六親等跟八親等之表兄弟姐妹 也就是可以結婚 那麼為什麼沒有堂兄弟姐妹呢 因為父系社會 中國人是父系社會 所以他只有對於 這個堂兄弟姐妹之間的結婚呢 會比較嚴格規定 所以是不行的 所以如果這個哥哥 跟他的堂姊啊 是不能夠結婚的 但是如果跟他的表兄弟姐妹 如果是在這個 六親等跟八親等的話呢 就可以 這是因為中國人對於這個 認為堂兄弟姐妹的血緣 比較是直接 是以父親 以父系社會來看 但是 如果我們從血親的關係來看 其實表兄弟姐妹 跟堂兄弟姐妹的意思是一樣的 因為男女平等嘛 那個血緣的關係 是各一半一半啊 所以堂兄弟姐妹 八親等 八親等之內不可以 那麼表兄弟姐妹 應該八親等之內也不可以 但是法律上有這種規定 可能是因為 這個中華民國的一個 中華民族的一種 父系社會的特性 好 這個是講到這個無效的婚姻 我們這個圖表看到這邊 應該是很清楚了 那麼這個血親的這個關係 了解之後 我們就了解這個無效的婚姻 近親結婚的限制 再來我們講到無效的婚姻 還有哪些呢 就是重婚 重婚或是同時結婚 這個呢 是無效的 那是哪一個無效呢 因為重婚跟同時結婚 都是兩個婚姻嘛 重婚是後婚無效 先結婚的有效 後婚無效 那麼同時結婚是兩個都無效 因為你沒辦法判斷 是哪一個為先 所以兩個都無效 這就九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那麼這個有關這個結婚的 一個限制啊 應該到這邊就可以理解了 所以大家要留意就是 第一個是年齡的限制 第二個是儀式 儀式呢 要有公開的儀式 跟兩個人以上的證人 第三個要注意 不要有這個無效的婚姻存在 怎麼樣的無效的婚姻呢 一個就是 沒有經過上面的-法律的規定的儀式 以及呢 近親的結婚 以及重婚跟同時婚 這都是無效的婚姻 那剛剛 我們再最後補充一點 就是剛有提到說 這個近親不得結婚 那如果這個尤其第一項的 直系血親跟直系姻親 結婚的限制 如果這個血親呢 是因為收養關係而建立的 就是說不是親生子女 父親 父母親收養了一個兒子 那這個養子跟父母親的關係 還是屬於直系血親 那直系血親 或他結婚了之後 這兒子結婚娶了一個媳婦 那媳婦跟公公就是直系姻親 這個直系姻親不可以結婚 但是如果說有人說 收養關係已經終止了 他已經不再是他兒子了 不再是他的養子 那這個公公跟媳婦 可不可以結婚呢 還是不行的 也就是說收養關係終止之後 這個近親結婚的限制 仍然存在 就跟這個姻親一樣 直系姻親不得結婚 即使他的婚姻關係 姻親關係 消滅後 仍然是不得結婚的 這是要留意的 那麼因為這個是在 不論是在倫理上面 或是在法律關係上面 這樣子的一個婚姻狀況 都是不好的 這種近親結婚都是不好的 很容易在這個倫理關係上 產生一種錯謬 甚至呢 如果以血緣血統來說呢 近親結婚 也容易產生一些疾病 也就是說有一些血緣太近啊 那麼所生下的孩子啊 容易有一些先天上的一個問題 那麼 所以不論是從倫理關係上面 從這個健康上面 或從法律關係啊 財產財務身份關係上面來看 婚姻還是必須有所限制的 就是什麼樣的情況之下 可以結婚 什麼樣的親等呢 是不能結婚的 大家還是留意一下 好 那麼以上有關婚姻呢 我們就說明完畢了 那麼下一堂課開始 我們就要說明繼承 有結婚了 有法律關係之後 有血親血緣的關係之後 這個繼承如何來說明呢 我們就下一堂課再說 好 今天上到這邊 祝福各位 身心平安 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