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8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 第八集 各位法師 各位大德同學 大家好 我們今天第八堂課呢 繼續來了解有關合會的 一些相關規定 那麼上一堂課也說過 合會呢 我們這種民間標會的 這樣子的一個運作啊 由來已久 而且啊 是東方民族 東方國家才有的 那麼為什麼在民國八十九年啊 才開始增訂這個合會的 法律條文 之前沒有就是 我們這個中華民國的法律啊 是這個大陸法系 那麼大陸法系啊 那麼也就是歐美一帶 歐美 歐洲一帶的一個大陸法系的 一個類型 那麼也就是說中國的法律 其實還是啊 學習於西方國家的 一種訂立方式 或是一些觀念 那麼當然也有一些 屬於我們中國人 特有的一些法制的 理念在裡面 但是有關合會呢 因為西方國家沒有 不管是歐洲大陸 或是這個英美一帶啊 英美國家英美法系 他們也都沒有這個合會的 一個民間的一種經濟組織型態 所以呢 我們也沒有 早期也沒有訂立這樣子的規定 後來是因為啊 民間合會的一些糾紛越來越多 越來越多 才有增訂了這樣的一個條文 所以這個條文 是針對中國人的特性 中國人的這種經濟的互助的 一種特性啊 所訂的一些相關規定 所以它也是很值得 我們去學習的 而且是跟我們生活中 有息息相關的 那麼我們上一堂課有提到 這個會首 這個合會的類型 有個別型和團體型的 那麼其實最好是 參加團體式的合會 也就是會員之間 彼此是互相認識的 而且是共同聚會 那這個個別式的呢 就是以會首為主 會首跟會員這樣子的 一個單向的 縱向的連繫 沒有會員跟會員之間 彼此橫向的連繫 這個就叫個別式的會員合會 那如果我們參加團體式的合會 其實會對自己更有保障 那麼這個合會的一個會首 的一個資格限制 還有會單的寫法 保存方式呢 都已經說了 那麼今天繼續來看 標會的方法 那麼有會首找到會員了 那麼也寫了這個會單 那麼也記載了 這個標會的方式了 金額了 日期了 那接下去就實際上要標會了 那標會由會首主持 我們在七百零九條之四 之四的裡面也提到說有兩項 第一項就「標會由會首主持 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 其場所由會首決定 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第二項呢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 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 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那麼第一項規定就是說 會首其實他是 義務性的服務啦 那其實會首為什麼要做 這樣義務性的服務 因為會首有一個權利 什麼權利呢 就是會首邀集大家 組成合會之後 第一次的 第一會的合會金啊 還不用競標 那麼就是由會首先取得 這是他第一個權利 第二個就是他以後啊 他不用加利息 不用加付利息 給其他各期得標的會員 也就是說 他可以享受無息的優待 所以有些人為什麼-要擔任會首啊 就是他有這兩個優待 一個就是他第一次標的會 就是他得標 他可以先用這樣子的 一個周轉金 那麼第二個就是說 以後他變成死會之後 他各期繳付的那個會款 是不用加利息的 那麼這樣子的一個優惠呢 其實就必需要有一些責任 所以會首有一些責任 比方說 在剛剛之前講的會單的訂立 這個會單的記載 然後去發放 發給每一個會員影印本 這些都是會首要做的 然後呢 標會的日期到了 會首要找地方 他要先決定地方 然後呢 依大家在會單裡面定的日期 以及方法呢 都這個寫好 然後會首就通知 通知這個會員 哪一天你就到某某場所去 我們就要標會 那反正這個方法呢 都已經在會單上寫好 用什麼方式來標會 那麼如果說 會首不能夠出 主持這個標會的時候 病緣啦 或是其他重要的事情的因緣 他不能夠在定期 要開標會的這個日期呢 出席的時候 他可以指定某一個會員 來代理他擔任他會首的工作 那如果他沒有指定 或是他不想指定 那就由會員之間 彼此互推一個人 來主持 主持這樣子的一個標會的 一個工作 好 那這個就是一種補救的方式 補救的方式 讓這個合會啊 標會可以這個順利的進行 順利進行 再來 這個七百零九條之五啊 它就比較簡單 就是合會金的歸屬 大家標的合會金 每一個人都繳納會款之後 首期的合會金 就是會首取得 那麼其他各期就由 得標的會員取得 這個是容易理解的 好 七百零九條之六 標會的方法 標會的方法呢 相信其實很多人都比我還清楚 我還沒有參加過 自己參加過標會 從出家以前到現在哦 其實出家以前都沒有標過會 出家以後呢 當然更不會去標會 更不能去標會 那只是聽啊 聽來聽去這樣子 聽一些居士講 聽一些親人講 那麼也就是 我們可以知道說 標會大概有這個二個類型 所謂的內標跟外標 內標制跟外標制 那什麼是內標制呢 內標制的合會啊 就是說利息先扣 這個先把這個利息呢 先扣掉 所以是指每一個 每一會依每會應繳的會款 這個依競標的結果 依競標的結果 活會的話呢 就依每一期大家預定要繳 說好的那個會款呢 那個基本額 先扣除該期的利息 該期的利息 那麼為其該期應繳的會款 那死會的人呢 就是要按每一期應繳的 這個會款繳納 他不能把利息先扣掉 我們舉個例子來講 如果每一這個合會呢 大家定了金額是一萬元 那麼標到的人 他寫的是利息 他寫的數字 標會的時候 你寫的是利息 有人是標一千 有人標一千二 那由高的得標 大家都說好用這種方式 那麼得標 一千二得標的時候 那所謂內扣型的 就是說活會的人呢 你只要交多少呢 八千八 那死會的人呢 就要交什麼 一萬 依大家預定說好的會款來繳納 那麼 那你得標的人 從以後開始 你就是死會了 還沒有得標 還沒有拿過這個合會金的人呢 就是活會 這叫做內扣型的 那什麼叫做外標型的呢 就是利息外扣 剛剛講的是內標型 什麼叫做外標型 就是利息外扣 什麼叫利息外扣呢 就是第一會當然都是 這個會首 合會金會首拿去之後呢 會首就變成死會 那麼第二會開始 依競標的結果 死會須先加其之前 所標的會息 以及每期預定應繳的會款 為其應繳的總會款 那也就是說 死會的人 譬如說我們每一個 會員每一個人就是說好 一個月一萬元 那麼 這個外標型的 就是死會的人 他之前如果是寫一千二 那麼他以後每一期啊 都要繳一萬一千二 不管人家標多少 他就是要繳一萬一千二 以他自己之前所寫的 那個利息啊 做為他以後每一期 都要外加的利息 那麼活會的人呢 那活會的人就按照 每一期我們大家約定好 應該繳的一萬 就去繳了 他不用交 不用外加利息 因為他還沒有標過嘛 還沒有標過 那麼所以這個 這所謂的外標型的合會 就是依自己所寫的利息 以後呢 你標到之後 每一期就依你所寫的利息呢 外加上去 來繳這個會款 那內扣式 內標型的就是 標到的人 你寫多少利息 那麼其他活會的人 就先把它扣起來 那只要繳那個扣掉利息的會款 給得標的人 它差別在這個地方 差別在這個地方 那麼以前啊 因為不是 自己也不是對這方面呢 很專精的 常常在思考 到底哪一個 內標式的好 還是外標式的有利 請問一些個中高手 很多菩薩很厲害 很會標會仔 請問 這些老菩薩很會講啊 然後就講講講 她講到二分鐘之後 我就亂掉了 也就是說 我就發現說哦 事實上啊 對於這個合會啊 很清楚的人呢 腦子 腦袋一定很好 因為他一直要用腦 去計算這些數字 然後才知道呢 如何能夠不損害利益 甚至可以得到利益 而且透過這樣的合會的互助呢 可以周轉 甚至聽過有人以會養會 參加好幾個會 然後賺取其中的利息差額 哇 那個這個是我個人 最為佩服的 通常我的數字 只能記到三位數字 第四位之後就不記得了 所以 這個合會的一個 這個民間的資金的周轉啊 其實有些人是很專精的 能夠以會養會 賺取利息 這個是有關合會的型態 大概有這兩類 就是所謂的這個內標跟外標制 那麼標會的時候呢 當然就是 日期到了 每一個會員呢 就寫出他的這個出標的金額 每一個會員可以 每一期啊標會 每一個會員只能出標一次 那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那麼沒有人出標的時候 除非另外有約定 不然就是要以抽籤 來訂其得標人 不能說都沒有人得標 那這個是在七百零九條之六 所規定的標會的方法 它總共有三項 總共有三項 第一項規定的就是 以出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 這是明文規定 那除非啊 有另外有約定的 你們自己大家自己私底下 有約定的話 就依約定為主 沒有約定的呢 就是以最高金額 那金額相同 就是抽籤 那如果沒有人出標 也是抽籤 除非另外有約定 這是第二項 第三項就是 每一個會啊 僅限於得標一次 僅限於得標一次 好 再來 七百零九條之七啊 講到的就是會款的交付期限 跟交付方法 那麼在這裡面呢 總共也有三項 第一項跟第二項講的是 會首的義務 會首的義務 也就是說 會員應該在每一期 標會之後三天內繳付會款 所以會首大概都會去跟會員 收這個會款 那麼會首呢 在於這個期限內 就三天內 跟會員收會款的時候 得標會員就應該繳付 如果 哦 不 如果沒有得標的會員應該繳付 那沒有得標的會員 這個沒有繳付的話呢 那麼會首應該代墊 代為繳付 先墊錢啊 那會首去收錢 其實是幫得標的人收錢 之後 他收錢收到了 就要把這些錢 交給得標的會員 連同他自己要交的會款 都交給得標的會員 那麼如果沒有收取的 沒有收到的 他就要代為繳付 所以當會首有風險啊 會頭最怕的就是會腳跑走 不要繳錢 他就要自己繳了 他自己繳的時候 當然他可以請求 這一次你沒有繳 我幫你墊 那麼你就要還我 這個會員要還給會首 而且還要交付利息 可以請求利息 所以會首代為繳付的 這個會款呢 代其他的會員繳付的會款 他可以請求沒有付費的這些 沒有給付的會員呢 來附加利息 來償還給他 那麼在這七百零九條之七的 第二項 還有規定就是說 會首收取會款之後 他要負保管責任 所以他責任很大啊 什麼責任呢 你還沒有把這個錢 交給得標的會員的時候 要負什麼 保管責任 如果它喪失 毀損的話呢 都要付賠償 所以會頭不是這麼好做的 之前我們上一堂課講過 會首有權利嘛 另外 他可以去標第一會 而且他不用付利息 不用付利息 他就要替人收錢 收錢就要保管 若遺失了就要賠 所以這是會頭的責任 這是有關於七百零九條之七的 這個一些有關會款的 交付方式跟期間 再來呢 就是七百零九條之八 會首及這個會員 轉讓權利之限制 那這個就是很重要的一個條文 什麼重要的條文呢 就是「會首 非經會員全體之同意 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 移轉於他人」 就是說 會首的這樣的一個身分 他這樣的一個工作一個身分 除非大家同意了 不然他不能說 請別人來當會首 然後把他 或者說把他的權利 比方他得標 第一會由他標 或是他免付利息 那這樣的權利呢 轉交給別人 轉交給其他的會員 或是說 他的義務 比方說要召集開標會 合會 召集標會 標會之後要收會款 收會款之後要保管 保管到時間 全部收齊了 要交給這個得標人 這樣的義務 他不能夠移轉 除非大家有同意 大家有同意 那麼有一種情況呢 那如果萬一這個會首往生 怎麼辦呢 會首如果死亡的話 就由他的繼承人 概括承受他的權利義務 不會說會首死亡就倒會 大家要留意的一個地方 什麼叫概括承受呢 我們在繼承篇的時候 還會提到 概括承受就是 全部把他的權利義務呢 他的繼承人都要繼承 那麼因為什麼呢 合會是基於會首跟會員之間 彼此之間互相信任的關係 來組合的 那麼會首通常都是靈魂人物 所以呢 在這一個七○九之八條 裡面的第一項就說 如果說既然他是靈魂人物 而且是大家彼此互相信任 所以會首的權利義務啊 不能夠移轉給別人 除非大家同意 那麼他如果死亡之後呢 他這個權利義務 也不能自動消失啊 所以要由他的繼承人 來概括繼承 概括繼承 好 那麼大家要注意啦 若是會首往生去 那麼這會首的責任呢 就是什麼人呢 他的繼承人 他繼承他的財產 繼承人繼承他所有的 權利和義務 所以這是可以保障會員的 那麼如果說會首 可以不可以有兩個人以上呢 其實也有 會首如果有兩個人以上的話 他每一個會首對於會款 都要應該負責 負這個連帶清償責任 連帶清償責任 負這個連帶責任 所以這個是有關於 權利的一個限制 那麼七百零九條之八 第二項還有提到 會員 這有關會員的啦 剛剛講的是會首的權利義務 現在是會員的 「會員的非經會首 以及會員全體之同意 不得退會」 不可以半途就退出了 也不可以將自己的會份 轉讓給別人 我好像不想參加了 那請我的同事來幫我 就是我的同事 我這個會員的身份 就讓給他 就換他好了 不能夠這樣子 這是會員的權利義務 的這個資格限制 那麼這個為什麼會這樣說呢 就是說因為合會契約啊 是基於剛才提到說 彼此會首跟會員之間 彼此的信賴關係成立的 所以 你如果會員可以任意退會 其實會影響到其他會員的信心 而且會引發其他會員的懷疑 他懷疑想說 你為什麼要突然退會 你退出了 是不是因為我們這個合會 咱這個會啊 可能有風險 是不是有人要倒會啊 所以其實他就很容易 讓人家產生懷疑 有人信心不足 那麼一但信心不足的時候呢 就會有搶標的現象 每個月都繳會錢 像在存款同樣啊 像在存款 已經每個月繳了這麼多了 可能繳了三四個月 已經繳了三四萬元 那大家會想要搶標 趕快把這個錢拿回來 所以對於這個合會的運作 跟穩定性 還有整個經濟的一個 這個都會有一些影響 所以不容許啊 會員任意的退會 他的退出 或是他轉讓他的權利義務 給別人 那麼在這個是有關 七百零九條之八的一個規定 在這裡第一項的移轉 跟第二項的轉讓 都是指法律行為 以法律行為而移轉 轉讓權利義務 不是繼承 這不包括繼承 就是說如果死亡的話 當然這個權利義務 就由繼承人來繼承 那這邊講的移轉與轉讓 就不包括繼承在內 這個是七百零九條之八的規定 好 最後 有關合會的最後一條呢 就是七百零九條之九 就是倒會 有關倒會的情況 合會不能夠繼續進行的 一個處理 那麼合會會有什麼樣的情況 不能繼續進行呢 好 我們看七百零九條之九 的第一項 「會首破產、逃匿 或有其他事由 導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經得標的會員 應給付之各期會款 應於每屆標會期日 平均交付給未得標的會員 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這一項的條文很長哦 那麼意思也就是說 如果會首跑掉了 或是他破產了 那這個會啊 不能夠繼續進行的時候 已經得標的人 包括會首啦 已經所有得標的人 他應該啊 每一個月應該還是 每一期啊 他應該還是要把這個會款 拿出來 那拿出來之後 那未得標的會員就不要拿 那把已得標的要拿 未得標的不要拿 那已得標的拿出來的 這各期會款啊 要把平均分配 平均給那些沒有得標的會員 他就是說 已得標的 他的每一期 時間到了 比如說每個月的初五 是開標日 那麼如果這個會倒了 這個會首不見了 那已經得標的會員呢 他應該要在 這個每個月初五的時候 把這一期應該繳納的會款 依然要拿出來 然後呢 推選一個這個主持者啊 把這個會款 平均分配給那些沒有得標的人 讓那些沒有得標的人 因為他已經一直付出 沒有標過嘛 所以他的錢都 還沒有收回來嘛 平均分配給他們 但是這一條有說 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什麼叫做另外有約定的呢 也可以就是說 每一個人都付一期的會款 已經得標的人 大家都付一期就好了 但是他不要用平均分配的 不要大家分 這樣太少 大家抽籤 看這次什麼人得到 下一次看什麼人拿 就是未得標的 用抽籤來決定 這一期呢 由誰拿這一期會款 下一期由誰拿那一期會款 這也可以 因為法律上 是規定要平均分配 但是你可以決定說 咱不要平均來分 每個人拿一次 每個人拿一次 這樣還是可以拿得回來這樣子 那第二種的 還有另外一種約定 是什麼呢 就是說 我們不要再拖下去了 已經得標的人 那麼一次呢 就付清所有會款 例如說還剩三個月 已經標到的人 這三個月都拿出來 拿出來以後呢 要平均呢 分給還沒標到的人 就一次付清了 以後的會款 然後呢 平均分配給沒有得標的人 這也是一種約定 那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呢 就依這樣的約定 不需要依法律上的這樣的 一個規定 也就是說 如果沒有這兩種 譬如說沒有這樣的特別約定 那就依法律上來做的話呢 就是一次每一期每一期付 然後平均平均分配 給每一個沒有得標的人 好 那麼再來就是 會首有一些連帶責任 什麼樣的連帶責任呢 就是已得標的會員 「會首就已經 就已得標的會員 依前項規定 應給付之各期會款 付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 會得標的會員如果跑掉了 如果這個會 不是因為會首跑掉 而是會首破產了 或是有其他的事由 或重大理由 大家決定不要繼續下去了 那麼其中有一個 已得標的會員跑了 那麼會首就要付連帶責任 會首就必需要幫他償還 代替他來付他那一份的會款 所以會首 其實他的壓力也蠻大的 所以會首沒有這麼好當的 那麼再來就是說 如果會首 或是已經得標的會員 他依第一項規定 「平均交付給未得標會員之會款 延遲給付 其那麼他遲付之數額 已達兩期之總額時 未得標的會員 得請求其給付全部的會款」 就是照剛剛第一項的規定說 這個會已經不要再繼續了 已經要結束了 大家說好每一期每一期 已經標過的人 把錢按期拿出來 然後給沒有標過的人呢 大家分配 平均分配 那如果其中有一個人 他已經兩期沒有交了 那麼其他的人就可以要求說 又怕他以後又不交 說你乾脆一次就把剩下五期 通通拿出來 通通拿出來 那麼你以後 反正你不能按期繳 你就全部交付 那麼事實上啊 他已經兩期不繳了 你要叫他交全部五期啊 也是很困難的 也是很困難的 所以這個時候 我們之前有講說 為什麼要寫會單 為什麼要寫會單呢 就是說 第一個你找得到人 他有住址有電話 那當然他也可以跑掉啦 不住在那裡 那至少有這些文書上的證據 如果你要以訴訟的方式 來請求賠償 那麼還是有憑有據的 所以這個是有關於這個合會 不能繼續進行的時候 要留意的問題 那這些呢 這些事情呢 可以由沒有得標的會員呢 推選一個人或是兩個人以上 來共同來處理這些相關事情 可以說因為已經會首的信任 大家不信任會首了嘛 那麼這個可以請 這個沒有得標的 已經得標的他當然哦 他能閃就閃 沒有得標就會很急 因為他的錢還拿不回來 所以就由沒有得標的會員啊 推派代表 一個或幾個都可以 來共同來處理這件事情 這個是在這個 如果發生這個 合會不能繼續進行的時候 我們講的 俗稱倒會的時候 有關一個規定 就是七百零九條之九 七百零九條之七 之九 之九條 那麼另外呢 我們再總結一下 總結一下 尤其是在倒會的法律責任 跟預防之道 那倒會其實有分啊 是會員倒會還是會首 就是你會頭給人家倒會 還是會腳給人家倒會 那麼這兩種不同樣的狀況呢 其他的人要主張的權利 就不相同 所以我們要分開來講 第一種先說會員倒會 會員給人家倒會 他有什麼款的責任 民事或是刑事的責任 我們先講刑事責任 刑事的責任 就是可以告他詐欺啦 但是要告他詐欺呢 還要舉證說 這個會員呢 他是本身就惡質 他本身就意圖 自己不法之所有 剛開始他就有這種惡意 有這種的惡意存在 他就是想要藉著標會 藉參加會仔 就參加會仔以後呢 就標起來 標起來以後他就跑 以後的會錢 他就不付 你若能夠有這個證據 證明說他本身是怎樣 是惡意的 惡性的 那麼能夠告他詐欺 但是呢 這是很難舉證 很難舉證 因為詐欺那種惡意倒會啊 你除非要舉相關的證物 就是說 他之前有這樣子的一個記錄 或是事實上呢 以他的狀況不須要標會 那他但是他又很喜歡標會 他喜歡參加這樣子的一個合會 他到處參加合會 或是有其他 在其他的地方 有這樣不良的記錄 那麼你才能夠舉出說 哦 這個倒會的會員 是有意圖的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 或是他有惡性 不然的話呢 其實往往啊 會參加會仔的人 都是為什麼 周轉的問題 若是因為這個人的資金呢 他周轉啊 轉不過來 所以沒辦法再繼續繳這個會款 你就不能說 他是有詐欺的意思 周轉不靈呢 你不能認為他有犯罪的行為 或犯罪的動機 所以這就是一個 比較麻煩的地方 所以你要走刑事訴訟啊 就是比較有舉證的責任 因此啊 在實務上 在實務上 我們會有這樣的一個做法 就是為了避免會員啊 得標之後 標到合會金之後 他不要繼續 或是因故無法繼續繳納會金 那會首他就必需要 付連帶保證責任 那麼就是一個就是你找會首啦 會首要承擔這個連帶保證責任 或是呢 在剛開始就約定 大家約定說 得標的會員 你必需要提出其他會員 或是第三人 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 正式提供擔保 一直到這個會結束 也就是說得標的人 你要找保證人 或是你提供擔保 那麼找這個保證人 或是提供這個擔保的話呢 也就是說變成得標人 他必需要有這樣子的一個責任 有些人就會怕麻煩 就會是不願意 甚至啊 其他未得標的 也不好意思要求 那麼這個就會變成說 萬一這個會員 是素行不良的時候 那就會不好 不好找到他來償還 所以你如果可以請他 這個得標的人 找一個連帶保證人 或是這個提供擔保的話呢 會比較好一點 那麼這個情況呢 是一種刑事 在避免會員倒會的 一種刑事責任上的一個情形 那下面呢 就是民事 什麼樣的民事呢 民事有像什麼樣的責任 就是會首在會員 沒有繳納會金的期限內 繳納會金的話呢 會首應該代為給付 會款的得標的會員 那麼這時候會首可以請求 沒有交錢的這個得標的會員呢 請求他加付利息 這個之前 我們就已經有提到過 那麼這個時候呢 如果會首要求得標的會員 出借借據 借據 才給與得標的這個合會金 這個時候 會首跟這個得標者就已經 成立一個消費借貸契約 那麼會首就可以依據 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請求該會員償還借款 這個也就是預防之道啦 預防之道就是說 這個已經就把這個合會的性質 弄得更複雜 也就是說 為了怕這個會員跑掉 會員倒會 所以剛開始呢 這個會首呢 可以請這個得標者 得標者 我會首收到這個標 這個會款嘛 整個合會的總額 會首收到了 要交給得標者的時候 他可以請得標者 先寫一個契約 借貸契約 那就是說 他跟這個會 得標者之間 又成立了一個消費借貸 契約關係 那麼如果這個會員倒會的話 這個死會的會員倒會的話呢 以後呢 會首可以依這個契約來 請求他償還 請求他償還 這個就是先寫借據 然後那麼 這個消費借貸契約呢 它是可以讓與的 會首對於這個死會的會員 有這個契約在手上的時候 他可以把這個消費借貸契約 的債權就讓與給 其他活會的會員 那麼其他活會的會員 就可以跟這個已經得到標會的 這些死會的會員 請求償還這個借款 因為本身啊 因為 為什麼這樣說 因為合會本身 就是一種 其實是一種借貸關係 它就是事先有的人標會 就是因為想要借一筆錢 去跟銀行借 要再提供擔保 提供房子 土地抵押 有的人沒有房子 沒有土地 他又有需要用錢啊 他沒辦法向銀行來借 沒辦法向銀行來借 要不然就是要向私人來借 向地下錢莊來借 又是很危險的 所以呢 就是參加會仔 是一般想說比較安全 那麼所以它也是一種借貸關係 所以有的人 就會比較嚴謹一點的 你就可以說 好 我得標者 得標者會首可以要求得標的人呢 寫一張借據 我們講呢 其實消費借貸契約 就是你寫一張借據 寫一張借據以後呢 以後你若是每期都不繳 你標到了 下次繳一次二次 就跑掉不繳 那麼這借據就是一種的契約 契約你就能夠 會首就能夠向他怎樣 要求他說你要還 你不還用這個借據來告他 能夠查封他的財產 那麼這個借據呢 或者這個契約在會首手上 那其實是會首代替 其他活會會員的一個債權 所以這個借據可以移轉給 這個債權可以移轉 給其他活會會員 其他活會會員 所以其他活會會員 就可以直接就跟這個什麼 倒會的會員呢 去要求這個借款 要求償還他的這個借款 那如果說 會首啊 他已經寫了得標的會員啊 已經有寫了借據 最後他倒會 他怠忽職守 不去要求他清償 那其他的活會會員 就可以代位行使之 沒有經過他的同意沒關係 因為他能夠 因為借據都在 直接去向倒會的會員 來請求賠償 好 這個是一種方式 就是說在民事責任上面 就是說 怕會員去倒會 那麼在民事上 你若是希望 怕說以後沒這個無憑無據 找不到人 那就先寫 得標的人先寫這個借據 萬一 他如果沒事就好 沒事情就好 這個借據就能撕掉 若有事情呢 就能夠依這個借據呢 去要求他賠償要求他還錢 不要還錢呢 能夠申請這個什麼 查封他的財產 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 好 這個是有關於 這個會員倒會的 民刑事的責任 那麼最後要說一個就是 會首倒會的刑事跟民事的責任 那會首倒會呢 其實他有刑事責任的 那一樣 就是必需要舉證說 他在邀會仔之前 就有這個惡性 要給人家倒會的意思 所以能夠告他詐欺 但是你若是 沒有這種的證據的話 他只是周轉不靈 不能維持下去 你不能告他詐欺 那麼另外就是說 會首一種的情況 也是犯到這個刑事的責任 什麼樣的情況呢 就是他沒有經過 其他會員的同意和委任呢 他就用其他會員 尤其是活會會員的名義呢 他自己去標 自己去標 而且去領這個會錢 這個合會金 那麼他就構成兩種的罪 一種就是偽造文書 一種是詐欺 那麼這種的情況呢 其實咱知道在民間 很多人是這樣的 有些人他參加會仔 其實他不知道 其他的會腳是什麼人 他就相信這個會頭 這個會首呢 他去邀會仔以後呢 他需要用錢 已經標過了 第一期已經標過了 他又想要用錢的時候呢 他反正想說 他們大家又不知道 他就用其中一個人的名字呢 偽造他的名字簽這個表單 去寫這個會仔 簽這個會仔完呢 他就自己收一收 他就拿去用 這就構成這個偽造文書 因為本身不是這個人要標的 這個會頭用這個人的名字去標 標來以後自己用 他這就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和詐欺的問題 這是很嚴重的 那麼一般人 有時候咱是沒有注意 有時候會首是想說 我就是需要用 沒關係啦 我下一期再還 我到時再跟這個人說一下 就好了 其實若是真正 要避免這種的情況 咱就要注意 標會仔的時候 最好要知道說 會腳是什麼人 到底有哪些人在標會 標會這些會單呢 是不是真的是他們自己寫的 有沒有可能會首自己寫的 如果 所以你自己要標會 你要清楚我寫了 若我拿去標 那我有沒有得標 自己不要不小心啊 本來是活會 結果變成死會了 那這個是有關於會首 有時候會利用他的一個工作 一個責任啊 然後來做這樣的 一個不法的行為 再來還有一個就是說 如果會首有這樣子 會首有一個責任就是 代得標活標收集合會金的責任 但是該合會金的所有權 是屬於得標活會 因此會首擅自據為己有者 就成立侵占罪 意思就是說 會首就是要去收錢 會首去收錢 收一收要交給標到的人 有的人是 會首去收一收就走了 沒有交給這個標到的人 這時候呢 他就構成這個侵占 侵占 侵占這個罪呢 其實呢 也是蠻重的 那變成就是說 我們已經知道了 會首 會員已經知道的時候 大家就可以去請求這個 會員可以請求會首 把這個錢償還 不償還就告他侵占罪 他就成立了侵占罪 這是會首的一個刑事責任 所以要擔任一個會首 要注意 不要貪圖方便 想說方便一下 周轉一下 不小心啊 事實上你已經犯了刑事上的 一個責任 那麼會首還有什麼樣的 民事責任呢 如果會首呢 破產 之前有說到 他若是破產 還是說其他的事情 讓這個會不能再繼續的話 那麼會首以及 所有已經得標的會員 應該給付的各期會款 會款 那麼所有的 除非另外有約定的話 應該在這個得標日呢 平均分配給沒有得標的會員 這個時後呢 如果會首這個跑掉了 他不想要管事情了 故意不管事了 或是他因為破產逃匿嘛 找不到人了 這個時候呢 沒有得標的會員 我們剛剛說過 可以推選 推選一個人或兩個人以上 對於會首 或是已經得標死會的會員 主張權利 主張權利 那麼會首就已經得標會員 依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 付連帶責任 所以會首跟這些死會的人 彼此之間有連帶責任的關係 之前咱已經學過了 什麼叫做連帶責任 所以那些活會的人 他要知道 他可以這樣子的一個主張 所以這就是民事 民事上 會首如果破產的時候 他跟那些這個死會的會員 其實共同要付擔償還 這樣的一個債務 而且跟他們呢 是負有這個連帶責任關係的 好 這個是有關於會首倒會的 刑事跟民事的責任的問題 我們簡單的一個說明 但是如果說 會首有故意的倒會或是冒標 冒標合會金 以及侵占合會金的情況呢 都是屬於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呢 屬於刑事的部份 受害的活會會員呢 你可以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啊 來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要注意 會首這個有沒有故意倒會 或是冒標這個合會金 或是侵占合會金 就這三種 會首最容易犯的 這個不法的行為 倒掉了 他不負責了 跑了 反正他第一期已經用了 第二個就是什麼 人家已經冒用別人的名字 去標這個會錢 第三個就是收了會錢之後 挪用 挪作它用 或是變成自己的 就侵占 那怎麼預防倒會呢 其實這個預防倒會呢 最第一個 你要參加一個會 最好對這個會頭的信用 做一個調查 做一個評估 你要評估到說 這個會首他的職業 做什麼工作 做什麼頭路 他的財產如何 他對金錢的這種觀念如何 他的信用如何 咱要去調查了解一下 給人家探聽一下 之後你感覺這個會頭 做人很正派 有固定穩定正當的職業 而且做人沒在外面 欠一堆負債 那麼你才去參加 那麼若是說這個會頭呢 有這個沒這個正當的職業 沒有固定的收入 而且又很愛玩這個股票 還是說很玩這個大家樂 我是感覺哦 大家就不要去參加 因為他若是沒有固定的職業 還是說 他要買賣這種的不動產 我們講的炒地皮啊 買賣房子之間 賺取這個差額啦 或是呢 他喜歡玩六合彩啦 大家樂啊 這哦 一般上都有時候會怕什麼 他容易負債 容易周轉不靈 周轉不靈的時候 他就很容易挪用這個合會金 常常就會把這個會仔錢拿去用 所以這個本身的條件就不理想 不理想的最好你就拒絕 別參加比較好 不要說人情啦 你為了人情去參加會仔 是最危險的事情 咱也不欠那個錢 咱就不要去做這種的事情 那麼另外就是對會員呢 最好要了解 不要說聽會頭自己說的就好 最好會頭說 什麼人什麼人要參加 那麼他招的這些人 咱最好也是好好了解一下 看這些人的經濟如何 信用好還是不好 那麼若是有信用不好的會員 來參加 只要一個就好了 那麼就很危險 整個這個會就可能會倒掉 咱之前繳的錢就收不回來 還是說只能收一部份而已 所以這個要預防這種事情呢 因為有的人招下去 就一二十腳的會仔 一二十人你沒辦法說 每個都去了解 所以最好要求會頭呢 這個會單 合會單裡面的記載 最好記載詳細清楚 那麼你記載詳細清楚之後呢 姓名住址電話 乃至身分證字號 都要請他寫下去是最好的 不要寫某某先生 張太太 李先生 張太太 要不然就李先生的大哥 那個你要到時候 去哪裡找人啊 全台灣有多少李先生的大哥 所以最好這個合會單上面 寫清楚 然後如果呢 小心翼翼的人啊 最好隨便抽樣 抽幾個人來查查看 是不是真的有這個人 這是預防之道啊 我們不是以小人之心 度君子之腹啦 有時候呢 我們每一個人賺的錢 都是辛苦錢 你要參加這樣一個合會 的這樣的一個資金的 一個運用的時候 當然也是要小心一點 那麼如果還有你看到 他的會單裡面 很多是會首的家族成員 尤其他的子女 親戚朋友一大堆 占一半以上 那麼也要了解 他這些家族成員 是不是大家都經濟獨立 每一個人是不是能夠呢 這個有辦法按期繳納會款 免得呢 事實上是會首自己寫 可是也把他的家人 通通寫進去 事實上這些他家族成員 也不見得了解 或是這些家族成員 可能也不是有很好的經濟狀況 他到時候也沒有辦法繳納會款 甚至他就冒標 都是會首自己寫的嘛 他的親戚五十都寫寫下去 每一期都他自己在標 那時候就損失慘重了 所以以前啊 早期幾次 很重大的這個會錢啊 捲款偷逃的情況 很多都是這個樣子 還有一個就是說 你參加會你也要注意 這個會啊 會首有沒有按期按時的開標 開標之過程有沒有公開公平 你隨時是可以去檢查檢驗的 如果有人不來 他又想要標 有沒有委託書 避免是被人家冒標的 這都是應該注意的情況 那麼最後呢 還有個你要留意的就是 每一期會啊 每一個會期標後啊 那麼得標的會員 你要跟他確認他的利息 這個會息 以及該得標會員 是不是有確實參與得標 這也是每一個會員 你可以去做的 因為你有合會單了嘛 應該每個會頭 應該給你一個單子 這個單子裡面 有每一個會腳的名字 和電話啊 你就可以去了解一下 有時候就當作聊天一樣 稍微聊天一下 大家小聯誼 聯誼一下呢 也是會好的 所以我們作一個簡單的結論呢 就是說 這個會員啊 應該每個月 大家縱向橫向的聯繫 應該是要有的 這樣可以避免冒標 跟倒會的情況 那麼第二個 你要知道如何救濟 你可以申請調解 可以申請法院對債務人 支付命令 可以提起訴訟 這個都是你可以救濟的 一些法律的一個手段 那麼其實真正能夠-保障自己權益的 就是你要妥善管理自己的財務 妥善個人財務管理 不要貪風險去投資 所以若沒需要呢 就不用參加這個會仔 咱是真正不得已了 才參加會仔 來用這個資金來周轉 若是沒需要不要貪這利息 修行人呢 要用這些時間呢 來去修行是比較好的啦 當然咱經濟上有困難 你若銀行借不到 也不要去用這個現金卡來借錢 那利息太高 你想要用標會仔的方式的話呢 那麼以上這些種種的 一些注意事項 大家要注意 標會 事實上有它存在的價值 才會流傳這麼久 但是在存在價值的過程當中 人心不古啊 社會經濟不好啊 大家要稍微留意一下 好 那麼以上合會的情況 就跟各位報告完畢 今天的課就到這裡結束 下一堂課開始 我們要講這個繼承 第親屬篇有關婚姻 婚姻繼承等等的相關問題 好 那今天就上到這邊 那麼祝福各位呢 身心平安 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