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6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第六集 各位法師各位居士 阿彌陀佛 好 我們繼續看贈與的 相關規定 我們上一堂課提到這個 贈與的定義 還有這個贈與的撤銷 就是權利還沒有移轉之前 可以撤銷 那麼已經移轉了一部分 還沒有移轉的 剩下的部分也可以撤銷 那裡提到附負擔的贈與 就是一個附加條件的 贈與方式 如果這個附負擔的這個內容 這個負擔不履行 受贈人不履行的話 那麼贈與人 是可以主張撒銷的 這在412條 那麼有些贈與不是 附負擔的贈與 那麼權利也已經移轉了 或是這個贈與的行為 已經完成了 那怎麼樣情況可以撒銷呢 在416條民法416條有提到 這有兩種情況 贈與人可以撒銷他的贈與 怎麼樣的情況呢 第一種情況就是受贈人 對於贈與人本人 還有他的配偶 他的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 或二親等內的姻親 有故意侵害的行為 在刑法上有處罰明文規定者 這是第一種情況 第二種情況是對於贈與人 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那麼第二種情況 比較容易了解 就是受贈人跟贈與人之間 有扶養關係 那麼贈與人這個財產贈與給 受贈人之後 受贈人就不扶養他了 那麼這個是可以撒銷的 第一種情況 稍微解釋一下 也就是說受贈人對於 贈與人以及他的親屬 他的眷屬呢 有刑事上的侵害行為 有故意侵害行為 而且有刑事責任的 那麼這樣的話呢 就是可以撒銷贈與 比方傷害故意傷害 那就是一種有刑事責任的 有處罰的明文規定 那麼比方受贈人 對什麼人傷害呢 比方對贈與人 甲贈與財物給乙 乙對於甲本人加以傷害 或是對於甲的配偶 就是他的太太或是他的先生 或是甲的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有向上的呢 尊親屬就是父母 祖父母 向下的就是小孩子或孫子 有這些刑事上的 故意的侵害的行為 那麼還有對誰傷害呢 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什麼叫三親等內的 旁系血親呢 這個親等的計算 我們在親屬篇 會再跟各位說明 那麼這邊簡單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就是叔叔姑姑 或是這個姪子姪女 這個都是屬於三親等內的 這個旁系的血親 或是二親等內的姻親 二親等內的姻親就是 親家母 親家親家母 或是這個姻親嘛 因為結婚關係而產生的 因為結婚關係而產生的 這些姻親關係呢都是 好 這個呢都是屬於說有 對這些人有故意侵害的行為 那麼這贈與人 就可以提出撤銷 但是這個必須要在一年內 就是贈與人知道 有這些原因產生之後 一年內要提出撒銷 如果沒有就不能撒銷 這個贈與 好 這是有關與贈與撒銷 最後呢 有關贈與的這個 能不能夠履行呢 能不能拒絕我不履行呢 就是說不是撒銷 但是我不去完成 這個贈與的行為 有一種狀況在418條 418條提到說 贈與人在贈與約定後 經濟狀況有改變了 他可能破產了 或是說因為贈與 導致他的生活生計 有重大之影響的 或是贈與之後會妨礙 他扶養義務的履行的 那麼這些都可以 拒絕贈與的履行 所以贈與人這樣聽起來 贈與人也不要隨便 把財產贈送給別人 那如果你把財產贈送給別人 導致你自己活不下去了 生計有影響 或是你沒辦法扶養父母親 或小孩的 那這樣子呢 你是可以不要履行這個贈與 但是呢 這個也很容易造成糾紛 那對方如果不認同不認為 是這樣 一定要你去履行 這樣的一個贈與行為 那彼此又產生了一個訴訟 那就不好 因為他會可能會告我們說 契約不履行 因為贈與是一種契約 他會告我們契約不履行的 這樣的一個過失 那我們就要舉證 那舉證說 我如果因為贈與你這些財產 會導致我生計有困難 會導致我沒辦法扶養親屬 沒有扶養父母跟小孩等等 那事實上 這就變成我們要舉證出來 所以這個就是產生糾糾葛葛 所以我們在 為一個贈與的行為的時候 這些相關規定都要能夠留意 有時候我們立意是好的 把財產贈與別人 如不求回報嘛 贈與就是不求回報 不是買賣 那麼不管是贈與給親人 或是朋友 那你做這些贈與的時候 總是要清楚這些相關規定 而且量自己能力而為 那是最好的 那麼上一堂課 在這個舉例裡面 案例裡面有提到說 贈與是不是要課稅 像贈與不用課稅 遺產要課稅 所以有人希望在生前 就透過贈與 那事實上不是不要課稅 是它有免稅的額度 所以贈與有贈與稅 贈與稅的規定裡面有提到說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每年要自贈與的總額中 減除免稅額一百萬 它可以每年 在你贈與的額度當中 這一百萬裡面是不用繳稅 那意思就是說 如果贈與的金額 大過於一百萬以上 那麼一百萬不用繳稅 剩下的就要繳稅 那麼附有負擔的部分 也可以把它扣除掉 比如說這個贈與 是附有負擔的贈與 那附有負擔 比方說父親把房子 贈與給孩子 那要孩子呢 每個月給他兩萬塊生活費 那這個兩萬塊生活費 就是這個附負擔的一種條件 他要每個月給他兩萬塊生活費 如果沒有的話 不贈與他這個房子 那麼這個附負擔的部分 是可以扣除的 再來每年度分開計算 贈與稅沒有累進的 是每年度分開計算的 其實這個也是 所以有時候有人會 分年度贈與就是這樣 分年度贈與他分開計算 可以多達到避稅的 一個情況 那還有第四個就是累進式的 什麼叫做累進式的計算呢 比方說這個六十萬以下 六十萬以下 再扣除免稅額度之後 剩下的應該繳稅這個額度呢 六十萬以下扣稅百分之四 那六十萬以上一直到 一百七十萬以下呢 那麼他的扣稅就是百分之六 比方說如果一個人的 應該繳稅是一百七十萬 那一百七十萬 那他的六十萬是扣百分之四 一百一十萬扣百分之六 好 所以他是累積式 那如果是二百八十萬以下 二百八十萬以下呢 其中的六十萬扣百分之四 一百一十萬扣百分之六 其它的呢扣百分之九 這叫累進式的稅率 那麼最高到四千五百萬 稅率呢到百分之五十 那這就是一個 贈與稅的一個算法 事實上在這個稅法裡面 都有詳細的規定 那或是說有時候 我們也可以請教一些 對稅率有清楚的人 那如果真的有稅率上的問題 那必須請教這個對稅法 清楚的人 幫我們詳細的算一算 這是贈與稅的規定 那麼誰為納稅義務人 原則上是贈與人要納稅 那什麼情況呢 就變成受贈人要納稅呢 就是贈與人 第一個他行蹤不明 把財產移轉給別人之後 贈與給別人之後 他行蹤不明了 或是他經過繳稅期間 他沒有繳稅 第二種情況就是贈與人 沒有繳稅 他雖然行蹤清楚他住在哪裡 可是他就是沒有繳稅 而且呢 在中華民國的國境當中 沒有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他沒有不動產 可以查封啦 或是沒有其他的動產 可以強制執行的 扣押的時候呢 那這個時候就要以受贈人 為納稅義務人 那意思也就是說 反正有贈與的行為 一定要繳稅 原則上贈與人繳 贈與人沒辦法繳 那就要受贈人繳 不能說那是他應該付的 繳稅的責任 所以我不用繳稅 那這個是贈與稅的一個繳納 那麼是不是每一種贈與 都要扣稅呢 不見得 就是不是每一種贈與 都要納稅 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第20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裡面有講到 有七種情況是不用計算在 贈與稅額而裡面的 也就是有七種的贈與的狀況 他的額度他的這個錢 是不用繳稅的 不用併入在這個 計算稅額裡面的 哪些呢 可以跟我們各位居士 會比較有關係的 就是我稍微提出來講就好了 第一個就是我們捐贈 各級政府以及公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那我們常常比方說 有願意捐贈給學校 作為一個學校的 一個財產的話 或捐贈給文化公益事業的 這些慈善的機關 就是立案的 有立案的這些機關 那這個你只要拿到收據 都可以免繳稅 還有一種就是依法登記 財團法人組織之 教育文化慈善 乃至於宗教團體 有些宗教團體 他是登記為財團法人的 或是他慈善團體 他是登記為財團法人的 那麼你捐贈財務給他們 那是可以免稅的 那麼現在我們寺廟 有寺廟登記了 那通常也都可以 你捐贈的這個布施的的錢 你只要拿到有寺廟登記的 這個寺院開出來的感謝狀 或是有登記為財團法人的 這些寺院的機構 那麼都可以免繳這個贈與稅 那麼還有其它種種的 相關規定 比方說配偶之間 互相贈與的財產 那是不用繳稅的 或是有一個很有意思的就是 父母親對於子女婚嫁時 所贈的財物總額 不超過一百萬的 我們常常講的聘金 或是這個應該是說 如果嫁女兒給的嫁妝 嫁女兒給的嫁妝 兒子娶媳婦給的聘金嘛這些 只要不超過一百萬 都可以不用扣繳這個贈與稅 那當然還有 其他種種的相關規定 總共有七種狀況 因為有一些狀況 我們不見得會用得到的 比方有農產的農業用地的 那贈與自己有 自耕能力的配偶的 那這些都不用課稅 可是這種情況呢 我們不是大多數的人 都會發生的 我們比較會常發生的 就是捐錢 布施 布施給這個公益慈善團體 各公家機關教育機構 或是財團法人 或是登記有案的寺院 這個都可以免稅 好 這是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第20條 那麼有關贈與的部分呢 我們就跟各位報告到這邊 大概有一些簡單的一個說明 有一個觀念 那詳細的當然 我們還要再深入研究 我們課程的時間的關係 也不可能說明的太詳細 這個也不是我的本務 法律的問題不是我的本務 那所以只能說 以以前所學過的 來跟各位作一個報告 那麼下面我們進入第五個 有關於民事規定 法律關係裡面 第五種關係叫做租賃 租賃也是我們常常會遇見的 那租賃為什麼 我們常常會遇見的呢 比方土地的出租房子的出租 這個都是會牽扯到 租賃契約 那麼這個租賃呢 在法律上的規定 也很多 蠻多的 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講 曾經有這樣的一個例子發生 那這種情況也蠻常見的 比方說王先生他在可能 在這個台中 王先生在台中有一個房子 他就租給張先生 他租給張先生兩年 這個租約裡面都寫好兩年 那就兩年到期之後 那個承租人張先生就不搬 就找各種理由 找不到房子啦 然後他這個最近比較忙等等 就是不搬 那麼一直摧他不搬之後呢 在這個兩年到期 租約到期之後兩個月 兩個月之後 這個屋主王先生呢 他就說你再不搬我就告你 就一狀告到法院去 結果才發現 因為他沒有處理的很好 他的這種兩年的到期契約 已經變成不定期契約 沒辦法趕他走 那這個屋主就很委屈啦 怎麼會變成沒辦法趕他走 他明明到期了不搬 不搬了呢 然後我就叫他搬他也不搬 電話打也找不到人 結果呢 等到告到法院去的時候 變成不定期租約 那這下他就虧大了 那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就常常會發生糾紛 有的甚至會用 比較偏激的手段 比較暴力的手段要趕這個 房客走 或是房客又耍無賴啊 那就不走 那時候糾紛就很多 那有時候我們 因為曾經碰到一個居士 有一個居士 常常來我們講堂走動 共修聽課 那他也是有次跟我提到 也類似這樣的情況 這個房客不走 我就跟他說你要留意啊 趕快跟他處理 不然你變成不定期租約 你真的到時候 他真的不走 你拿他沒辦法 那這是什麼樣的情況呢 也就是我們在房子的 租賃過程當中 最怕的就是碰到三種狀況 下面就會跟大家說明 這三種狀況的處理 哪三種狀況呢 如果以房子的租賃來講 第一個最怕就是收不到房租 第二個就是租約屆滿 期限屆滿他不搬要不回來 第三個就房客 破壞房子裡的結構 他這裡面他就大肆裝潢 破壞整個這個屋子的結構 那這三個呢 本身要有一些防範的作用 一些防範的作用 那講到這些防範的工夫 我們現在要先了解 這個房子的出租 是屬於租賃契約 而且是屬於不動產的 租賃契約 超過一年的話 我們一定要用書面文字 來定立這個契約 如果你沒有用字據 來定立契約的話呢 他就會視為不定期的租賃 什麼叫做不定期的租賃 不定期租賃就是 你這個租賃的關係 沒有期限了 沒有期限了 不是說五年十年了 沒有期限了 那除非他有發生一些 重大的問題的時候 你才可以主張終止契約 那所以這個如果各位要有 這個租賃關係的 不管土地房子的 超過一年的話 一定要用字據 就是用文字書面 定立這個契約 不要口頭上說好就好 有些人很講義氣 口頭上說了 想說說好了就好了嘛 那麼還有一個就是說 這個期限比方說是兩年 就剛剛那舉的例子 王先生跟張先生定立 這個租賃契約兩年的時候 那麼兩年滿了 這個房客張先生仍然 在使用這個房子 住在裡面 這個時候王先生不僅要 提醒他趕快搬 還要表示反對 寄存證信函 你要有文字上表示說 反對你繼續租 如果沒有馬上表示反對 租約屆滿沒有馬上表示反對 你沒有證據拿出來的時候 會視為不定期限的繼續 租賃下去 變成不定期限的繼續契約 不定期契約就變成 你沒有辦法請他走 這是在民法451條的規定 所以大家要留意 這個451條 這個出租人也就是說 房東或是地主 你要注意 時間到了要馬上提出反對 請他以信函 或是這個存證信函 馬上請他要續約 不然就是要馬上呢 終止這個契約關係 終止契約關係 那麼這是時間到了要處理 那在定立契約之前呢 第一個呢 最好把這個租賃契約公證 那麼一般人不要把 租賃契約公證的原因在哪裡 很少人房東房客在定契約 是拿去公證的 為什麼 因為怕繳稅 那你一公證之後 房東就有收入 收入就繳稅 那繳稅呢他不想繳 所以就不去公證 那不去公證其實也是很麻煩 那有公證有公證的好處 繳一點點稅金有什麼好處呢 第一個承租人如果不還屋 房客不還 到時候不走的時候 你就拿這個公證書 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直接就到民事庭的 民事強制執行處 去申請強制執行 不用訴訟 不用訴訟的 什麼意思呢 如果你這個契約沒有公證 那麼兩年到了 張先生不搬 那這個房東老王啊 他就必須要先發存證信函 請他搬 再不搬他就要告 要訴訟 然後呢訴訟他呢 這個可能是侵占 或是什麼樣的一個訴訟 或是民事訴訟 他契約不履行的民事訴訟 他一審二審三審 那時間很久 那個人已經住很久 那而且每天你都要跑這個 為了這個房子啊 傷腦筋哪 還想說 那我們修行人要不要告 那不告呢 你這個房子就被他佔去了 那你要收回來自己使用 也不能使用 麻煩 那如果你這個租約有公證 如果有公證對方呢 萬一不小心碰到不好的人 他不搬走 那你就直接把這個公證書 這個契約就是一種 已經經過公證了 就是公證書 你就拿去申請強制執行 馬上就可以怎樣 這個執行他請他搬走 公權力就會介入 你不用再經過訴訟 第二個情況就是 不是期限到期 而是他根本不繳租金 他不繳租金那怎麼辦呢 你一直跟他要要要 也要不到 他就躲你啊 這房客有的很會躲房東 那租金不繳納的時候呢 也可以以這個公證過的這個 租賃契約 申請強制執行 扣押他的財產 那這個對於這個房東來講 是比較有保障的 所以這個當然這當中的 一個選擇 就看個人 有人想說我才不會這麼倒楣 碰到「壞屋腳」 他就不願意去公證 怕繳稅 可是有人就想說 我沒關係繳一點稅 我到時候不發生就好 不發生就天下太平 大家就因緣圓滿 萬一發生呢 遇到這個不善良的人 要處理起來 會比較好一點 比較容易一點 好這個是說防範的工夫呢 就是說事前先把這個 租賃契約拿去公證 第二個就是剛剛一直提到的 要把這個租賃定為定期租約 定期的租賃 不要怕麻煩 所謂就是說我們定兩年 或一年 然後以書面定立這個 租賃契約 然後一年滿的時候 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 那你這個房東呢 這個出租人也覺得你不錯 你沒有反對 那我們是再定一次契約 每年定一次新契約 每年定一次新契約 那你要注意 那你每年 你要讓他繼續住的時候 房東要讓房客繼續住 那還是要寫成書面 算是新的契約 因為那個舊契約 一年到期就為止就沒有了 那如果說兩個人都是好朋友 期間這個租期到期了 屆滿了 那麼這個承租人繼續使用 那房東呢 出租人也沒有表示反對 那就變成不定期契約了 那不定期租賃呢 那就是你沒有特殊理由 你是不能夠請他離開的 那麼這個是 這個要注意的是定期租賃 定期租賃 我們剛剛有提到說 定期租賃呢 如果在期間屆滿的時候 變成不定期租賃的時候 有時候他的困難在哪裡 我們可以舉個例子來講 就是你是屋主 你要依土地法 第100條的規定 才能收回房屋 所以這個時候呢 就會變成很困難 所以要避免上述的情況 因為有時候 一年屆滿要馬上再續約 有時候在時間上 沒有那麼密集的時候 沒有那時候 有時候會遇到一些因緣狀況 沒有馬上租賃 沒有馬上租賃 對方會主張說我繼續住 你也沒有反對 你也沒有說不可以 那事實上是房東 不是說不可以 是他根本沒發現 或是他出國去 忽略了這個時間點 這個租期到了 所以房客就可以主張說 你沒有反對我繼續租 都超過一個月了 那這怎麼辦呢 所以在這個租賃契約上面 可以註明延長的時日 一個彈性時間 一個延長 你可以延長一個月 給你一個緩衝時間 或是兩個月 那時間到了 他你就一定要搬 這個也是一種 定期契約的內容 就是在契約內 先註明一個延長的時間 那這個是有關於這個 不動產的租賃 不管是房子或是土地 大家在簽契約的時候 要稍微留意的 要稍微留意的 那麼還有一個情況 要注意的就是 承租人如果違規使用 承租人違規使用 就是房客他在使用這個 房子的時候是違規的 什麼叫違規的呢 就是本來是住家的 他拿去經營生意 這叫做用途的違規 本來這個房子的核准的 用途是什麼 他沒有在這個使用的這個 允許用途的範圍之內 拿去違規使用 或是他變更的內部的結構 那這跟建築法也有關係 就是說你本來房子 是什麼樣的結構 那裡面大肆裝潢 你已經給他改變到 這個結構已經到 有點危險的地步 那這個屬於違規使用的時候 出租人也要處罰 所以房東也有責任 這叫雙罰制度 就是說房客要罰 房東也要罰 所以呢 如果這種違規使用 比方變更內部的結構 導致這個房子產生危險了 或是坍塌了或是產生意外了 或是他本來是住家 拿去當作營業場所 造成公共危險的時候呢 有這些事情發生 有人受傷死亡了 尤其是死亡的時候 房東也要負刑責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那所以要注意 所以我們在租賃的時候 有時候契約不要簽的太長 簽的太長 如果我們對這個房客 也不是很了解 一簽就五年十年 那麼他做了什麼事情呢 他有違規使用 改變內部結構的 那麼導致一些危險的發生 公安事件發生 我們身為房東也要負這個 同樣的責任 要被處罰 或是有意外產生 就要有刑事責任 那你如果說 那你說你寧願 在五年十年以內 你沒辦法趕他走啊 因為租約還沒有到期 但是如果你定一年一年來 那如果你發現這個人不好 不良善 那麼你一年到期之後 就不要再跟他續約 這個是說我們在做租賃的 一個契約行為的時候 可以稍微留意一下 那麼還有其他比較細節的 比較不常 也不能算是不常見 比較一些其他特殊的狀況 什麼樣的狀況呢 在民法425條裡面有提到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 承租人占有中 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其租賃契約 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那這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房東把房子租給房客 那房客還在住嘛 這個契約還存在 那麼這時候房東把房子賣掉 把房子賣掉所有權 就讓給第三人了 那把房子賣了 那這個時候新的買主 不能主張說 你房客要趕快搬走 這房子我買下來了 不可以 也就是說這個租賃契約 對於受讓人這個新的房東 新的房子的主人 仍然繼續存在 仍然繼續存在 所以呢 就是說買賣房子的時候 這牽扯到買賣房子囉 如果有你買的房子要注意 你所買的房子 是不是有租約存在 也就是說這個房子 是不是租給別人使用 如果是租給別人使用 那打聽一下租幾年 免得房子買到了 房子還不能領 我們自己不能用 為什麼 你要等那個房客 住滿了 時間到了 才能夠主張請他搬家 所以變成買了房子 放在那邊讓別人用 好這個是有關這個425條 提到的一些規定 好那繼續呢 我們再談一個就是 從房東的這個立場來看 如果我們剛剛有提到說 這個出租人 你在跟承租人 簽定契約的時候 最好能夠這個不要太長 那一年以上就要有書面的 一個契約的關係 書面契約存在是最好的 那最長可以住到幾年呢 法律上也有規定就是說 租賃契約的期限 不能夠超過二十年 你如果超過二十年 要縮短為二十年 因為這個對當事人來講 都是比較有利的 這在民法449條裡面有提到 那麼如果定有期限 那期限屆滿 契約關係就結束 那如果沒有定有期限 我們就稱為不定期契約 我們剛剛有提到 期限屆滿沒有再續約 然後呢這個出租人呢 也沒有表示反對承租人 繼續使用 就變成不定期契約 那不定期契約 什麼時候可以終止呢 在法律上有講到 450條民法450條提到說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 得隨時終止契約 但是未定期限 可以隨時終止 但是他有提到說 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 從其習慣 所以我們剛剛提到說 為什麼產生糾紛 變成房東沒辦法趕房客走 就是說你是未定期限 你從有定期限的契約 變成未定期限的契約 雖然可以隨時終止 也就是說房東呢 這個承租人 你可以依習慣呢先通知 先通知對方 但是承租人他可以主張 有利於他的習慣 因此在這個關係上面呢 就會有一些糾紛出來 所以這個最好呢 就是把他定為期限 是會比較恰當的 那麼有關租賃呢 最後我們再提到一個就是 這個承租人 承租人他的 一個權益是什麼呢 那麼在443條提到 承租人如果沒有經過 出租人的承諾 不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別人 就是我不能再把自己 承租來的這些 不管是土地房子 或是其它的東西呢 轉租給別人 但是他有提到一個但書 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 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 這個部分是 對於承租人比較有利的 但是也不見得完全有利 為什麼 他是說如果我們是 房子的租賃 那麼除非房東反對 不然的話 房客是可以把他的 所租來的房子 一部分轉租給他人當二房東 那意思也就是說 房東可以表示反對 當房東表示反對 你不可以當二房東 你不可以再把你的房間 租給別人的話 那房客就不能租 如果房東沒有反對 那房客有時候為了要 減省租金 他一個人用不到三間房間 他就把另外一間租出去 給別人這是可以的 好 所以我們大概要了解一下 這個情況 如果說房東表示反對說 你不能當二房東 你只能自己用 那如果這個房客背地裡 瞞著房東呢 自己又轉租出去的時候 房東一旦查到知道了 他就可以馬上終止契約 因為這個關係終止契約 然後就請承租人這個房客 就搬家 所以我們在房子的租賃上面 如果我們希望 達到什麼樣的情況 最好在契約裡面都寫清楚 因為有時候 我們不清楚不了解 然後才會產生糾紛 因為曾經就發生這樣的狀況 就是居士把房子租給別人使用 那也沒有事先寫明說 你不能轉租 那這房客呢 他又沒住哪兒 又把房子轉租給別人 那轉租給別人之後呢 他自己有時候住那 有時候沒住那 那房東要找承租人 去收租金 有時候找不到 可是這個二房東呢 收第三個人的房子的租金呢 第三人的房子的租金 就收的到 就變成說 就產生糾葛 那有時候那個房東 就要跟那個第三人說 那你租金直接交給我 那可不可以這樣直接主張呢 如果彼此定有契約 他又不能這樣主張 因為這第三人是跟 這個二房東所定的租賃契約 所以就是很麻煩 所以如果說有房子要出租 你覺得不要再讓這個房客 去轉租給別人 你就要在契約裡面呢 寫清楚你不能轉租 不可以一部分或全部分 都不可以 那這樣子呢 也可以免得以後 有一些糾紛產生 好這是有關租賃 那租賃的一些規定呢 我們大約的呢 就跟大家報告到這裡 那租賃呢跟贈與 也都是我們生活中 常常會遇見的一些法律關係 那第六個部分呢 是保證 保證呢也是會有 以前比較多 現在就比較少了 這個保證的這個法律關係 那保證我們可以分成 人事保證跟商業保證 商業保證也就是借貸保證 有金錢往來的 那麼人事保證是什麼呢 就是大部分都是因為要求職 比如說我去應徵一個工作 那應徵這個工作的時候 可能公司要求要有人 來保證你 叫連帶保證人 那這叫人事保證 有這兩類的 那麼我們先了解一下 人事保證的問題 人事保證的問題啊 因為有一個新法 這個新法呢 是在這個89年5月5日 我們稱為基準日 什麼意思呢 就是以前在89年這個新法 修法之前 人事保證是沒有期限的 沒有期限的 那因為沒有期限 比方說這個保人呢 他保證他的朋友 他可能去應徵一個工作 比方我們直接講 一個案例好了 就是這個南山人壽的 一個案例 南山人壽他就雇用這個 75年的時候雇用某人 當業務員 某甲當業務員 某乙當連帶保證人 什麼叫連帶保證人呢 就是乙要保證甲 在這個公司上班期間 沒有不法或違約或損害 侵損公司的這些行為 如果有的話 乙跟甲負連帶的責任 甲要負的責任 如果甲找不到了 公司可以跟乙要求賠償 這叫連帶保證人 以前當然比較多這種情況 就是上班要有個保證人 保證你在公司裡面 是很乖的 不會做出侵占詐欺 或冒貸公司款項的 這些行為 結果呢這個甲呢 他75年去上班 83年到88年之間 他就開始侵占公司的財物 然後詐欺客戶的錢財 達到五百多萬 那時候南山人壽公司呢 就要訴請這個甲呢要賠償 然後乙呢 乙這個保證人 也要負這個連帶保證責任 那麼這個訴訟的提出呢 是事實上剛好在新法 就是89年這個新法出現之後 因為他這個犯罪行為是在 83年到88年11月 那個新法是89年5月5日 那麼因為訴訟時候 本來就不會很快 所以這個時候 就牽扯到一個問題 什麼問題 因為新法的修正 就是保證人 人事保證 只有三年的保證期限 那如果以這個案例來看的話 某甲去上班是75年的事情 可是在89年新法修正案 通過之前呢 他事實上是人事保證 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你上班多久就保證多久 上班多久保證多久 所以因此就會有爭議啦 比方說公司的立場 一定是說我要依舊法 所以你75年來上班 雖然你是83年到88年 年底之間侵占了公司的財物 可是你保證人一樣要保證 要保證有負這個保證責任 你也要賠償 那另外一種說法呢 當然這個保證人乙 他就會主張他說 新法已經修過了 那新法已經修了 新法規定保證只有三年 所以我只要負責 75年到78年之間 他的行為 就這三年內甲的行為都很好 所以我不需要賠償你 這個他83年以後 侵占公司財物的這個部分 所以這個案例呢這主張呢 其實這個 在當時在法院啊 這個89年5月5日之後呢 法院的判決其實都有兩種 這兩種他們都各有判例 也就是有的會認為說 不溯既往 所以要在這個89年之後的 這個人事保證 才是用新法 也就是說他這個保證期限 有跨越到89年之後 才適用新法 那有的主張呢 那既然了已經修過了 那以前呢這個保證 無限期的保證呢 這個你仍然是可以適用的 所以有對保證人有利的 有的是對被保證人有利的 這兩方面不一樣的 那麼這樣的一個爭議呢 一直到最高法院 做了一個決定 最高法院做了一個決定 所以大家也要注意一下 如果各位還是保人的時候 你是保人的話呢 要留意一下 你是在什麼時候做保的 那你這個要怎麼 到時候呢會不會 萬一出現了問題 要怎麼主張 也就是說在最高法院決議 人事保證契約 在基準日 他所謂的基準日就是 法案修正通過 89年5月5日 89年5月5日這叫基準日 這基準日就是人事保證 人保只有三年的期限而已 這個法是在89年5月5日 通過的 所以你這個保證契約 如果是在89年5月5日 之後才簽定的 那麼契約成立 三年內人事保證有效 你這個契約只有三年的效力 如果這個契約 人事保證的契約 是簽在89年5月5日之前 之前而且是三年 之前三年前 就是比方說是在83年簽定的 那麼83年簽定的時候 那他的效力不會延續到永遠 他效利就到89年 就是你之前簽定的 超過三年以上的 他的效力就以到 89年5月5日為止 89年5月5日之後 你就不負任何的保證責任 那如果第三種情況是 他這個契約的期間呢 有三年已經跨越了 89年5月5日 比方說作保的時候 是跨越89年 比方88年作保 你88年幫人家作保 那這個時候要以三年計算 你不能說88年作保 我到89年5月5日 我就沒事了 不行 至少要三年 他的意思就是說 89年5月5日之前 作保的契約至少要三年 那至少要三年就是說 如果88年或是87年簽的 你都要滿三年 就是到這個90年91年 才失效 如果是這個基準日之前的 早就超過三年了 那怎麼辦呢 要到基準日才失效 那到89年5月5日才失效 所以各位要留意一下 如果很久以前你曾經作保 那麼已經是在這樣算起來 應該是86年之前曾經作保的 你的作保的人事保證的契約 到89年5月5日就失效了 那如果你是在 86年到89年之間作保的 那你就滿三年 就失效了 那今年已經是95年了 那95年你從89年之後 所簽定的人事保證契約 就只有三年有效 都不像以前一樣 就要擔保很久 所以以前才會有人開玩笑說 保人就是呆人 把保拆開來就是呆人 當呆人的人就稱為保人 那為什麼呢 就是其實作保文化 是台灣人的一個個性 台灣人的個性 也就是說 大部分都是在求職的時候 或是在有時候是借貸的時候 希望有一個人來做擔保 那麼做擔保的時候呢 但是他就會有風險 因為那個被保人呢 品格如何 他的承擔力如何 如果他債務沒辦法履行 或是他事情沒辦法做的好 那麼或是他會有貪念的時候 很多很好的人 都會變成犯罪者 侵占詐欺捲款潛逃等等 那這個有時候呢 那麼多外在不可測的因素 我們當然要相信 人性本善 可是外在的誘惑太多的時候 你所擔保的人 一不小心呢 他就變壞了 犯罪了 那這時候保證人哪 就要負責任 所以也曾經有居士問過我說 我們佛弟子可不可以 當人家的保證人 可不可以當擔保人 保證人 那這個時候其實是很難回答 因為有時候你說不行 可是會覺得說 他就差這個保證人 他就不能夠去上班 或是他就差這個保證人簽字 他就沒辦法去做成這個生意 或是這個借貸 好像很可憐 那有時候我們慈悲心起 就希望能夠為他保證 所以在這地方 也會變成在情感上 會有一些衝突 那在情義上會有一些 不知道怎麼抉擇 所以這個民法的一種修正 這保證人的修正 限定有定期保證 我覺得這是很好的 很好的就是說 致少呢不會讓人家覺得 這保證人的一個擔保責任 是長期的 那這個就是 比方說他在公司要待個 五年十年你這個保證人的 這種責任壓力都一直在 但是呢我們如果從 防患未然來講 要為別人作保證 還是要多了解一下對方 那麼保證還有另外一個陷阱 就是夫妻之間的互保 那麼也就是說 在夫妻之間如果互相作保 其中有一方為保證人的時候 要注意 如果婚姻關係存在 大家感情好那也就沒有關係 如果感情不好 要離婚的時候 要注意的就是說 你這個保證契約 是不是要解除 契約是可以簽定 當然也是可以解除的 彼此合意之後解除掉 如果沒有留意的話 至少這個修法之後呢 這個債篇修法呢 這屬於債篇 那麼保證屬於債篇 債篇修法的這個解決的 這個爭議也是很好的 也是可以當作一個解決 爭議的一個方式 但是他所解決的爭議 通常都是在修法前的 修法前擔保的這些保證契約 他帶來這種遙遙無期的 賠償責任 但可以解決的都是這些 陳年舊案 但是你如果是 已經在修法之後 現在來看 你要去簽定保證契約 還都是什麼 有受三年的一個拘束 所以這種作保文化 作保證人的文化 我們了解一下法律規定 對我們來講是有好處的 好 這是有關人保 也就是人事保證的部分 那麼保證的這個法律關係 還有一種就是商業保證 我們最常見的商業保證 就是借貸 借貸保證 那麼借貸保證呢 我們可以這樣來分 這個商業上的借貸保證人 有兩種 一種是一般保證人 一種是連帶保證人 這個是他在法律上 擔保的責任不同 有的大有的小 要稍微留意 什麼叫一般保證人呢 就是他有一個跟連帶保證人 最大的差別就是先訴抗辯權 那什麼是先訴抗辯權呢 我們看民法的第745條 有規定 745條就規定先訴抗辯權 他說「保證人於債權人 未就主債務人之 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所以這個叫做先訴抗辯權 就是一般保證人 所擁有的權利 比如說好 這個債務人 沒辦法償還這個債務 債權人就跟保證人說 你擔保的這個人 欠錢不還 我跟你要 那這個保證人 如果他是一般保證人 他就說我有先訴抗辯權 你先去跟債務人要 要不到剩下的我才負責賠償 你如果沒有去要 那你不能直接跟我拿 那麼債權人就要先跟 主債務人去要求賠償 要求他債務履行 他債務不履行 要申請強制執行 還要申請強制執行之後 沒有效果的時候 他才能轉過來再跟保證人要 所以這個先訴抗辯權 其實是對保證人比較有利的 這叫一般擔保人 但是相對的 債權人也很聰明的 他會告訴你 我不要你當一般擔保人 我要你負連帶責任 要連帶保證人 你不要當一般保證人 要當連帶保證人 什麼叫做連帶保證人呢 那他這個事實上 民法上沒有這樣的 一個明文規定 但是在學界或是司法界 是承認的 那麼連帶保證人 尤其是在金融機構最常用 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 同時或先後 或全部或一部分 向債務人跟保證人同時求償 也就是保證人跟債務人 負連帶責任 他沒有先訴抗辯權 所以我債權人可以直接 跟保證人要 我覺得說債務人太麻煩 捲款潛逃 那這找不到人 跑到國外去 我跟保證人要 或是呢他躲我 很難找 我跟保證人要 那保證人就一定要還 那除非說債務人事後呢 債務人又償還了一部分 那保證人就剩下的那一部分 他還是要還 也就是說變成保證人 的一個擔保的這個 就比較大 擔保的義務就比較大 那這個是對債權人 比較有利的 那所以我們如果要當保人哪 不要當這個一般保證人 比較好 可是我們是債權人 希望別人來擔保的話 一般債權人都會要求人家 當連帶保證人 好 這是先跟各位報告 保證人有這兩種 保證關係 其它的部分呢 我們就留待下一堂課再說 好 那祝福各位呢 身心平安 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