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4 主講者:見岸法師 各位法師、各位同學 大家好! 我們這一堂課開始 進入第二篇 第二篇是講有關民事的部分 那民事呢 事實上這個條文太多了 整個民法有一千多條 重要的條文呢也很多啊 跟我們有關的也很多 所以我們短短的幾堂課之內啊 要把整個民法 跟大家做一個介紹啊 事實上不太可能 所以因為我們談的是 時事法令嘛 也就是說關於生活中啊 每一個人可能會運用到的 法律關係 我們做一個介紹 也就是希望說大家呢 在這個生活中 能夠知道自己如何做 才是正確的 也就是知道自己如何做 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至少可以減少一些糾紛 減少了糾紛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們才有辦法說把這些精力啊 好好的用在修道上面 這是第一個啊 我們了解這個生活中的法律啊 是很重要的原因 這第一個原因是這樣 第二個就是我們要了解 這些生活中的法律呢 也可以避免我們一不小心啊 就犯了過錯 因為我們如果要做一個 持戒清淨的佛教徒 不是只有持守好五戒而已 也就是在生活中呢 我們對於國家的法律 我們也必須要遵守 做好我們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當我們可以做一個 遵守國家法律的 一個公民的時候 我們的人格啊 才能夠是圓滿的 這樣來遵守五戒 這樣子來修行 才能真正淨化自己 也就是不希望說有些人 認為說我只要遵守戒律就好 社會上的法律能鑽漏洞的 盡量鑽 如果是這樣因地不真啊 果遭迂曲 如果用這樣的心情來持戒啊 事實上這個戒也是不清淨的 不是說表面上好像是 如法如戒的 但是如果對於社會上 一般的公平正義啊 不能夠去實踐的時候 那麼還是不能算是持戒清淨 因為我們之前的兩堂課有提到 佛法的戒律 是超越於社會的法律之上的 也就是說 如果對於一個生活中的 法律關係啊 我們不能做到如法的時候呢 戒律事實上不能算是清淨 但是反過頭來說 我戒律呢 雖然在因緣上五戒不能持守 可是對於國家的法律 我能夠遵守 這個在人格上 還是值得讚嘆的 在這個修行的生命的圓滿上面 它還是有加分的作用 所以法律是最基本的 法律是最基本的 而且生活中的法律你做的不好 事實上如果我們去觸犯了法律 也是違背了佛教的五戒 因為佛教的五戒 也沒有離開這些生活中的法律 而另外獨立出來 也就是換句話說 五戒就是生活中 這些法律的基本原則 所要規範的一些基本的內涵 只是它有些更屬於心念的部分 心念戒的部分 更嚴格一點而已 這是要跟各位做個說明 我們為什麼要了解 這個生活中的一些法律關係 讓自己有這些法學常識 有這些法律常識的時候呢 對於我們的修道 其實有加分的作用 可以幫助的 這個有關民法的部分呢 我們大概就是會從兩方面來說 分成兩章 第一章我們會說 生活中常見的一些法律關係 哪些常見的法律關係呢? 可能契約、代理、委任 這個繼承等等 還有合會 標會啊 我們台語說標會啊 標會啊這件事情 在最近有這個立法 新的法案修訂更完整 加以規範 除了這些常見的法律關係 我們做一個了解之後呢 第二章 我們會有專章來說明 如何簽定契約? 因為契約的簽定 是一個很重要的 在我之 前幾年的時候曾經聽過說 一些寺院的道場老師父啊 事實上對於這個簽定契約 沒有一些基本常識 因為他沒有機會去認識跟學習 所以人家叫他簽名 他就簽名 不僅簽名還蓋章 有的沒有蓋章就加手印 蓋了之後過了一暫子才知道 他的這個寺院的道場 建築物已經過戶給別人 他就覺得很委屈 他說我沒有要賣他啊 我沒有要給他啊 可是這個名字就過過去了 也就是說 他對於契約的簽定沒有很謹慎 認為人家只是叫他簽個名 可能不知道怎麼跟他說的 簽個名蓋個章就過戶了 所以簽名蓋章啊 其實在法律上 有它很大的一個法律效力在 所以我們會在這個民法的部分 第二章啊 用專章來介紹如何簽定契約? 簽定契約可能要注意一些事情 接下去我們先看第一章 生活中常見的法律關係 生活中常見的法律關係 我們先說第一種法律關係 就是契約的關係 什麼叫做契約的關係? 契約的成立他分成兩個來源 一個就是口頭 一個就是書面 我們要留意 契約不是只有書面寫下來 白紙黑字 簽名蓋章才叫做是契約 在法律上的定義 契約有包括口頭的契約 所以契約的成立 事實上他就是兩個要件 就是要有邀約要有承諾 某甲邀約之後 某乙加以承諾 等於答應的意思之後 甲乙兩個人之間 就有契約的關係了 這個可以透過書面 可以透過口頭 我們在生活中 其實常常跟別人簽定契約 這是承諾契約 只是我們不曉得 我們不曉得而已 我們舉個例子來講 比如說坐計程車 我們在都市坐計程車是跳錶 一上車就是先里程器一撥下來 就開始跳錶 那有些鄉下地方 其實他計程車不是用跳錶的 他是用議價的 比方我在鄉下的地方 我就叫了一輛計程車 叫了一輛車子 跟他說我現在從火車站 我要去哪裡哪裡 某某某某道場 那要多少錢? 要詢價! 那如果這司機跟你說兩百五 這兩百五十塊就是要約 要約 你說好 那就坐進去了 那就承諾 所以彼此之間契約成立 這個司機啊 就有責任就有義務 要把你載到目的地那個道場 然後呢他載到這個目的地 他完成他的工作之後 這個契約的內容之後 我們就必須要付他兩百五十塊 如果我們不付錢 這就什麼? 對契約不履行 契約不履行啊就是觸犯了法律 所以我們生活中其實有很多 都是在跟別人在口頭上 成立契約關係 所以我們可以再舉個例子來講 比方說我們去這個餐廳吃飯 這個餐廳吃飯呢 他這個菜單一拿來 快餐一百元 這什麼什麼一百五十元 火鍋兩百元 他這個就是要約 這就是要約 就是跟你說 你可以這樣點餐 那我可以點或不點 當我一但點說我要點一個火鍋 好 跟服務生一講他寫下來 契約成立 你跟這個餐廳之間呢 就產生了一個口頭上的契約 那彼此就要履行 這樣的一個契約內容 也就是他要送火鍋來給你吃 那你吃完之後呢 我們吃完之後就要去付錢 就要履行這個契約的內容 而且不能少付啊 少付就是契約不履行 他可以告你的 或是他送來的東西 不是我點的 是火鍋他送個披薩來 內容不符合 退回去 重新再弄 所以這個本身呢 在生活中很多啊 只要跟別人有所交涉 什麼交涉呢? 就是對一件事情 彼此的內容意見一致 當事人意見相合 就發生法律效果 這樣的一個行為就稱為契約 那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呢? 就是彼此會交付目的物 這叫法律效果 所以事實上契約是 以書面來訂定是最好啦 就是說內容明確 而且可以預防一些糾紛 但是生活中呢 我們生活的事情很繁鎖 步調也很緊湊 很難說常常說我們連吃個飯 都要訂定一下書面的契約 那是不太可能的 這個是契約的成立 就是兩個要件 一個有人要約 另外一個人承諾 契約就成立 那契約的形式呢 有口頭的 有書面的 整個契約產生之後呢 就是一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就是彼此之間 有權利義務關係存在 而且心甘情願的來成立 這樣一個新的權利義務關係 好 那什麼時候契約開始生效呢? 我們剛剛從幾個生活中-的例子裡面 就可以很明白 就是說 只要承諾者一旦承諾的意思 被這個要約者所接受到了 那彼此之間意思表示是一致的 不論你是明示或暗示啊 只要要約者能夠知道 承諾者已經承諾了 那麼契約就成立了 好 所以它的時間點是很快的 所以在這個民法裡面 有一條規定說 我們當事人 如果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 對於非必要之點 沒有經過意思表示的話 還是一樣推定為它的契約成立 那這裡面 這個條文就很有意思 什麼叫做必要之點? 什麼叫做非必要之點?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 我們去訂製家具 今天呢有買了一棟新房子 我希望能夠有家具 我不想去買現成的 不想買現成的書櫃 那個尺寸都不合適 所以我要去家具行 訂一個新的書櫃 依照我要的尺寸 所以呢我們就去到家具行 跟老闆說我要訂一個書櫃 要什麼材質 要尺寸大小 這樣可不可以 要約 這個我們顧客做這樣的要約 說我要訂製這樣的一個書櫃 尺寸大小 那麼老闆就說 嗯 想一想 可以 我做得到 他就說我可以幫你 做這樣一個書櫃 那兩個呢就意思一致 這個時候呢 契約成立 這是必要之點 結果呢 我們在跟老闆談的過程當中 並沒有談到說這書櫃要怎麼送 所以等到二十天之後 這個書櫃做好了 你趕快來拿 那這個時候呢 不管是我們自己去載 或是老闆送 即使意見不合 都不能夠損害到契約的成立 就是依民法來講 只要我們之前對於尺寸材質 彼此意思一致的時候 這個訂購家具的訂購書櫃的 這個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那非必要之點就是說 怎麼送呢? 雖然沒有表示 沒有做意見表示 但是這個契約依然是成立的 不能說它不成立 不能說我要你送來你不送 好 算了這個契約不成立 因為你們跟我意思不一致 不能這樣說 只是說 那要怎麼送呢? 那你可以再變成一個新的契約 或是說那個老闆說好啊 那我就我送 他沒什麼意見的時候 那就ok! 但是依照慣例 我們民法裡面有一條說 民事法律所謂規定者依習慣 無習慣者依法理 就是說在這個契約 雖然沒有提到怎麼運送 但是依習慣來講 家具行要幫我們送 因為那個太大了嘛 你不可能一個人去扛啊 不可能用自己小轎車 就可以載啊 我們也沒有貨車啊 所以依習慣來講 就是要這個家具行來送 運送這個新的家具 到我們的家裡面來 所以他就應該依習慣 來履行它這個契約 所以這個在生活中啊 我們這個契約的成立啊 往往就是在 彼此意思一致的時候 不管是明示或暗示啊 意思一致 沒有不合的地方 只要是必要之點 意思一致 這個契約就成立了 這個是在這個民法一百五十三條 所規定的 好 再來呢要稍微留意一下 就是這個契約的一個內容 有講到要約跟承諾 那什麼情況叫做要約呢? 除了當事者口頭提出來之外 比方說我們去大賣場 大賣場這個貨物啊 都放在架子上面 而且這個標價都很清楚 標價陳列貨物 那這個標價寫在上面 那個就是要約 所以這就是彼此心甘情願嘛 它寫了 一包綠豆在那邊八十塊 那你看到了它的這個要約-八十塊 我願意拿起來去付結帳 這就是承諾 彼此心甘情願 你不能拿著這個八十 它已經標得很清楚 八十塊的一包綠豆 你拿去櫃台說 我要跟你用四十塊買 因為別的地方都賣四十塊 那是不行的 你拿下來就表示同意 我要用八十塊來跟你買 這個東西 彼此契約就成立了 那如果說拿到結帳的地方 結帳台那邊 你突然反悔了不要 你再把它放回去就好了 那這個中間 就沒有所謂的不履行契約的問題 只要你還沒有結帳之前 你就沒有不履行契約的問題 好 但是在整個法律關係上面 只要貨物定價陳列 那就是一個要約 但是要注意 如果我們在家裡面 常常會收到這個 比方一些大賣場 寄來的這些廣告單啊 說什麼慶祝母親節啊 特價拍賣 什麼東西多少錢都寫在上面 你一看 原來它現在賣的綠豆大減價 一看到一包才六十塊 趕快要去買 然後去到大賣場一看 沒有啊 它一包還是一樣八十塊 你就會跑去跟他 如果我們就跑去跟他說 你寄來我們家的廣告單 上面寫六十塊 所以我一定要用六十塊跟你買 那這到底是誰有道理呢? 顧客會說是對啊 你寄來我家的廣告單 明明就寫綠豆一包六十塊 而且我是在你的特價期間來的 可是來到你的大賣場一看 標價上面居然寫八十塊 你欺騙我 所以我要跟你用六十塊買 但是告訴各位在法律上規定 價目表寄送不算要約 所以寄到你家裡面的 這個價目表 這些特價的表格啊 超級市場的特價廣告 它還不算要約 要以現場的貨物標價陳列 那個才有效 所以你們我們會注意看啊 在為了防止糾紛啊 那個賣場的廣告單上 都會備註一個說 實際上都以現場的價格為主 所以那個都只是要邀請啊 講引誘不好聽啊 邀請我們去那個賣場購物 邀請我們去賣場購物 它用低價來邀請 可是它背後下面又會寫一條 實際的價格啊波動啊 實際價格調整 要以賣場的貨物標價為主 所以我們要很明白 我們收到的這些廣告單 它不算要約 所以對方沒有責任 不負這個要約的責任 好 再來有關契約的問題啊 我們可以最後再談一個就是說 如果承諾的這一方啊太晚 怎麼辦呢? 也就是承諾有沒有時間限制? 比方說 我們剛舉去家具行訂這個家具 你跟老闆說我要多大多小 什麼材質的一個書櫃 提出這樣的一個要約 那老闆說嗯 我想想看這樣 他沒有當下給你承諾 你就我們就回家了 因為老闆也沒有肯定說 要幫我們做 結果過了兩個月之後 老闆打電話來說 好吧!我就答應你吧! 幫你做這樣的書櫃 結果因為我們等太久了 可能一看這個家具行老闆 沒有答應我們 兩個禮拜之後 我們就換了一家家具行 那換了一家家具行 他馬上答應幫我們做 兩個月後第一家家具行 才打電話說要幫我們做 我們說:不行啊 我已經請別人做了 他說:不行! 我答應你的契約成立 那這樣子是不合理的 也就是說這個承諾 答應的對方 這個承諾的對方不能太晚 所以遲到的承諾要視為新契約 應該說是新要約 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也就是把要約的內容啊 把它擴張、限制或加以改變 那個都叫做 這樣子的一個承諾都是新要約 都是新的要約就對了 所以當兩個月後 家具行老闆打電話過來的時候 那只能說換成他是要約 那要我們答應才行 我們承諾才行 如果兩個月之後 這個在這兩個月之間 我也沒有另外請一個家具行 來幫我做這個書櫃 我就是這樣子詢問 這個第一家家具行 說你願不願意幫我做 他說他想一想 結果經過很久 我就真的等了兩個月 他打電話來說好吧! 我幫你做 其實這個時候遲到的承諾 可以當做新要約 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跟他說 對不起!這個可以請你做 但是太久了 你價格要降低一點! 這時候 我們有這個再討價還價的空間 因為這個不算契約成立 因為你契約成立 就不能夠再反悔 不能悔約 可是他這麼晚 兩個月甚至更久之後 才來告訴你說 好!我願意幫你做 這個時候要把它當做新要約 等於說家具行來邀我們說 我幫你做這個書櫃好不好? 那時候我們就可以說 好或是不好 或是我要改變 或是我希望降價 那當我們說我希望降價 你那麼晚才來告訴我 所以本來五萬塊的 我希望降為四萬五 這個時候我希望降價 我就變成新要約人 我是要約人的時候 那就要看家具行同不同意 你不能說我降價了 家具行一定要同意 這個時候我說四萬五 那家具行一聽太便宜了 我不合 我不願意的時候 他不願意承諾了 他不願意承諾的時候 怎麼辦呢? 他可以說好吧!那四萬八 換他新要約 這時候就要看我們承不承諾 所以在法律上就講啊 法律上的名詞叫做新要約 然後不承諾的話 不承諾的人再提出 另外一個價格 就是更新的要約 就是邀約承諾彼此要意思一致 講白一點我們常常用的 叫做討價還價 就是討價還價而已 可是在討價還價的過程當中 它是合於法律關係的 它是有法律關係存在的 所以我們也不見得 討價還價不好啦 討價還價你會覺得很小氣啊 你怎麼這麼不大方啊! 你怎麼這麼慳貪啊! 不是這個意思 也就是說當我們希望去買賣 或是去訂購一項東西的時候 總是要彼此意思一致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是承認 認可、准許我們 做這樣子的議價的一個流程 那一直到彼此滿意為止 那最後一方說好 ok 那個就是承諾了 那當最後一方說好 ok的時候 彼此就要照兩者之間 我們互相討論的最後的狀況 最後的那個說ok 承諾的那個狀況的內容 比方說四萬八 我們就以四萬八來成交 好 這樣子的一個過程啊 也就是契約成立的過程當中 所以在這過程當中呢 有很多很多次的契約 是不成立的 一直到最後的契約才成立 好 才成立 所以我們可以說 承諾也就是一種回答 答覆啦 一種答覆要約同意了 同意要約的一種意思表示 所以這個承諾 它有四個要件要留意 就是說當別人要約我們 做某一件事情 或是要我們做一件事情 或出去付什麼款項的時候 那這個承諾呢 必須要有四個條件 第一個就是我承諾的對象 是跟要約人 所以邀約人要跟承諾人彼此 這兩個人是一致的 不能說他來要約我做一件事情 是由別人來代我承諾 這個不可以 所以這個承諾需要是由 要約的相對人來做 來維持 第二個就是說這個相對人 需向原要約人表示 就是我剛剛說的 這個承諾 需要跟這個原來的要約人 來做意思表示的 所以要約要跟這個承諾人 做意思表示的 所以要約 要跟承諾人做意思表示 那承諾人也要對這個要約人 做意思表示 第三個我承諾的內容 是要跟要約的內容是一樣的 這從內容來講 我承諾的內容 要跟要約的內容一樣 那這個意思才能叫做一致 這時候契約才成立 那第四個必須要在有效期間 或合理期間 所以剛剛有提到 你在有效期間 合理期間的承諾 內容一致 對象也一致 也就是原來的要約人的時候 這個契約成立 如果這個時間在有效期間之外 或是在合理期間之後呢 這個都當做新要約 都是新的要約 好 這個是講到契約的成立要件 契約的成立要件是這個樣子 從剛剛的契約成立要件當中 我們進一步要再談一個 談一個什麼呢? 就是既然要約是彼此之間的 意思表示 那麼在法律上 意思表示 什麼樣人的意思表示 是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意思就是說三歲小孩子 也有他所謂的意思表示啊 他要表達他的意思啊 或是十歲的、十五歲的 二十五歲的、八十歲的人 他要做他的意思表示的時候 是不是法律上的效果 都是一樣的呢? 事實上不一樣 也就是 這個意思表示就牽扯到這個人 有沒有行為能力 這個人如果有行為能力 他的意思表示 就有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這個人是沒有行為能力 或是限制行為能力的時候 他的意思表示就有侷限性 那麼在民法的十二條-跟十三條有規定 還沒有滿七歲 也就是七歲以前的小孩子 是沒有行為能力 沒有行為能力 他所做的意思表示 是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今天如果說 我們去家具行訂購家具 結果老闆不在 他的五歲小孩在 你跟他講他說好 這個沒有契約的效力 因為他是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人 無行為能力人 他也不能代理他爸爸 來做這個意思表示 那麼第二個就是 如果什麼幾歲以上 是不是七歲以上 就有行為能力呢 不是! 是要以民法來講 要滿二十歲 滿二十歲以上才稱為成年 成年人他所做的意思表示 是有法律上的效力 也就是說了就算 說了算 那麼二十歲到七歲之間 這一段未成年人啊 這個 因為二十歲以下都叫未成年 可是二十歲以下 七歲以上 我們有給一個階段性的 這個行為能力 叫做限制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他的行為能力啊 必須要他所做的意思表示 他所做的事情 不是完全無效 但是他要有效 必須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也就是 他的家長同意 如果有父母的 就是父母為他的法定代理人 如果沒有父母的 就看法律上他是由誰撫養 或是以誰為法定代理人 看是祖父、祖母 還是叔叔、舅舅 在這個未成年人的-這個限制行為能力裡面 他的行為能力 必須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他的允許 如果他沒有允許的話 他所做的行為就無效 所以限制行為 就七歲到二十歲之間 他沒有經過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他所簽的契約呢 已經簽了 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來承認 他來承認 他爸爸承認說好啦 我小孩子寫的我算我承認 就等於是我有同意的意思 那麼這個未成年人 這個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他所跟人家簽的契約就有效 所以在旁邊通常都要補蓋章 補蓋這個法定代理人的章 這邊有一個特殊狀況 就是說他是未成年人 二十歲以下 他如果已經結婚 他就等同於成年人 他就有行為能力 他的行為能力等同於成年人 假設一個小孩 他十七歲就結婚 十七歲事實上他是-限制行為能力的 十七歲的學生 十七歲的人 他如果要去買房子 他跟人家簽訂契約 事實上他還是要經過 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他的爸爸媽媽同意 他這個買賣房子的契約才有效 可是如果這十七歲的孩子 他已經結婚 他就可以自己去跟人家 買賣房子 因為他所簽的契約就有效 這是在民法上賦予已婚的人 他的一個行為能力 比較寬 他的年齡限制比較寬 最後我們要留意的就是說 有一個狀況就是說 雖然是未成年人 但是法定代理人呢 就是家長 允許他的孩子 就是二十歲以下的小孩子 他去處分某部分的財產 他允許他答應了答應你 自己去處分你這些財產 這個時候這個孩子 這個限制能力人 他就對於他這個部分的財務 他有處分權 他有能力有處分權 比方說這個媽媽 就叫這個小學六年級 十二歲的兒子去買醬油 他就拿一百塊 拿一百塊給他說 你去幫我買醬油 這個就是法定代理人賦予權利 給這個孩子未成年人 說這一百塊的使用他有權利 所以這小孩子 就可以拿這一百塊 他可以去買 他可以去商店買醬油 而且他可以決定 他要買哪一個醬油 如果媽媽沒有交代他 要哪一個品牌的 他可以給他買最貴的 他有權力處分 他這一百塊去買醬油 所以有時候父母親給 小孩子要那個零用錢 當這個父母親每個月給孩子 譬如說一千塊零用錢 那這一千塊讓你去用 這個時候這個孩子對這一千塊 他就有他完整的 處分財產的能力 他可以自由來處分他這一千塊 這個時候事實上 做父母親的 他是已經允許了 所以他也就不能夠反對這孩子 怎麼去處理他這一千塊 除非說這個家長有交代說 你只能你只能譬如說買書 只能吃飯 那這個時候 這個限制行為能力人 這個孩子呢 他只能就這一千塊呢 去做買書跟吃飯的使用 如果說沒有的話 事實上 這一千塊是小孩子 他有權利去處分它去使用它 好 這個是講到意思表示 也就是契約的簽訂啊 就是要跟意思表示有關 那意思表示就跟 這個人有沒有行為能力有關 所以在法律上就有規定 以二十歲為基準 二十歲以上 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 有行為能力 那麼二十歲以下 叫做限制行為能力 他簽定契約 必須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那七歲以下 是完全沒有行為能力 在法律上 是不賦予他行為能力的 好 我們做一個總結 有關契約的一個概論概述 我們大概可以了解到這邊 那我們也就知道生活中 無時無刻 都在跟人家做契約的一個成立 都是有契約行為的 那麼民法呢? 民法的契約呢? 這個有一個所謂的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有三大原則 民法有基本的三大原則 民法的基本的三大原則裡面 第一個就是契約自由 就是人民彼此可以簽訂契約 有這種自由性 第二個就是有所有權 人民對於他自己的物品 有所有權的責任 第三個有過失責任 這是民法的三大原則 契約自由、所有權跟過失責任 也就是說 在如果整個法律關係的-建立過程當中 其中有一方有過失的時候 他必須要擔負 這樣的一個過失責任 加以培償 這是有 就是說責任的歸屬上面 要注意是否有過失 但是呢在這個近年來 因為消費者的意識興起 消費者意識興起 以及連帶責任的一個思惟 就是說很多事情 你如果找當事人 事實上他也沒辦法 去履行他的責任 因此為了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有所謂連帶責任的 這樣一個思惟 因此關於契約自由的 這個最大的原則呢 它會有所變更 什麼意思呢? 也就是說法律變成要 適當的介入、干涉 才能夠保障人民真正的自由 所以譬如說我們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跟公平交易法裡面 就對於說社會弱勢者的保護 最常見的就是譬如說 我們跟銀行之間的關係 我們小老百姓去銀行 事實上我們都不太去看 銀行所寫的一些制式的契約 比方信用卡或是金融卡 其實他們裡面有些契約 是站在銀行的立場 而不是站在我們這個客戶 或是這個消費者的立場來訂的 那因此過去呢 往往就會有所不公平的地方 所以那消費者保護法 成立了之後呢 以及公平交易法 它就開始去留意這個問題 所以有所謂的定型化的契約 也就是制式契約 就規定了某些在地位上面 怕有產生不平衡關係的 他把他做一些制式 定型化的契約 比方說這個不動產預售屋的 契約的一些強制規定 或是這個金融機關的 一些定型化的契約 那都希望能夠達到 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也就是說契約自由嘛 本來之前沒有加以規範 可是因為契約自由 清楚法律的這一方 往往就會利用 另外一方不清楚法律 然後以契約自由這個原則 定立了一些契約 事實上內容是對另外一方 弱勢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對弱勢的一方不公平 所以在政府 最近這十幾年來的法令 已經有一些介入 有公權力的介入 希望制訂一些定型化的契約 也就是保護弱勢團體 他雖然不了解法律 或是他在能力上面 他是比較弱的 但是透過這樣定型化的契約 他不會被 有一些權利不會被侵權 或是有一些權利 不會被忽視、忽略掉 好 這是有關於契約的部分 這是第一節 我們所要講的 我們做一個簡單的認識 接下去我們看一下 第二節就是我們要討論代理 因為剛剛有講到 未成年人他的一些行為能力 是有限制性的 所以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來同意 那麼什麼是法定代理人? 那我們就要先知道 什麼是代理? 代理在法律上民法的規定是 一百零三條 一百零三條有提到 與代理人相對的叫做本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裡面 他是以本人的名義 做意思表示 也就是說來做一些法律行為 法律關係以本人為名義 所以這個法律行為他的效力 是直接屬於本人 他的法律效力是歸屬於本人 而不是代理人 代理人只是代理這個本人 做這樣的意思表示 那比方說簽定契約跟買賣房子 買賣房子的話 如果說我打算賣這棟房子 我不熟悉整個買賣的一個過程 我就請某甲 某甲來做我的代理人 因為他對買賣房子很有經驗 他可以保障我最大的權利 所以甲就是我的代理人 甲代理我去做 買賣房子的這件事情 去簽訂買賣契約 這個契約就直接對我生效 而不是對代理人生效 我跟代理人之間是代理關係 我們之間的法律關係 是代理關係 他代理我去跟乙買房子 所以我跟乙之間的法律關係 是買賣關係 所以我們要清楚 法律關係的時候呢 以後如果有任何糾紛的時候呢 才知道說我應該如何處理 所以在這個我跟甲的代理關係 建立成立之後 甲就代替我去跟乙買房子 這個時候甲跟乙 所做的任何的意思表示 效力都及於我 所以當要賣房子的這個乙 他本來他應該要告訴我 提醒我說 他這個房子可能有什麼瑕疵 可是他如果沒有直接跟我講 他跟代理人來講的話呢 也是算的 他已經盡到他的義務了 所以以後呢如果買了房子 這個房子有瑕疵 我就不能去跟乙說 你當初賣我這個房子 你怎麼沒有告訴我 你的房子屋頂有破一個洞呢? 那乙可以說 我已經跟你的代理人講了 我跟你的代理人講 那個我已經講了這個效力 就等同於跟你講了 這時候我就要很清楚 如果我買了房子才發現說 這房子有瑕疵 如果乙已經有告知的義務了 我就直接去跟我的代理人 去溝通 說你代理我去買房子 怎麼買到一個有瑕疵的房子? 那之間的這個這個損失 怎麼辦?怎麼處理? 就是我跟代理人甲 之間的問題了 乙就是不負過失之責任 這是要稍微留意一下 因為有時候我們在生活中 往往請人家代理我們 去做一些事情 會去簽訂一些契約 或是處理一些法律關係 事實上事後我們又直接 去對當事人去論究 事實上是不對的 因為我已經把我的這件事情 等於是全權交付給他的時候 在這個代理範圍之內 要直接去跟代理人去溝通的 這是有關代理的一個法律關係 是這樣子 接下去來說 這個代理人有些限制 代理人有什麼限制呢? 如果沒有經過本人的同意 他不能夠為本人-與自己的法律行為 什麼意思呢? 比方說甲是我的代理人 如果我跟他之間 有債務的問題的時候 這個甲事實上不能夠 他自己又是債權人 自己又是我的代理人 他不能同時有這樣的兩個角色 好 這個是在一百零六條 民法裡面的一個規定 還有一個限制是說 比方甲是我的代理人 又是我師兄的代理人 另外一個師父的代理人 他是我的代理人 又是他的代理人 可是我跟這個師父之間 有法律關係的時候 那不能說甲他是我的代理人 又當那位師父的代理人 然後自己就到那邊簽定契約了 既代表甲方又代表乙方 那這是不合理的 就是我跟另外一個人之間 譬如說有一些法律關係 有買賣的關係 有租賃的關係 兩個人不能同時請 這個甲來當做代理人 這個人就變成自己 又是我這一邊 又是他那一邊 自己寫一寫就好了 照他的意思寫就好了 所以這個代理人 不能既為第三人的代理人 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這個是一百零六條的規定 但是它有個例外情況 例外情況就是 履行債務的話就可以 他不是建立新的一個債權關係 而是一個履行債務 他就可以做為兩邊的代理人 履行債務的話 比方說我欠某人的錢 我必須要還給他 那個對方呢 他請甲來當他的代理人 這時候甲也可以當我的代理人 再幫我還他這個錢 這個是可以的 其它的就不行 好 這個是屬於代理人的問題 那講到代理還有一個條文 就是民法的一百六十九條 民法一百六十九條 有一個代理的條文它說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 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 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 對於第三人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什麼意思呢? 就是說我今天以我的行為表示 可能以書面或口頭 這叫行為表示 說我把我的代理權給甲 這個時候呢 我對於這個乙呢 就我有一個責任 我們兩個之間有買賣關係 我有一個責任就是 我有這個授權人的責任 或是這個甲 他對乙說我就是代理師父 來跟你談這個買賣問題 我知道甲跟他這樣說 我也沒有反對 就表示我跟甲之間 我承認他是我的代理人 這時候我對於乙 有這個授權人的責任 可是如果說 乙他明明知道說這個甲 師父好像沒有同意他代理 可是雖然師父知道了 他沒有表示反對 可是沒有明確的 剛開始就請甲來代理 那這個時候乙可以怎麼樣呢? 可以知道說他可能是無權代理 他可以不接受 他可以不接受他的代理 這個是在一百六十九條 裡面有提到的 就是說本人他本身有 這個授權人的責任 授權人的責任 我是不是把這個權利啊 可以處分財產 或是簽定契約的權利 交付給代理人甲 我如果有這樣的意思表示 我就要負授權人的責任 我雖然沒有 可是這個代理人自己 去跟人家說代理我 我也沒有反對 等於是默認的時候 我也要負起這個授權人的責任 這個是有關代理的法律規定 就是一百零三條、一百零六條 跟一百六十九條 下面我們要談一下就是 有權代理跟無權代理 什麼是有權代理跟無權代理呢 就是我直接把代理權 授與這個代理人 這個本人啊 我這個本人把代理權授與他 那麼他呢 這個代理人就可以代替我 做各種的法律行為 這個它就叫做有權代理 無權代理就是我們剛剛 提到的那個情況 一百六十九條提到的情況 就是說我沒有授權他 他自己去跟別人說 如果我默認我承認 就叫有權代理 如果我不承認 我不承認說這個甲代理我 去處理事情 他的代理行為就沒有效 他對外所做的事情 我可以不負責任 或是說我授與他的 這個授權行為 本身是無效的 我授權的行為無效 或是呢我本來只打算說 我的這個 比方說我授權某甲代理人 去幫我處理 這個土地過戶的問題 我只授權他這個部分土地過戶 結果這個代理人甲呢 他不只幫我處理土地過戶 他還幫我處理 建築物整個寺院的過戶 那這個就是無權代理 那這個建築物的過戶 這個效力我就可以不承認 這叫無權的代理 這是代理可以某部分權限的 不是說我請他來代理我 就所有的事情他都有權限 不是 我可以設定 我們這個本人可以設定說 我哪一個部分的事情 請這個代理人來代為處理 所以他如果超越了 他的代理權的部分的事情呢 我們可以不加以承認 或是說我們也可以 加以時間限定啊 或是事實設定說 我只請你再代理我 處理這個土地的問題 兩年內來處理土地的租賃 或是過戶的問題 那等到兩年之後 代理權就消滅了 或是土地已經過戶之後 代理權就消滅了 這筆土地過戶後 這個代理權就沒有了 他這個某甲呢 代理人就不能說再代理我 去做其它的行為 他如果超過了這個時間 或是這件事情已經完成 就叫代理權消滅了 代理權消滅了之後呢 他的其它的行為 我們就不予承認 他就是無權代理 好 這是代理的一個法律規定 算是蠻清楚的 我們生活中也常常會發生 有時候我們對我們陌生的事情 我們往往會請另外一個朋友 他可能在這方面比較有接觸 或是比較有經驗 我們會請他代理 那在這個的時候呢 就要請各位留意 你要請他代理什麼事情要明確 或是要請他代理多久要明確 他的權限到哪裡要清楚 最好除了口頭之外 最好有書面 就牽扯到剛剛講的契約 最好兩個之間呢 寫下書面的一個契約 其實是很簡單的一張紙 你就直接寫明說 我請某某某代理我 做什麼樣的事情 在什麼時間之下 或是說沒有時間限制 就是以事件的完成為主 我請他代理我 處理這筆土地的買賣 一直到土地買賣成交為止 你可以這樣寫 或是這兩年內 幫我處理這土地的買賣 但是他必須在多少價格之內 兩年之後不管有賣出沒賣出 他的代理權就沒有了 要把這個寫清楚 免得以後呢 事實上你已經不想賣 他還到處代理你 到處去賣這個土地 因為寫不清楚嘛 交代不清楚 他就會說有啊 你什麼時候告訴我說 我可以代理你處理這個土地啊 結果你那個時候已經不想賣 那怎麼辦呢? 所以最好有一個限制 即使說 我跟他簽定的這個代理權 這個代理的一個書面的-契約的時候 我寫明買賣這筆土地 你有權去賣 那大概多少價格以下的 我就不要 然後呢兩年 兩年到了沒有賣出去 然後呢可以再簽沒有關係 這樣是會比較好的 讓你自己有一個 一個餘地 不要就完全沒有限制的 就賦予他代理權 那到時候呢 等到我們自己意思 我們的意見 我們的想法改變的時候 都沒有寰轉的餘地 如果對方是個善良的人 他會覺得好好好 你不要沒有關係 我們就取消了 反正他也沒什麼利益可得 如果對方是有利益可得的時候 他可能就會抓著這個不放 抓著這個不放的時候 就說他有代理權 他願意處理這件事情 如果他有利益可得的話 所以這個是 我們在把一個代理權 交付給別人的時候啊 就跟別人成立代理關係的時候 把這個處分權這個權力啦 交付給對方的時候 請別人代理的時候 要注意的地方 要注意的地方 代理跟其它制度啦 有一個比較就是說 它跟其它制度 其實有時候不太一樣 比方代理不等於使者 代理也不等於委任 代理也不等於代表 就是說代理、委任、使者跟代表 這四個名詞意思 是不太一樣的 也就是說有法律關係的 有法律的權利的 是這個代理委任跟代表 使者本身是沒有 它只是傳達 使者跟代表這四個名詞意思 是不太一樣的 那關於這個四個的差別 我們就留待下一堂課 再跟各位法師 各位同學做一個報告 我們今天的課就上到這邊 謝謝大家! 祝福各位身心平安 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