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衛電視台 講 題:時事法令2 主講者:見岸法師 時事法令第二集 各位法師、各位同學大家好! 我們今天 是時事法令課程的第二堂課 我們要接續著上一堂課所說的 這個有關台灣-目前法律的一個分類 以及他的法源是什麼? 那麼我們說過台灣目前法律 分成公法跟私法 這個公法呢? 就是政府跟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 那麼私法就是-人民跟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 原則上沒有涉及到 國家公權力的部分 那麼第二個分類就 實體法跟程序法 實體法就是權利義務的內容 怎麼規定它的具體的規範 那麼程序法就是 為了要能夠達到 彼此之間權利義務分配關係 然後透過正當程序的一個 加以實現的一個規定 所以程序法就是 我們講白話一點就是有訴訟-怎麼訴訟的程序? 或是你的權利義務 要去完成的一個行政程序 都可以稱為程序法 第三個就是成文法跟不成文法 就是由文字條文形式 而且經過立法機關 既定的程序完成的 那就叫成文法 那不成文法就是 沒有條文的形式 但是它也對於人民 間接的產生法律的效力 就稱為不成文法 那麼我們講到 成文法的法源有憲法以及 憲法是國家最高-規定國家的基本組織 及一些職權 以及人民的權利及義務關係 那麼是國家的一個基本大法 最大的一個法源 這個憲法之下就是法律 所有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這個法律呢 要經過總統公布 總統公布之後就正式生效 這就是我們所謂的法律 第三個成文法的法源 第三個就是命令 也就是有些呢 沒有在這個法律的條文裡面-有規定的 但是行政機關基於職權-或是基於法律授權 它有一種對外表示 那它要居住人民的效力 有居住人民的效力 就稱為什麼? 稱為這個命令 所以這個命令它的名稱 可能是規程 或是規則 或是細則 或是辦法 那就是由行政機關所公布的 不是透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但是它有補充 三讀通過法律條文的一種功能 它直接呢 也可以拘束人民的一個 這樣一個效力存在 這稱為命令 那第四個法源就是自治法規 就是有一此自治團體 它根據憲法所賦予 自治立法權來制定的 那就是自治法規 第五個就是條約 條約是指國家跟國家的契約 我們就稱為條約 那國家跟國家之間呢 是有一些權利與義務關係 那這個權利與義務關係 是我們也有拘束到人民-的一個效力 為什麼? 國家是人民所組織的 所以既然規定 兩國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那麼也就是這兩國家的人民 都必須要去遵守 譬如說美國台灣關係法 就是規定台灣跟美國之間的 彼此之間的關係 那這個美國台灣關係法呢 這個效力呢 就有涉及到-所有台灣的人民呢 我們都必須要呢 在去遵守這樣的一個一個條約 這樣算是一個條約 好所以這個 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跟條約 這五個就是所謂的成文法 就是有文字的 有文字立下來 然後呢 有一定的一個程序 制定的一個程序 還有法律條文的詮釋 那直接就對人民 產生了一個效力 再來就是不成文法的法源 什麼叫不成文法 好 就是沒有法律條文的形式 它沒有白紙黑字寫起來的 但是它間接的 也對人民產生一些拘束的力量 這些法律呢 就稱為不成文法 那有哪些呢? 最主要就是習慣、法理跟解釋 解釋例 那我們先說習慣 什麼叫做習慣法? 所以我們社會上一般人 就同一件事情 大家對同一件事情 反覆為同一個行為的慣性 所以我們對同一件事情 我們會有一種慣性 去反覆做同樣的一個行為 那這個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這個我們稱為習慣法 那麼這個習慣法呢 在這個 因為它是沒有 沒有具體的一個條文-的一個形式嘛 所以在這個很早以前啊 最初有一個案例出現 就說多年形之有成的習慣啊 必須要是一般人普通人 是有相信的而有信心的 而且必須要不違背什麼? 不違背這個經濟的秩序 這不違背社會秩序 其實說這個習慣是有的 但是它還有一個前提就是 不違背秩序 不管是社會秩序或經濟秩序 那這是有一個 很有意思的一個判例啊 這很早了 民國一二十年的時候一個判例 他就說 有兩個兄弟 甲跟乙 那麼他都繼承爸爸的遺產 他爸爸就是死亡之後 留下兩棟房子A棟跟B棟 那這兩兄弟哥哥就繼承A棟 弟弟就繼承B棟 那麼這兩棟房子很大 很氣派對門而立 就住在對面而已這樣 那麼後來這個哥哥甲呢 他想要移民到美國去 那想要移民到美國去 他就想要把這棟房子賣掉 就要賣的時候 賣給別人 這時候弟弟就主張啊 他就訴訟 說你不行! 說你要賣啊要賣給我 為什麼? 因為我們有一個習慣 說這個買賣啊 這個親屬可以優先承買 那大陸那時候在大陸那邊 大陸有這樣的一個習慣 買賣的時候 親屬有優先承買權 所以當這個哥哥 要把房子賣給第三人的時候 弟弟就不歡喜 就訴訟 就告他哥哥 你不能賣給別人 你要優先賣給我 那當然哥哥可能是 不想賣給他嘛 才會想賣給第三人 可能價錢比較低或怎樣 結果法院就判例出來 那判例出來就是說什麼 說不能夠 這樣的一個習慣是不行的 為什麼不行呢? 就是說親屬有優先承買權-的這個習慣 它是限制到人的所有權-的一個這個的獲得 那麼在對經濟的流通或是 整個地方上的一個經濟發達 事實上是有妨礙的 對社會經濟沒有利益 而且他有那個把持 會助長親屬之間 把持財產的-這樣的一個不好的風氣 所以呢他就有違背公共秩序 所以法院以有違背公共秩序 不符合社會經濟流通發達-的一個狀況 來認為這樣的習慣 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所以我們其實有 生活中有一些習慣 不見得是有拘束力的 但有一些習慣也是有的 那這個習慣的原則就說 在法律上沒有規定 那這個行之有年的習慣 它是不是有拘束力呢? 那就要看他有沒有違背了一些 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 那到最後有時候啊 有時候就要透過法院的判決 來認定了 這所謂的習慣法 所以在民法第一條就有講到 民事啊 民事就是法律沒有規定的 依習慣 沒有習慣的就依法理 所以它有三個的-一個的一個次第性 民法 民事的依法律 如果沒有法律的依習慣 沒有習慣依法理 所以剛剛我們已經解釋過習慣 下面就要解釋法理 什麼情況之下 沒有法律條文規定 也沒有習慣法 那要依法理呢? 那就要先了解什麼叫做法理? 法理的定義有很多種 因為法學家 對法理有不同的定義 原則上來講 它大概有幾個特質 所以就是什麼特質呢? 就是所謂的法理 就是法律的原理 法律的原理 通常的原理 第二個也就是說 這個法理呢 就是法律基本精神演繹 開演而來得到的一般原則 就由法律的精神再發揮出來 而得到的一般原則 它就稱為法理 所以法理 它基本上在補-這個法律跟習慣的不足 所以就一個案件來講 它就需要有這樣的一個法理 來實現他的公平跟正義 甚至調和社會上生活中-相對立的一些權利和義務 好 所以法理 法律是優先於法理的適用 當然是沒有法律沒有習慣 那就要用法理了 那我們也可以舉個例子 來講什麼是法理哦 我們舉一個判例來說 在 這個是在我們一般啊 這個講民法的一個教科書-裡面都有提到的 王澤鑑教授的書 這麼寫的一個例子 他說一個人有三個小孩 這個爸爸有三個孩子 三個孩子呢 都各有他的子女 都各有子女 就有一次啊 這個父子四個人 爸爸跟三個兒子一起出門 就出車禍 那出車禍的時候呢 都遇難 都死亡 但是死亡啊 有時間的先後不同 因為我們知道 民法繼承篇裡面有規定 父親死亡之後他的財產 就由母親跟孩子來繼承 那母親繼承一半 那孩子就一半裡面再平分 那這個有關繼承的問題 我們還有另外一個-專有單元來說 所以那也就是說 這個父親往生之後 這個財產就由子女或配偶來繼承 所以當這個爸爸跟這三個兒子 同時車禍遇難的時候 那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什麼 老大比爸爸先往生 再來就是爸爸往生 再就是第二個兒子往生 第三個兒子什麼時候往生 不知道 所以這個時候 就有一個問題產生了 就是說第三個兒子的孩子 可不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 這有一點複雜了 有點複雜 可不可以繼承爺爺的遺產? 因為這個父親往生 這個爺爺往生 就是這個兒子要去繼承嘛 第二代兒子繼承 可是第二代兒子如果又死亡了 那這個第一代爺爺的遺產 就是代位繼承就由孫子來繼承 所以當這個 也就是說第三個兒子 沒辦法判斷他死亡的時間 到底是在他父親之前 還是在他父親之後的時候呢 那怎麼辦呢? 法律上又沒有規定啊 沒有規定 這個時候呢就是要用法理 用法理 什麼叫做用法理呢? 就是依民法一百一十四條的法律 所延伸出來的原理原則 就是推定什麼 當他不能判定-他什麼時候往生的時候? 他就推定比爸爸早往生 那麼這樣子的時候 他就是可以去繼承這個 這個他的子女 就可以繼承爺爺的財產 所以也就是說生活中 其實我們有發生的一些事情 法律不見得有規定得很詳細 不見得有規定得很詳細 但是呢 當它沒有規定的很詳細的時候 他要如何的去辨定? 就依照跟它相近的法律-的延伸出來的 這樣的一個推論出來的法理 原則來論斷 所以第三個兒子 雖然不能夠確定他死亡的時間 是在他父親之前還是父親之後 但是呢依法理來說的話 就推定在他是在他父親之前 那這樣子的時候呢 這個第三個兒子的孩子 就可以繼承他的遺產 繼承他的遺產 這是我們稍微說明一下 什麼叫做法理? 什麼叫做法理的情況? 第三個不成文法就叫做判例 判例 那判例很多啊 各位如果上這個 司法院的網站去看 或是有一些公報啊 或是一些書籍都會提到 最高法院對於訴訟案件 所做的判決先例 如果是最高法院做的判例呢 對各個法院都有拘束力 都有拘束力 那不是每一個案件 都會到最高法院嘛 那有時候 只到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 但是要做成判例 是最高法院來做成-這樣子的一個訴訟案件 的一個判決的一個例子 那這個時候 對各級法院都有效力 而且它優先於習慣法 也就是判例的法律呢 法律效力優先於習慣法 優先於法理 它是在法律之後 在習慣法跟法理之前 如有判例的話就要適用判例 那麼有人會認為 判例也是一種成文法 所以有些判例是屬於 成文法的範圍 有些是屬於不成文法的範圍 那就要看它的內容如何 第四種就是解釋 各個機關適用法律-發生問題的時候 對法律做成的解釋 比方說可能稅法 稅捐機徵處或稅捐單位 對於這個稅律 或稅法或稅律的這個條文規定 那麼他們有一些疑慮 那麼他在適用法律的過程當中 完成這樣的一個程序 他做成的解釋 這個時候 他就有補充法律的效力 就是說一個人應該一個人 我們一般人民應該怎麼報稅? 那什麼樣的情況要報稅 那稅率怎麼計算啊 或是會什麼時候可以變動-等等的 這個都是有時候會運用解釋例 運用解釋例來做一個說明的 好 這個是有關法源 就是說大概我們生活中 會碰到的法律的一個範圍-有這些 那這是一些基本的定義啦 基本的定義 其實很多有關法律的書籍 都會提到 我們簡單扼要的 跟各位同學做一個報告 那這對於法律的 一些基本認識之後 我們接下來要談的一個主題 就是我們這個第二個主題 就是宗教跟法律的關係 雖然我們在上一堂課有以 中阿含經跟這個佛般泥洹經 裡面的經文來說明 其實宗教跟法律 其實也不能夠完全切割 不能完全切割 也就是說一個法律的一個目的 在維持社會的一個安定 跟國家的秩序 如果社會安定國家有秩序 強盛的時候 百姓們才能夠在修道上用力 才能夠很全心全意的來修行 如果這個社會是動亂的 老百姓是不安的 那其實我們說要在社會上 我們在這個人間修行 乃至於行菩薩道都會很困難 都會有些障礙 所以宗教跟法律 其實不能完全的切割 說不相干 再來我們也可以這樣說 就說宗教是有時候 是超越了法律 但是宗教的一個落實 它就是落實在社會中的 落實在社會中的時候 就不得不跟法律有所交涉 那我們來看什麼是宗教? 什麼是宗教? 那麼宗教其實它的定義啊 從來就沒有統一過 沒有統一過 有神論者跟無神論者 對於宗教的定義就不一樣 當然無神論者 對於宗教的看法 也有好的也有不好的 若不好的 不是很好的像馬克斯 就認為宗教是人民的鴉片 這是很有名的一個見解 但是他是因為是無神論者 而且不認同於宗教的一個功能 它淨化人心的一個功能 但是有神論者 很多有神論者的宗教學者 他對於宗教的定義 就還涉及到他如何看待這個神 以及神性神聖的問題 如果說相信有神或-神聖物的時候呢 像馬克斯 或是我們稱馬克斯謬勒 他的一個認定 就是說宗教是什麼呢? 宗教是對某些無限存在物的信仰 就是他有一個信仰 而且他信仰一些什麼 信仰的對象是無限的 但是他是存在的 那這樣子的一個宗教定義 他是一個有神論者 那麼有的人更具體的說啦 像泰瑞他就更具體的說明 什麼是宗教? 他是說對精靈的一個信仰 對精靈啊精靈實體的一個信仰 所以他信仰對象是這樣子 所以在宗教學者裡面 本身就對於宗教的定義 就是很多 沒有統一 但是我們可以這樣子歸納 但是它有一些共同性 都有一個共同性 那我們要了解 是他這個不同定義背後的 一個共同性 那如果依牛津字典的 一個解釋來講就是說 什麼是宗教呢? 什麼是宗教呢? 就是人類對一種看不見的 一個超越的力量的一個承認 我們人類會承認 一種超越於我們人的一種力量 那麼這個力量會怎麼樣? 會控制左右我們人類的命運 那麼人類對於這樣的力量 會信仰、會服從 會敬畏、會崇拜 那這樣是一個基本的定義 就是人類對於一種看不見的 超人的力量 產生一種承認 那這個力量呢 會控制人類的命運 然後我們人類 會對這個力量 產生信仰與崇拜、敬畏 那這個力量是什麼呢? 你也可以把它付諸於有形的 就是神 神靈 那也可以說 如以我們佛教講 這個神聖的力量是什麼? 就是我們要追求的一個 最終極的一個圓滿 生命的圓滿 就是覺 正覺 那誰正覺了呢? 佛陀正覺 所以這樣一個 人們會想要尋求這一生 或來生的一種超越跟淨化 那這個宗教最主要的功能 因為對於這樣子一個力量 有一個信仰 有一個服從的敬畏 所以他都希望呢 我們能夠超越 超越或是淨化 我們這一生的不圓滿 但是呢 要能夠超越此生淨化來生 那必須有一些 具體的宗教儀式跟實踐 那這些宗教儀式跟實踐 就是信仰者要去做 落實的宗教儀式跟實踐 那信仰者他個人 他怎麼去落實這些 宗教儀式跟實踐? 他可以個人 個人自己去落實 他也可以在團體 透過團體的信仰行為 去落實了 他的宗教儀式跟實踐 來圓滿他的這個 能夠超越此生 淨化圓滿來生 所以因此既然信仰者 他有個人的行為 乃至於 他有一些社會的話的行為 也就是團體的信仰行為的時候 那麼這個時候 就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產生 或是人與團體之間的關係就產生 或是這個宗教信仰 這個宗教團體 跟其他社會團體的關係就產生 所以這時候就會有法律 就會有法律的交涉 那如果從這樣的一個發展 來分析 我們就知道 事實上宗教跟法律來講 宗教是先於法律的 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 因為他是人類的一種想要超越 人類對自己的一種謙卑 認為自己是有限的 而想要超越 而去信仰一個力量 那甚至能夠希望 圓滿此生淨化來生的 所以宗教先於國家法律而存在 那如果宗教能夠正常發展的話 那麼它會比整個社會法律 甚至人民的道德 更能淨化社會 更能提昇人類的心靈 從它的發展來看 它有這樣的關係 以及這樣的重要性 可是話又說回來 既然是這樣子 宗教信仰是一種普世的價值 就是每一個人內心都會存在的 只是因不同人的形式存在 跟信仰的對象不同 那每一個人 都有這樣的一個信仰的自由 跟信仰的現象的時候 它是一種普世的價值 那麼信仰 既然是人類最深層的一種心理 它實在 就是它跟法律呢 它不能用法律來規範它 它算有所交涉 但它不能用法律來規範宗教 因為是不一樣的目的 跟不一樣的範圍 因為宗教信仰 比較是心靈層面的 法律講的是人跟人之間 外在的一些行為 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兩個是不同的面向 所以不能用法律來規範宗教 但是我們剛剛提到過了 它是不能用法律來規範宗教 但是宗教 要落實在社會生活當中的時候 它又不得不有牽扯到 一些法律的一個交涉 所以它這彼此的關係 是很微妙的 但是要切記就是 我們不能用法律來 規範宗教的一個發展 因為沒辦法 規範宗教的一個發展 因為他是 因為人的一個心靈的 一個自由意志而產生出來的 那既然不能用法律來規範 那更不能用政治的權力來規範 尤其一個民主國家 是不能夠這樣 除非是政教合一的國家 不然的話 本來這個政治跟宗教 是應該分離的 而且台灣是政教分離的 一個國家 不像西藏是政教合一的 一個國家 或是一個團體好了 一個地區 它是一個政教合一的 那我們台灣 是一個政教分離的-一個國家的時候呢 那因此國家的政治權力 它只能來輔助宗教的一個發展 它不能來規範、不能來強制 它必須要這麼做 因為它是由人民的內心 自然而然的一個產生 一個這樣一個宗教 人民的一個心靈的需求 而產生的 你怎麼去規範呢 你沒辦法規範 因為不是屬於權利義務的關係 好 那這是宗教跟法律的關係 就是這麼樣的一個奧妙 一個奧妙 所以說宗教你也不能夠 以現代社會來講 你不能獨立於法律之外 變成一種治外法權 尤其信仰者或是宗教團體 不能夠變成治外法權 那這樣子 其它非這個宗教團體的人 不能夠信服的 那麼也很容易產生糾紛的 但是既然不可以 制外法權 但是呢 不能夠希望透過一個什麼? 一個政治權力 或是一個法律規範 來制定整個宗教的發展 你只能說宗教的發展過程當中 某些行為某些法律行為 是不能違背目前的法律規範 如果違規的法律規範 那這個宗教怎麼樣能夠 讓所有的廣大的信仰者 它是可信賴的、它是正義的 它是公平的、它是淨化的 如果宗教本身是違法的時候 違反了一般的社會的公平正義 權利義務關係的時候 怎麼樣能夠讓其他的信者 能夠信服 所以宗教行為 應該講宗教行為 信仰者的一些行為 也不能夠違背的一個 法律基本的原理原則 所以這個是有關於 這個宗教與法律的一個關係 再來呢 我們來看看台灣的憲法 我們上一堂課有提到 憲法有第十三條規定 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那麼因此 既然 他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的時候 我們一個人要如何信仰 其實是不受約束的 但是最近在制定宗教法的時候 有一個很吊詭的觀念 很吊詭的觀念就是認為說 像有一些宗教 所謂藉著宗教之名 行斂財騙色之實的 這些案例出現 所以因此必須要規範 規範宗教的產生 或者規範一些宗教的行為 他說認為這樣子呢 才不會淪為 犯罪的一個管道或工具 那麼其實這樣子 有一點是認為說 因為某些人利用宗教 利用信仰 來做了出 侵損別人的權力的這樣的 一個犯罪行為 因此整個國家 就必須對宗教來加以規範 那是不是就假設 信仰宗教的人 都有可能去犯罪 那也就是說先認定了 認定了所有信仰的行為 都可能涉及不法 或是所有這些信仰行為 可能就是不法 所以必須加以規範 因為法律的一個產生 就是什麼呢? 因為整個社會 剛開始不見得要有法律 那法律的產生 是彼此之間的權益 或是彼此之間的和諧 產生了破裂 沒有 不再和諧了 或是彼此有侵損到別人的自由 侵損到別人的利益的時候 開始要制定法律 所以法律其實是 先有犯罪的事實 或是先有 可能要預防 先有犯罪事實然後產生法律 後來就變成說 我們要預防這些犯罪事實 我們來制定法律 可是宗教行為 是把它假設為 它可能會有犯罪行為 還是它已經本身就是一個 可能會造成犯罪行為的 一個信仰行為 所以想要說 用法律來規範宗教的人 那背後的一個思惟 如果是這樣子 事實上是有一點吊詭 也就說 不能夠把人類的單純的 一個心靈上的信仰行為 認為說 它可能會變成 犯罪的管道或工具 所以這樣子是不是也就違背了 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了 這個憲法的最高的一個原則呢 這是要去思考的 所以應該要這樣說 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就應該讓人民 去自由的信仰宗教 除非他的信仰或是這個宗教 妨害了別人的信由 妨害了別人的信仰 或是妨害了整個社會的公義 這個時候才必須要加以規範 如果在它還沒有出現 有妨害性的時候 你必須加以規範 就等於先假設它會有妨害性 那這樣子是不太合理的 不太合理的 所以因為我們憲法 有這樣的一個最高原則 所以我們必須要這樣去思惟 這也是我們很可貴的地方 我們國家 對於宗教很可貴的地方 就是這個地方 所以我們總結就是說 整個宗教的信仰產生 是比社會群體更早更深層 它是人類最基本的自由 所以應該是要 如果要讓這些 有所謂的宗教 藉宗教之名 而行犯罪之實的現象 能夠杜絕的話呢 最主要是要 要求整個宗教 每一個不同的宗教當中 他們的一個團體的裡面的 規律或是戒律或是教規 能夠嚴格的執行 去約束每個信仰者 那當信仰者本身 他可以因為他虔誠的信仰 而接受了這個宗教的戒規 規律或是戒律的一個約束的時候 其實信仰者本身不會去違犯了 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規範 那至於其他非信仰者 而假藉宗教之名 那就是所謂的詐欺 或是其他的或是民事的種種 侵權的行為了 那不能是說 他是因為信仰而犯罪的 而是他只是假藉信仰 假藉宗教而來犯罪 那本身 有犯了民事跟刑事的問題 而不是說 信仰者本身就會犯罪的 所以在現今社會中 不論是團體行為或個人行為 只要是他的 已經侵害了別人的別人的權益 不管是公眾的或是私人的權益 他自然就要受到法律的規範 不能夠假藉宗教的名義 來掩蓋之 不能夠假藉信仰行為 信仰自由來掩蓋之 這個是我們在談 以台灣我們的憲法 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的 這條條款來思惟 如果怎麼樣去把這個憲法這條 能夠發揮的 真的是落實出來 而不違背這條憲法 但是又能夠讓宗教呢 適度的發展 而不是藉法律來箝制宗教 或是藉由法律的 制定一些法律來 藉規範預防犯罪之名 而事實上 只是要約束宗教的發展 那這樣是不好的 這個稍微跟大家分享一下哦 所謂宗教跟法律的關係 那麼既然我們了解 宗教跟法律的關係 我們就把焦點再縮小 我們看佛教跟法律的關係 好 每一個佛教徒都會很想要知道 我們為什麼要去認識法律? 那佛教對法律的看法如何啊? 現在我們就佛教來講 佛教其實是一個 很有法治精神的一個宗教 從戒律裡面來看 它就很有法治的精神 雖然佛教裡面 沒有所謂的民主這個名詞 也沒有法治這個名詞 但是如果以 佛陀所創立的僧團來看 僧團的運作 其實就是民主 用民主的方式來運作 那佛陀為什麼可以 用民主的方式來運作? 就是因為在緣起法則 在緣起的最基本的原理的 思惟之下他來運作 這個僧團的一個 生活模式的時候 就是很民主性了 所以意思也就是說 所謂的民主 他也就是能夠了解到 緣起法則的人 他就能夠更民主的 去對待去運作一個團體 所以佛陀呢 他覺悟到世間的真理 就是緣起 因緣生因緣滅 所以在因緣生因緣滅的 這個法理之下 整個僧團比丘們的羯磨的過程 就是很民主性 所以它是一個僧團 是一個多數 就是一個民主 不是要依佛陀一個人 以一言呢 一個人的言語一個人的意見 來治理來統領整個僧團 而是什麼 如果是羯磨的時候 要大家同意 每一個人呢 有意見就要表達出來 有意見就要表達出來 那如果你沒有表達出來 默然故 那默然呢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你大家都默然就表示同意 同意了就要如此的遵守 所以原則上在僧團裡面 決斷一件事情是 要全部的人都同意 那如果說 不能夠全部的人都同意的時候 那起碼要找 有公信力的第三者仲裁 那如果裁無效 就用多數決的方式 用多數決的方式 所以這樣子的一個僧團裡面 在做羯磨是相當民主性的 不是某一個說了就算 或某兩三個說了就算的 再來整個僧團 也是採取所謂法律講的 屬地主義 就是在這個地域範圍裡面的人 就要共同遵行這樣的一個戒律 或這樣的規約 是屬地的 所謂的我們講的界內 大界之內 在做羯磨的時候先結界 在結界之後 這界內所有的比丘 或是所有的比丘尼們 沙彌、沙彌尼們 大家共同遵守僧團的一些規約 或是在羯磨的時候 戒律上面呢 也就是大家要彼此 互相的諫舉 舉罪 所以是屬於屬地主義的 所以 這樣子的一個和合的精神啊 也就是佛教的一個法治的精神 這樣子的一個法治的精神 是很難能可貴的 很難能可貴 所以這是佛教的一個特色 在印度的時候是這樣 那佛教傳來中國呢 傳來中國之後 又受了中國文化的影響 那中國文化對於佛教的影響 有利有弊 有利有弊 不是說完全不好 也有好的 也有很好的 那麼 但也有不好的 不好的地方在什麼地方呢? 因為中國人是屬於 有重這個傳承 師徒的傳承 比較重師徒的傳承 也就是家父長制 就家長制 家長制啊家父長制 特別是 那後來就是我們佛教講的 宗法制度 它就以這樣子的一個宗法制度 代替了什麼 這個四方僧 四方和合僧共治的這樣的 一個羯磨的一個制度 所以在大陸叢林裡面 就會出現了師父傳徒弟 師徒傳承的子孫廟 它不見得說這個寺的住持 就變成是一種選賢與能 是大家羯磨的時候呢 大家開會大家共同選出來的 那即使呢 要改變這樣子的 一個文化傳襲呢 不願意有這樣的一個 師徒傳承的子孫廟的情況 希望能夠達到十方叢林呢 這樣子 當初佛陀制僧團的一個利益 希望十方叢林 可是後來慢慢又有出現了法子 即使不是自己的弟子 也可以收 方丈收法子 法子傳法孫 然後法子再傳承法務 那這樣子的一個制度 也不見得通通不好 也就是說 是不是能夠真正 發揮民主的羯磨的一個僧團的 一個精神 這是必須要留意的 也就是在這樣的一個制度下 盡量做到符合戒律裡面 這個羯磨的 民主的一個精神的話呢 那其實這個影響就不會這麼大 那如果不是 就很容易因為師徒之間 或跟法子之間的一種情感 或是一種 彼此比較親切的關係呢 而產生的一些弊端 也有這樣的可能 所以本來佛教僧團的 一種民主法治的精神 是希望說 即使在中國文化的 一個熏陶之下 盡量我們做到 符合與佛陀時代的這樣子的 一個羯磨法治的一個精神 會比較好 好 這是講到佛教的一個法治精神 那麼再來看 除了整個僧團的性質之外 那就戒律來講呢 因為這個戒律也有出家戒法 或是在家居士的戒法 那麼佛陀制的這個戒律 是不是就跟國家的法律一樣呢 它的性質是不是一樣呢 它的發揮的功能 是不是能夠完全一樣呢? 還是有比較更超越 更殊勝的地方呢? 其實我們可以做一個 簡單的認識! 那麼佛教的戒律的制定 它的目的 是在維持僧團的清淨和樂 是僧團的生活規範 那麼它跟世間的法律 是要維繫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 也是要讓這個社會一般老百姓 生活能夠和樂 這個意義上面是雷同的 但是它的實際上 也有一些相同跟相異之處 所謂相同的就是什麼呢? 法律 尤其是一些刑法 侵權行為 侵犯到別人權利的行為 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就是說 不須要受害者提出告訴 政府國家的檢察機關 公權力就要主動介入去調查 去調查、去審理、去審判 那麼這叫非告訴乃論 就是國家公權力要主動的 為了維護社體秩序而主動介入 比如說殺人、偷盜、傷害 侵佔、詐欺、貪污、販毒等等 這些呢都是必須要 主動的去偵辦的 叫非告訴乃論罪 那這個也很像我們佛教徒 基本上的五戒 我們不殺生、不偷盜 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 那這基本的五戒 如果我們觸犯的話 那自然而然 不需要別人去告訴你說 你犯了哦 犯戒的行為才成立 只要我們一做下去 那就是犯戒行為了 不需要別人告訴 提出告訴 或是不需要別人知道 不需要別人告訴我們 那這樣的犯戒行為才算數 不是的 只要做了 即使人家沒看到 那一樣是犯戒的行為 而且這個時候基本上啊 這維持社會秩序的一個 基本的一個法律 就跟我們維持 我們的修行生命的 最基本的五戒 是它在精神上有一點類似的 再來我們看法律的話 立法 整個立法的過程 之前我們上一堂課有講過 叫三讀通過 那如果犯了罪經過法院審判 也要怎樣 三審定讞 那麼判決確定了 就要負刑責 那判決沒有確定之前 其實不能就認定這個人 一定是惡性重大的 也許在調察期間 並不見得就是這麼確定 那麼這樣子的一個立法 尤其是立法三讀立法通過 就很像我們佛門裡面的羯磨 佛陀在制定羯磨程序的時候 是很民主的 也最完整的最審慎的 最重大的最正式的一個羯磨 就是要一白三羯磨 那一白三羯磨 就是把事實說了之後呢 還要問三次 確定了 三次都確定無誤了 那才拍板定案 那麼這樣的一個 一個謹慎的一個過程 是在戒律跟法律裡面 是有相似性的 那麼再來還有一個就是 在法律上犯罪的行為人 只要有悔意就可以減刑 甚至服刑到一半 在監獄裡面表現良好 也可以提早假釋 那麼這個地方呢 佛教的戒律就更深入 也就是說我們犯了錯 犯了戒律 如果我們透過誠心發露懺悔 一樣 可以獲得清淨 一樣獲得清淨 也就是說 我們內心對自己所做過的 不好的事情 我們身口意三業 所造作出來的這個惡業 觸犯了這個戒律 我們誠心發露懺悔 就可以悔過 那這個比說在法律上你犯罪 你犯罪了定罪之後要交付執行 那還要怎樣 你有悔意可以 頂多是減刑 減刑之後 入監獄服刑表現良好 再提早假釋 那佛教的這種懺悔得清淨 發露懺悔 真心誠意的從身口意三業當中 去改過 那是更徹底的 更徹底的 但是呢我們稍微有分析一下 這個戒律跟法律有相似之處 但是它還有很多不同的地方 也就是說 如果以我們佛教徒來講 我們基本上先遵守戒律 那麼再以法律輔助自己 在社會上能夠安定 能夠和樂 所以它在基本上這兩個 是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 而且也有它的嚴謹度 寬鬆會不同的 我們比方講在法律上 你犯了就不一定是 有犯意不一定有罪 就是我內心這樣想 我內心可能想這個人真討厭 我要做什麼樣的方式去報復他 可能起了這樣的惡念 可是在法律上有惡念 只是犯意啊 我沒有付出於行動 那這個罪行是不成立的 可是在佛門裡面呢 是更徹底 如果我們有了犯意 內心有這樣想 其實對有些戒法來講 只要有犯意就算是就是犯了 就必須要懺悔了 就不清淨了 所以以這兩個來看 法律跟戒律來看 戒律是更徹底 更徹底可以淨化我們的內心的 但是反過來說比較嚴格 比較嚴格 那麼再來就是世間的法律 有時候是因為由人來制定法律 由人來判斷有沒有犯罪 由人來執行 這樣的一個罪行的處罰 所以它是在 人類的運作之下產生的 所以難免有一些疏漏 或是冤獄 或是不公平 或是自由心證的狀況出現 可是佛法的戒律 佛陀在教導我們的時候 有告訴我們一個很重要的道理 就是在因果之前 在因果業報的這個原理 原則之前呢 事實上我們所身口意上面的 一點一滴啊 絲毫因果不爽 也就是說 不會有疏漏或僥倖的情況 我不會想說 唉呀!沒有人看到我這樣做啊 反正無所謂 沒人看到就是不犯 不會這樣子的 在因果因緣果報的定律之前啊 每一個人啊都是很嚴格的 它不是用人來判斷的 是用法則 來決定一個人善惡業報的 這個就是法律所比不上戒律 比不上宗教的一個地方 我們大致可以這樣子分析 可以分析這樣的一個 法律跟戒律的一個差別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說 戒律是僧團的一個法律的制度 也是個人修道上的規範 所以是以治心為要 治理我們內心 為最重要的部分 那麼跟世間的法律 不同的地方是 世間的法律是一種規範 組識規範、行為規範 那麼它是或是制裁、犯罪行為 它在約束我們的生活 它不是以治心為目的 而是說你的內心的想法 表現在外在的行為的時候 有時候侵犯到他人 違反了社會秩序 必須要加以規範 這一個是以治心為要 一個是以規範行為為主 那再來呢佛教呢 它的一個戒律跟一個根本 是在於能夠超越 能夠淨化 所以它是治本的 法律是治標的 也就是說 你也許規範了他的行為 他犯了錯去偷盜了 你把他抓到了 審判、抓去關、服刑 可是他內心的犯意可能沒有消 出獄之後還是再犯 因為他那個貪婪 或是那種偷竊的心 那種僥倖的心 還是沒有避免 所以它只是治標 規範一個人的外在行為 佛法是治本的 從內心開始去淨化 內心淨化了 就不會有外在的這些 不合宜不合法的行為出現 那麼反過來說 有時候我們雖然以佛法來 治理自己 管理自己 以佛法來管理自己了 來調整自己的內心 淨化自己的心 可是如果在社會上生活中 如果又有法律制度來規範我們 那有加強有輔助的一個作用 所以兩個相輔相成 是可以相得益彰的 那最後呢 跟大家說的一個就是說 佛教呢既然如此 佛教也要有自律 不能應該說目無法紀 也就是認為說我治心為本 我內部有自己僧團的規範 然後呢所以呢 不要受到法律的一個限制 這是不對的 因為戒律是 基於法律的基礎之上 它更嚴格要求 自我要求的內部規範 所以它不是要代替法律 我們的戒律不能代替法律 是說我們基本上 每一個人都要遵守法律 那麼有宗教信仰的佛教徒 在遵守法律之外 還要更進一步再遵守戒律 因為戒律是最根本的 更嚴格的 而不能說我遵守戒律就好 不需要考慮到法律 因為戒律是最究竟的 戒定慧三學才能根本解脫的 如果有這樣想的話 那也是不對的 因為基礎不好的時候 整個宗教行為 在社會上是不被認同的 甚至不要說不被社會認同 如果我們個人不遵守法律 那怎麼可能去遵守戒律呢 因為法律是更外圍的 更淺顯的 那這麼外圍淺顯的這種規範 都不能夠遵守 那怎麼去遵守更基本的 這是必須要留意的 好 我們今天就上到這邊 下一堂課我們再利用一個小時 或是半小時時間 分析一下宗教法 宗教法的內容 然後再進一步到 民事的法律的一個分析 好 謝謝各位 祝福各位身心平安 法喜充滿 阿彌陀佛